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个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国际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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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偿付能力与风险资本 - 32 -建立一个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国际框架 *国际精算师协会(IAA)组织的“面向全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框架”研究项目终于完成并公开发布了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 。IAA 启动该研究项目的目的是协助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探讨制定保险公司的资本标准,为各国监管部门提供“最佳实践” (best practice)经验,各国监管部门可用来评估保险公司的当前财务状况并推断未来财务状况,该研究项目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设定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IAA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工作组(ISAWP)由来自于全球范围的 20 名精算师志愿者组成,其中 4 位成员来自澳洲和亚洲,

2、8 位来自欧洲,8 位来自南美洲,他们分别具备在寿险、健康险、非寿险、再保险、监管和学术研究方面的资深背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该研究项目的目的体现在以下 4 个方面:(1) 描述在定量刻画保持公司偿付能力所需要的资金额度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及采用的方法;(2) 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酝酿的全球风险资本监管制度提供研究基础;(3) 研究计量风险以及风险相关性的最好方法;(4) 注重实际风险计量和公司内部模型。IAA报告 应被作为一份有用的指导材料,而不是提供一份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独一无二或者包罗万象的材料,报告中的内容将随着时间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而且,报告通过附录中提供的几个案

3、例来揭示对原则和方法的实际运用,包括寿险、非寿险和健康险的案例研究。在完成研究项目的过程中,工作组曾就其工作在许多保险监管以及精算的相关会议上作过介绍,包括与 IAIS 的偿付能力和精算技术委员会、欧盟保险市场理事会、欧盟保险监督官协会、以及许多精算职业协会进行讨论和交流,获得了积极和建设性的反馈意见。总之,为了协助设计一个国际框架,用于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确定相应的资本要求水平,工作组提出一系列指导性原则,分别陈述于以下各节的内容之中。1、 “三支柱”方法工作组认为,采用新巴塞尔协定中的多支柱监管体系,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框架能够成功实施的关键。研究报告中的结论与新巴塞尔协定中的“三支柱

4、”原则是一致的,但在每个支柱上都应考虑保险业务的特点。三支柱的构成包括:第一支柱:最低的财务要求(Minimum financial requirement)第二支柱:监管评估过程(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第三支柱:维持市场秩序的措施(Measures to foster market discipline) 第一支柱(最低的财务要求)要求每个保险公司应该维持:(1)适当的责任准备金(保单责任) ;(2)适当的资产与负债的配比;(3)最低资本要求(依据一系列构成资本的不同组成成分确定) 。工作组最关心的是资本要求。工作组认为,资本的计算方法必须要能够全面地反映公司

5、自身的风险状况。第二支柱(监管评估过程)的必要性在于,仅靠第一支柱中的一些量化评估还不足以充分反映公司的各种风险。即使对可以定量评估的风险,从确定偿付能力的角度考虑,仍然需要监管者或者指定机构对其进行独立评估,尤其是对采用公司内部模型的保险公司。第二支柱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保险公司持有足够的资本以抵御业务经营中的所有风险,更在于鼓励保险公司发展并采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以管理其风险组合、监控及管理风险。如果某保险公司持有的资本不足以抵御其风险,该评估过程赋予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干预的权力。第三支柱(维持市场秩序的措施)主要针对披露作了一些要求,以加强市场秩序。这些要求可以鼓励催生并采用保险行业的“最佳

6、实践” (best practice) 。在第二支柱下,需要谨慎处理和具体的职业判断,精算师可以协助监管者的工作。例如,可以通过举行独立听证会来评估保险公司的负债、风险管理制度、资本要求、当前和未来财务状况等等;在第三支柱下,精算师也可以帮助设计恰当的披露内容来维护公众利益。工作组认为,在运用多支柱法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时,需要考虑保险业的特点将每一支柱专业化。借偿付能力与风险资本 精算通讯第四卷第三期33鉴应用于银行业的三支柱方法,对保险公司作类似的三支柱监管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1)三支柱监管法本身的结构具有逻辑性和一致性;(2)银行与保险这两类金融部门之间具有共同点;(3)许多保险监督者

7、隶属于混和(或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因此都熟悉“巴塞尔协定” 。保险业的特性使得“三支柱法”在保险业的应用可能有以下不同之处:(1) 第一支柱下,保险风险的特征以及评估技术不同;(2) 第二支柱下,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多期(multi-period)评估;(3) 第三支柱中,针对披露目的的相关信息的确定具有特殊性。2、原则法和规则法合理健全的原则(principles)是偿付能力的评估基础。而实施评估偿付能力时还需要依照一系列在该原则基础上制定出的规则(rules)。但工作组认为,这些规则须征得相关监管者的同意,应该包含一些准备措施,使之能够适应当前的具体情况或者是无法预见的一些情况。3、总资产负

8、债表法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采用统一的要求时,因为不同会计体系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方法不同,所得到的关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结果可能是不同的。工作组认为,会计体系中的这些不同可能会导致隐藏盈余或赤字,在评估偿付能力时,应该适当的予以确认。工作组认为:从偿付能力评估的角度来看,欲对保险公司的真实财务实力做出合适的评估,则需要在整体上对其总资产负债表进行评估,这里所谓的总资产负债表应该以真实价值计量资产、负债;对资产、负债的处理方法前后一致;不含隐藏盈余或赤字。4、保护程度仅靠资本要求不可能彻底阻止保险公司的破产。而且,过度谨慎的资本要求,会使资本远远超过经济资本水平,限制保险公司在其权限范围内

