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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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案例教学思考古语说:“学起于思,思源于疑。”“疑”即提出问题,“思”就是分析问题,“知疑善思”就是遇事要晓得提出问题,要勤于思考,善于思考。法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性皆很强的学科,思维是法学的基础和灵魂。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训练和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有的人虽然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遇到问题却只知道机械地照搬书本知识,像这样思维呆滞、头脑僵化的人拥有的法学知识再多,也只不过是一个会移动的“两脚书橱”。而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的人才,无疑,在我国法学教育在盲目扩大招生的前提下,现阶段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不完善的,在法科学生的培养方式

2、和思路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案例教学对现行法学教育的促动出发,以近 11 年来的案例教学的实践为基础,对如何进行案例教学提出了一些看法。一、法学教学中案例的选择(一)案例收集的方法案例教学的首要环节是根据教学目的和讲授内容选择恰当的案例交给学生,让学生进行分析讨论。案例为教学提供线索、背景,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除了要与教学内容相匹配,以使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外,所选案例应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主要指在案件的定性、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的适用、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存在着分歧意见。重大的案件不一定是疑难的,即使是情节简单的案件,也可能出现多种结论性意见。而各种意见、方案及理

3、由均应提供出来,从而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避免采用单一化、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疑难案例的收集是使用案例教学的基础环节,占有大量的案例材料是案例使用的前提。针对一门课程,应当占有相当的案例,因为每一个案例都有其侧重反映的理论问题,一个或几个案例不可能说明整个学科或学科中的许多问题,如民法学中总则部分有:民事主体、民事法律事实等理论,分则有物权、债权等多种权利,对这些知识的讲解需要有大量的案例,少数的案例不能解决问题。收集案例的方法很多,主要有:1、通过实践锻炼收集。法学教师离不开司法实践,了解司法活动是法学教师应当具备的素质。司法实践锻炼是收集案例的最佳渠道,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能

4、够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体会理论与实际之间的细微之处,在教学过程中能够生动、形象、细致地予以讲解,使教学与实际紧密结合,不仅可以增强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而且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2、通过查阅资料收集。阅读有关材料是教师经常使用的收集资料的方法,这也是收集案例最方便的方法,即通过阅读法学方面的报刊杂志收集案例。特别是那些在社会上、法学界引起关注、争议的案件,是教学的良好材料,它不仅可以说明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而且可以透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之间的盲点,强化学生学习、研究法学的意识和责任。3、鼓励学生收集或查找案例。法学教师,尤其是中国的法学教师,面对的学生数量极大,学生来自不同区域、不同阶层,接触社

5、会的面极广,他们极有可能,也极为方便,也最为快捷地接触到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发生的一些反映新情况、新动态的案例,这些案件往往会对现行法以及对既成的法律的价值、观念性提出挑战和构成冲击。让学生收集,其好处颇多。一方面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检验或考查学生的洞察能力,培养学生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习惯。另一方面,学与教是互动的,老师非对所有的问题均能予以正确的解析,来自不同层面的学生收集反馈回来的信息,对掌握了一定分析问题能力的老师利用既有的能力去解决问题提供了便利与帮助。而且,师生的互动对于学生的培养而言,远远超过仅是老师单方“热” ,学生“热”不起来所带来的弊病。通过实践收集案例与通过查阅资料

6、收集案例,是不可相互替代的。收集的渠道不同,收集到的案例也不同,在教学中所起的作用就不同。通过实践锻炼收集的案例,对案例的细节了解的比较多,在具体使用中较为生动,而且容易说明一些理论中的细微问题;通过查阅资料收集案例,由于方法方便所以量大,而且可以收集到在本国、外国乃至全世界有影响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讲解可以使学生发现我国法律在立法、司法上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了解我国法律与其他国家法律的相同、不同之处。无论是通过哪种渠道收集案例,共同之处必须经常收集,把收集案例作为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持之以恒。案例的选用不能完全拘泥于现行法的框架。现实生活是极为丰富复杂和多样化的,而立法不可能对之包罗万

7、象或一成不变,法律空白、漏洞在所难免。许多案例的处理必然在现行法上难以找到现实的依据。将这类案例适当地引进教材,并通过学理的分析及各种研究方法,如比较法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等的导入找到对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这将进一步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应注意案例的新疑性,要重视分析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为了使所选案例符合上述要求,法学院系或法学教师应加强与司法、工商、企业、媒体等部门的联系,多方收集他们处理、经历、登载、播报的案例,并从中加以精心筛选。(二) 案例的选择占有大量的案例后,就要针对性的使用。所谓针对性的使用,就是对案例进行选择,针对不同的问题,在不同

8、的教学环节中使用。选择案例是在教学中使用案例的第二个阶段,应当将收集到的案例进行分类:1、典型案例。所谓典型案例,是指能够准确反映某个理论问题的案例,或者是与某个理论相吻合的案例。在法学课中,许多理论是渗透在法条之中的,并用以指导实践,如何使学生理解这一理论知识,不仅应当进行深入的理论论证,而且应当通过案例具体加以说明。能够准确反映理论的案例就是典型案例,恰好能准确反映说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案例。这一类案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法科低年级学生。2、疑难案例。所谓疑难案例,是指不能用理论直接认定,而涉及理论的是非、彼此的案例。疑难案例所反映的问题,是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个理论解决,也就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或

