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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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 共12项权力编码 01权力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实施主体 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 河建筑物、构筑物, 铺设 跨河管道、电缆,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

2、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 调配和保 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 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 号)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

3、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 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 设单位必 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2堤、临河的桥梁、 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 、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堤防专管机构初审,按照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基本建

4、设程序实施。其中涉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还需就有关航道的事项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的同意”。5、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33 号)第八条规定:“ 在水域、洲 滩、堤身和禁脚地范 围内埋设缆线、管道,修建桥梁、 码头 、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十条规定:“修建港口、 码头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随意扩占岸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 委水政199

5、2 7 号)第六条规定:“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3)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

6、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建设依据充分;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 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对 不利影响可通过措施补救;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无影响;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38、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已达成协议;9、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了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并进行了技术审查。许可期限 1、许可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 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

7、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2、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实地核查、专家评审阶段和听证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表;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图; 3、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5、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6

8、、涉及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与维护、防洪及有关补救措施的协议文件。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43366244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 共12项权力编码 02权力名称 占用 农业灌溉 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主体 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工程建 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

9、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 计 委水政资1995457 号)第五条规定:“占用跨省级 行政区受益的 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应当由占用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先征求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 报所在流域机构审批;重大项目经流域机构审查后,报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 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 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规定:“从事各项 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

10、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许可条件 1、涉及受益区的基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2、被占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已签署意见;3、替代工程技术方案可行,效益与被占用工程相当;4、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及措施可行,补偿费估算合理,并已交纳补偿费(或双方已定立合同)。5、属县级审批权限范围:由县级投资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工程项目。5许可期限 1、许可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 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

11、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2、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需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平面位置图;6、对占用的灌溉工程设施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或补偿方案。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

12、人达成的协议文件。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43366246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 共12项权力编码 03权力名称 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审批实施主体 巴东县水利水产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 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 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 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

13、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2、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 号)第 6 项 防洪综合评价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他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进行综合评价。防洪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a )项目建设 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b)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c)项 目建设对 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 d)项目建 设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e)项目建 设对堤防、护岸及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f

14、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 的影响分析;g)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h)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许可条件 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单位,按照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要求, 编制拟建水工程、水电站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 许可期限 1、许可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 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7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

15、其规定” 。 2、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承 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可研报告按基建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工程、水电站等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申请材料:1、申请书;2、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定的有关协议。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服务大厅水利窗口 43366248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 共12项权力编码 04权力名称 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实施主体 巴东县水利水产局权力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8 号)第十六条规定:“大坝坝顶确 须兼作公路的,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规定:“在大坝 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2、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4 号)第十六条规定:“确须在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养殖、旅游等工程及其设施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大坝安全管理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经批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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