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份税务答疑集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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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 年 4 月 份 答 疑 集 锦 内 容一 、 地 方 税 种 相 关 政 策( 一 ) 营 业 税1、 什 么 是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如 何 征 税 ?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的 规定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应 税 劳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为 混 合 销售 行 为 。纳 税 人 的 销 售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由 国 家 税务 局 所 属 征 收 机 关 确 定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零 售 的 企 业 、

2、企 业 性 单 位 及 个 体 经营 者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视 为 销 售 货 物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其 他 单 位和 个 人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视 为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应 当 征 收 营 业 税 。货 物 ,是 指 有 形 动 产 ,包 括 电 力 、热 力 、气 体 在 内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零 售 的 企 业 、企 业 性 单 位 及 个 体 经营 者 ,包 括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零 售 为 主 ,并 兼 营 应 税 劳 务的 企 业 、企 业 性 单 位 及 个 体 经 营 者 在 内 。2、

3、支 付 外 国 企 业 的 软 件 费 是 否 需 要 代 扣 代 缴 营 业 税 ?答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我 国 境 内 企 业 向 外 国 企 业 支 付软 件 费 扣 缴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问 题 通 知 (国 税 发 2000179 号 )及 相关 规 定 ,外 国 企 业 向 我 国 境 内 企 业 单 独 销 售 软 件 或 随 同 销 售 邮电 、通 讯 设 备 和 计 算 机 等 货 物 一 并 转 让 与 这 些 货 物 使 用 相 关 的软 件 ,国 内 受 让 企 业 进 口 上 述 软 件 ,无 论 是 否 缴 纳 了 关 税 和 进2口

4、环 节 增 值 税 ,其 所 支 付 的 软 件 使 用 费 ,均 不 再 扣 缴 外 国 企 业的 营 业 税 。3、单 位 转 让 一 块 土 地 ,想 问 一 下 应 缴 纳 哪 些 税 种 ? 同 时 还问 单 位 和 个 人 转 让 抵 债 所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应 该 如 何 确 定 营 业 额 ?答 :单 位 转 让 土 地 应 缴 纳 营 业 税 、城 建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方 教 育 附 加 、印 花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等 。单 位 和 个 人 转 让 抵 债 所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以 取 得 的 全 部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5、 减 去 抵 债 时 该 项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营业 额 。4、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销 售 不 动 产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请 问 这种 情 况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是 怎 样 规 定 的 ?答 :这 属 于 房 地 产 业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的 特 殊 规 定 。纳 税 人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纳 税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这 里 的 预 收 款 包 括 定 金 。另 外 ,纳 税 人 将 不 动 产

6、无 偿 赠 与 他 人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间 为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当 天 。还 有 一 种 情 况 :一 方 提 供 土 地 、一 方 提 供 资 金 ,共 同 立 项 建造 不 动 产 ,并 按 一 定 方 式 分 配 所 建 不 动 产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时 间 为 不 动 产 分 配 的 当 天 。5、网 络 布 线 按 什 么 税 目 征 收 营 业 税 ?答 :按 “建 筑 业 安 装 ”税 目 征 收 营 业 税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3的 通 知 国 税 发 1993149 号 文 第 二 条 第 (

7、二 )点 规 定 :“安 装 ,是指 生 产 设 备 、动 力 设 备 、起 重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传 动 设 备 、医 疗实 验 设 备 及 其 他 各 种 设 备 的 安 装 配 、安 置 工 程 作 业 ,包 括 与 设备 相 连 的 工 作 台 、梯 子 、栏 杆 的 装 设 工 程 作 业 和 被 安 装 设 备 的绝 缘 、防 腐 、保 温 、油 漆 等 工 程 作 业 在 内 。”网 络 布 线 应 属 于 对 设 备 的 安 装 配 置 工 程 作 业 ,应 按 建 筑 业征 收 营 业 税 ,税 率 为 3% 。( 二 ) 个 人 所 得 税关 于 房 地 产 企

8、业 个 人 所 得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有 哪 些 具 体 的 规 定 ?答 :个 人 所 得 税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向 个 人 支 付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所 得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其 他 所 得 应 按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个人 所 得 税 。(2)个 人 承 包 、承 租 经 营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取 得 的 所 得 ,应 按对 企 事 业 单 位 承