9、理论含义之间发生部分错位,如某个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合作还是借贷,是买卖还是赠与等。3、综合案例。所谓综合案例,即指该案例涉及的范围已不限于某一部门法律范畴,而是跨部门法律范畴了。比如,既涉及民事法又涉及刑事法,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这类案例对于法科高年级学生培养实践能力、理论综合应用的能力,透过表面抓住实质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均有极大的好处。从课堂教学反馈的信息来看,凡选修过案例评析课程的学生,尤其是在课堂上发言积极、参与程度高的学生,对案例证据材料的筛选、案例事实的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梳理、案件结果的作出与坚持往往做得比较好。疑难案例是为了对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

10、决问题的能力而选择,所以要选择涵盖多个理论问题的案例。二、案例的恰当使用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关键案例经过收集、选择之后,要在教学中使用,这是案例在教学中运用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阶段。案例的收集、选择通过使用发挥作用,学生也是通过此环节受益,应当特别重视案例的使用。在案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经常不能发现或很快发现案例中需要讨论予以鉴别的问题,或者此案例中所隐含的深奥的理论问题,要想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效果。第一,设疑。 “有不知则有知,无不知则无知。 ”法科学生在学习理论尚无实践经验的情况下,为了解决问题,首先要能够发现解决问题的关键,这一点对学生来讲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教师应当在备课时对如何引

11、导学生发现问题进行设疑:首先设立案例中的疑难问题(通过案例讨论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设立让学生发现这些问题的问题,引导学生逐渐接近问题,教师不应当直接告诉学生问题,而是通过解决或排除其他问题进而发现本案例的关键问题。第二,质疑。 “疑而能问,已得知识之半。 ”通过设疑,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且提出问题,这样才能使案例讨论深入、激烈。学生在发现问题时,应当鼓励他们提出问题,不论这些问题是教师所预想到的,还是意外的,甚至是荒谬的,都应当肯定;同时还应当引导、帮助他们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激烈的甚至是针锋相对的论证过程中体会对理论理解的正确和误区。第三,巧妙组织案例讨论。目前,如何开展案例教学,组织和安排

12、好教学活动,仍是处于探索中的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先培养学生的参与感,让学生明白案例研究的意义,激发学生对案例的兴趣,再由教师讲授有关基本理论并作适当指导,将选编好的案例布置给学生自行阅读,在此基础上精心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和争辩,使其观点交锋和思维碰撞,然后各自写出分析报告,再由教师相应作出评判。其中,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一个中心环节。教师提供的案例要重大讨论、思考及便于学生参与。每个案例之后一般只作简单的提示性思考建议,将讨论与参与的空间留给学生发挥。教师应少讲多“点” ,要让学生自己思考对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如何运用法律恰当解决,并启发学生进一步理解法律的立法意图,把握法律精神。教师的点拨应放在新旧

13、知识的过渡处、关键处、疑难处。要认识到学生的能力是逐步培养起来的,教师要有计划地由自己提出问题过渡到由学生提出问题。开始,教师要先激活学生的思维,扩展学生的思路,通过设问、暗示、悬念等方式,诱使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表演,当学生过分兴奋、活跃时,需要教师适当地组织调控;当学生思维停滞不前时,需要教师引导疏通;当学生提出或回答问题不够全面、准确或过于分散杂乱时,需要教师启迪理顺;当时机成熟时,则需要及时归纳总结。第四,正确对待推理过程和案例答案。通常学校教育主要是训练学生如何找到正确的答案,久而久之,答案被神圣化了,以至于在教学过程中,不少教师把学生能否找到正确的答案当作考核教学效果的唯一标准。这

14、种错误的观念不利于案例教学中学生内智力的开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多地是要关注学生的推理过程而不应仅仅是寻找答案把答案放在第一位。这里讲的推理,既包括事实上的推理,也包括法律适用的推理。案件的处理结论应该是缜密推理的结果,也只有通过缜密推理所导出的结论,才足以具备说服力。学生只有在掌握了这样的推理手段这后,才能真正掌握法律思维的方式及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引导学生去思考、去争辩、去作出决策和选择,去解决案例中特定的问题,进而从案例中获得某种经历和感悟,而且要引导学生探寻特定案例情景复杂性的过程及其背后隐含的各种因素和发展变化的多种可能性,此外,教师还可假设或变更一

15、些条件,让学生进行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的讨论,有时甚至可以故意出些错误的问题,让学生学会自己从错误的迷宫中找出一条正确的道路,引导他们掌握正确推理的方法。第五,构建案例教学成绩评判与考核机制。成绩评判与考核机制是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的重要方式,也是与课堂教学相联结的一个必要环节,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为与开发学生内智力的目的相适应,就建立以思维状况的考查为主体的成绩评判、考核机制。否则,如果依然采取以往那种以知识积累的考查为主体的机制,即使是采用了新的教育观念和方法,自然的惯性仍会使人们回到传统的道德轨道上来。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如无必要一般对学生案例分析、讨论的表现不宜作优劣评价,而应以鼓励表扬为主,

16、要避免学生由于答案对错和优劣而影响对思维过程的关注。评判时,教师要克服主观随意性和自己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应着重考量学生分析的步骤是否恰当、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重要问题和是否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关键。运用了哪些思维方法以及从什么角度看问题等等。由于案例讨论的发言并不是人人机会均等,正确打分更难,一般给予合格与否即可;对每个学生都要完成的案例书面分析的考试或考查,要求则可较为具体和严格,以全面评判学生把握案件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的能力。此外,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案例教学。教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运用案例教学法。其具体形式主要有:(一)在课堂讲授中,从大量相关案例中抽象一般法律原理,即归纳法;或运用特定法律原理解释具体案例,即演绎法;也可二者先后进行,这合人们实践 理论实践的认识规律。(二)组织学生对特定案例进行讨论或辩论。辩论是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思想表达能力的有效形式,它有助于学生全方位、多视角地观察思考能力和准确表达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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