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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创业项目选拔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创业,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平台和支持。第二条 校大学生创业项目分为体验型创业项目、实践型创业项目和挑战型创业项目三个层次。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主要通过创业计划大赛选拔或招投标两种方式确定。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校大学生创业中心在校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创业计划项目的选拔工作。第二章 通过创业计划大赛选拔创业项目第六条 学校每年定期举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创业计划大赛,有创业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依据体验型创业
2、、实践型创业、挑战型创业三个不同的创业类型分别申请参加创业体验计划、创业实践计划与创业挑战计划大赛,学校对参赛的创业计划进行评选,选拔优秀团队,经优秀团队申请、学校评估审核确定予以扶持的创业项目。第七条 体验型创业主体为全体在校大学生,旨在为大学生提供体验创业的机会,培养大学生自食其力的能力,提供固定的场地和设备。第七条 凡是创业计划大赛中的优秀团队或个人,且为我校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前一学年度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 72 分,无不及格科目的,可以向校大学生创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八条 校大学生创业中心在受理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对创业体验计划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审核
3、通过的,经请示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确定参与体验型创业的项目,并与创业团队或个人签订扶持创业合作协议 ,发放“体验基地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 创业团队和个人凭“体验基地使用许可证”使用指定摊位和设备。第十条 实践型创业的主体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大学生,旨在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扶持与便利。第十一条 创业计划大赛中的优秀项目,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一学年度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 72 分,无不及格科目的,可以向校大学生创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答辩会,由大学生顾问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最终形成顾问意见和评估结果。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中心
4、根据大学生创业顾问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顾问意见,经请示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确定该团队是否入选,对入选的项目,大学生创业中心与创业团队或个人签订扶持创业合作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实践型创业原则上鼓励高年级同学参与,且团队成员创业应征得家长同意。第十五条 挑战型创业的主体为在校应届毕业生,旨在鼓励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为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智力、资金、场地、设备等支持。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挑战型创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我校全日制本科或研究生应届毕业生;成立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第一股东且担任法人代表。第十七条 创业计划大赛中的优秀项目,可以向大学生创业中心提出参加挑战型创业的申请,
5、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业顾问委员会对创业团队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和顾问意见。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根据大学生创业顾问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顾问意见,确定该团队是否入选。第二十条 入选挑战型创业的项目,创业团队必须在当年 7 月 1 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未按时成立企业的,取消扶持资格。第二十一条 成立企业后,与大学生创业中心签订扶持创业合作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 项目招标第二十二条 校大学生创业中心可以根据国家与学校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实践型与挑战型创业项目,向全校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招标。第二十三条 创业项目确定后,校大学生创业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团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标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答辩会,由大学生顾问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和顾问意见。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根据大学生创业顾问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顾问意见,确定该团队是否中标。第二十七条 中标团队是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大学生的,列入实践型创业项目;中标团队是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列入挑战型创业项目;相关手续按照对应项目办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