9、包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项 目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3)独 资 、合 伙 房 地 产 企 业 比 照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得 ”应 税 项 目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4)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每 月 缴 纳 的 税 款 ,应 当 在 次 月 七 日 内 缴 入 国 库 ,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纳 税 申 报表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汇 总 表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都 是 按 照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4消 费 税 、营 业 税 的

10、 3%和 1%计 算 缴 纳 的 。( 三 ) 企 业 所 得 税1、我 企 业 以 前 一 直 享 受 两 免 三 减 的 税 收 优 惠 ,新 企 业 所 得税 法 实 施 后 ,我 们 还 能 继 续 享 受 优 惠 吗 ? 答 :(1)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第一 款 的 规 定 :本 法 公 布 前 已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依 照 当 时 的 税 收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享 受 低 税 率 优 惠 的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可以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五 年 内 ,逐 步 过 渡 到 本

11、法 规 定 的 税 率 ;享 受 定 期减 免 税 优 惠 的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可 以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继 续 享 受到 期 满 为 止 ,但 因 未 获 利 而 尚 未 享 受 优 惠 的 ,优 惠 期 限 从 本 法施 行 年 度 起 计 算 。 (2)同 时 ,按 国 发 200739 号 文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企 业 按 照 原税 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具 有 行 政 法 规 效 力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的 企 业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按 以 下 办 法 实 施 过 渡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原 享 受 低 税

12、 率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在 新 税 法 施 行 后 5 年 内 逐 步 过渡 到 法 定 税 率 。其 中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15%税 率 的 企 业 ,2008 年按 18%税 率 执 行 ,2009 年 按 20%税 率 执 行 ,2010 年 按 22%税 率执 行 ,2011 年 按 24%税 率 执 行 ,2012 年 按 25%税 率 执 行 ;原 执行 24%税 率 的 企 业 ,2008 年 起 按 25%税 率 执 行 。自 2008 年 1月 1 日 起 ,原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两 免 三 减 半 ”、“五 免 五 减 半 ”等 定期 减

13、 免 税 优 惠 的 企 业 ,新 税 法 施 行 后 继 续 按 原 税 收 法 律 、行 政法 规 及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优 惠 办 法 及 年 限 享 受 至 期 满 为 止 ,但 因未 获 利 而 尚 未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其 优 惠 期 限 从 2008 年 度 起 计 算 。5享 受 上 述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的 企 业 ,是 指 2007 年 3 月 16 日 以前 经 工 商 等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设 立 的 企 业 ;实 施 过 渡 优 惠 政 策的 项 目 和 范 围 按 实 施 企 业 所 得 税 过 渡 优 惠 政 策 表 执

14、行 。 2、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在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方 面 作 了 哪 些 具体 规 定 ? 答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而 减 少 企 业 或 者 其 关 联 方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的 ,税 务 机 关有 权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调 整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共 同 开 发 、受 让 无 形资 产 ,或 者 共 同 提 供 、接 受 劳 务 发 生 的 成 本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时 应 当 按 照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进 行 分 摊 。企

15、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对 关 联 交 易 中 的 关 联 方 、关 联 业 务 的调 整 方 法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提 供 资 料 义 务 、核 定征 收 、防 范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避 税 、防 范 资 本 弱 化 、一 般 反 避 税 条 款 ,以 及 对 补 征 税 款 加 收 利 息 等 方 面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其 中 ,对 进 行特 别 纳 税 调 整 需 要 补 征 税 款 的 ,规 定 按 照 税 款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与补 税 期 间 同 期 的 人 民 币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加 5 个 百 分 点

16、计 算 加 收 利息 ;对 企 业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提 供 有 关 资 料的 ,可 以 只 按 照 税 款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与 补 税 期 间 同 期 的 人 民 币 贷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加 收 利 息 。 3、临 时 工 工 资 能 否 计 入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在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四 条 规 定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是 指 支 付 给 在 本 企6业 任 职 或 受 雇 的 员 工 。企 业 的 临 时 人 员 分 为 具 有 雇 佣 关 系 的 临时 人 员 和 非 雇 佣 关 系 的 临 时 人 员 ,企 业 支 付 给 具 有 雇 佣 关 系 临时 人 员 的 工 资 报 酬 ,符 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工 资 薪 金 及 职工 福 利 费 扣 除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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