9、对资本进行合理运用。工作组认为,在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确定一个合适的保护程度时,要考虑评级机构的作用。因为评级机构在评定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时有丰富的经验并能提供大量有关信用等级和违约记录的数据。工作组还注意到保护程度和时间区间之间的关系。此外,对资本要求采用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也与保护程度有关联。因此,工作组建议的保护程度与适当的时间区间相联系。5、适当的时间区间为确定保险公司当前财务状况,合理的偿付能力评估期间大约是一年。在评估保险公司未来财务状况时,也许更长区间更为合适,例如,对寿险公司采用五年,财险公司采用两年。评估时间区间不应该与所需考虑的时间区间相混淆,后者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所涉及

10、到的整个期间。工作组建议:确定资本要求的方式应该与第一支柱中对应置信水平下的整体目标保持一致。特别是,工作组建议取以下两者中的较大值:(1) 资本要求额度应维持在高水平的置信度下(如 99) ,保证在评估时间期间内满足对保单责任的履行,以及资本要求额度的现值在时间期间终点能满足将来责任。 (以上是指中心估计,若采用最佳估计值,则置信水平可降低,如 75)(2) 由于某些保险公司风险构成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险人应考虑通过连续每年在高置信水平下(99)测试风险的办法来评估其长期的风险,并需要在停止新业务的假设下将管理层和保单持有人的行为考虑进去。如果不是每年连续测试,而是做长期的期间测试,则可以采

11、用较低的置信水平(如 90或75) ,两种方式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6、风险类型原则上,工作组建议在评估偿付能力时,应考虑所有重要的风险类型,包括隐含的和可以明确描述的。然而,有些风险不能定量分析,只能在第二支柱阶段对其进行分析和监控。工作组认为:在第一支柱阶段,与确定资本要求有关的风险类型应该包括:承保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7、合适的风险计量方法风险计量方法指可以用来帮助确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数量指标。评估偿付能力时选用的最偿付能力与风险资本 34合适的风险计量方法应该具备多种我们所期望的性质(例如:一致性) 。当然,一种风险计量方法是很难充分传达某种风险中包含我们需要的

12、所有信息。而尾部风险值 Tail Value at Risk(TVaR, TailVar,尾部条件期望值,CTE 或称保单持有人期望缺口)是一种比较满意的风险计量方法。在很多情况下,该度量方法要优于银行业常用的 VaR 方法,因为保险风险的分布通常是偏斜的。8、风险相关性偿付能力评估方法应该考虑到风险相关性、风险集中度和风险分散度的影响。一个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关程度对其风险的净效应(相对于总效应而言,总效应中未考虑风险间的相关性)有着重大影响。即使是最基本的固定比率法也应该隐含考虑风险相关性。目前,美国和日本的风险资本要求计算公式中融入了一些确认相关性、集中度和分散度的成分。然而,其他很多国家,

13、资本需求的计算公式并没有反映不同风险类型的分散情况。本报告及附录讨论了风险间的相关性,特别是耦合函数(copulas) 。从评估偿付能力的角度考虑,在没有或缺乏可靠数据的情况下,寻找某些方法或模型来描述风险相关性是必要的,极端事件(或巨灾事件) “不断上升”的相关程度(概率分布中尾部的部分)也是极有必要描述的。显然,后者正是监管机构评估偿付能力时的焦点,因为分布图形尾部所代表的事件通常在很大程度上会危及到公司的财务状况。9、风险管理偿付能力评估方法应该适当考虑保险公司所采用的风险转移或风险分散机制所产生的影响。除了基本的谨慎的索赔管理以外,保险公司可采用的其他风险管理方法包括:(1)风险缩减;

14、(2)风险集中;(3)风险分散;(4)风险规避;(5)风险转移;(6)风险披露。当采用上述技术管理风险时,技术本身可能会带来额外的风险。例如:风险规避(对冲)和再保险均会产生“交易方风险” (counterparty risk) ,它是信用风险的一种。不考虑保险公司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包括风险全部自留) ,适当披露风险程度和公司风险管理的情况可以促进有效的风险管理。这些披露内容的阅读者包括公司的股东(stakeholders)以及监管者。10、标准方法关于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同方法,如固定比率法、风险基础资本(RBC)方法、情景测试法(Scenario Test)等等,有许多讨论和对比分析

15、,但是都未能充分解释各种方法的最优适用条件。监管者在考虑新方法时应该明确该方法能够成功应用的前提条件,这一点非常值得注意。如果问题中所涉及到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评估很重要,但是当前对如何评价该风险又没有达成共识,那么采用简单的风险计量方法较为合适。此外,当涉及到的风险不重要时,也可以采用简单的风险计量方法。复杂的风险计量方法适用于以下情况:1) 将要度量的风险是重要风险;2) 所涉及到的风险对偿付能力评估极为重要,简单的风险计量方法不能对其进行充分的评估;3) 风险评估及度量的技术有健全坚实的理论基础;4) 存在完备的技术技能和职业制度;5) 相关数据充足或者对该风险的把握程度可靠;6) 实际中

16、对风险的管理与风险的计量方法是一致的;7) 实际风险管理的水平较高。11、高级(公司特定)方法对于有实力、有技术实施有效风险管理规划的公司来说,采用公司特定法或者说高级模型对其进行评估较为合适。这些模型能涵盖所有可以定量分析的风险。公司内部模型还可以考虑一些风险间相互作用的因素,前提是这些相互作用可以识别及量化。然而,在实践中,风险的很多方面是无法识别的,尤其是极端事件,历史数据极为缺乏,但是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却又至关重要。利用内部模型模拟风险将最接近实际情况。在制定内部模型时,一定要关注最重要的风险变量。偿付能力与风险资本 精算通讯第四卷第三期35可以把资本要求看作是保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第二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如果仅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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