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的刑事申诉书

上传人:繁星 文档编号:30611117 上传时间:2018-01-3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李峰的刑事申诉书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李峰的刑事申诉书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李峰的刑事申诉书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李峰的刑事申诉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李峰的刑事申诉书(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3李峰的刑事申诉书申诉人:李峰,男,1972 年 11月 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大学文化,原任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安徽办事处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幢室。2004 年 11月 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12月 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申诉人因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终字第 28号刑事裁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04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事项:依法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见案文 1

2、0),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宁国市公检法对明知是无罪的经济纠纷,而以合同诈骗来追诉,法院合议庭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属于经济纠纷。但法院审判委员会枉法判决有罪。上诉宣城中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后,宁国法院重审时为了逃避责任,采取直接改罪名的方式,用盖有公司印章的复印件伪证,作为定罪证据,判处李峰犯 “伪造公司印章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错案。但宣城中院”将错就错”维持原判。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3事实和理由:新的原件证据,证明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不服宁国法院直接改罪名判伪造公司印章罪,上

3、诉到宣城中院后,在二审庭审中,要求公诉方对改判 “伪造公司印章罪” 的证据,进行质证、查证时,才发现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总代理合同” 是一份复印件,在庭审中也没有出示原件认证、查证。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上面盖的章是举报人沈雪芬自己伪造的。她利用丈夫地税局局长的人情关系,就用那份盖有伪造印章的复印件合同,向公安机关报案,先是企图通过公安插手经济纠纷,来敲诈申诉人的合法利润,未得逞后,就想方设法追诉、陷害申诉人。公安在侦查中,就凭那份盖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总代理合同”复印件,到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去收集申诉人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证词,还请他们提供真合同专用章的印模。一边隐

4、匿报案的伪证,一边用收集的证词来证明申诉人是冒用公司的名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实际上公安部门所收集的证词、调取的真印模,只能证明沈雪芬报案的复印件上盖的章是伪造的,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伪造公章的行为。检察院审查中,我们已经把证明无罪的原件证据复印后,交给了公诉科科长陈俊和副检察长储兴旺,结果公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3诉方在两次开庭审理中,人情干预,徇情枉法,企图达到追诉申诉人有罪为目的,隐藏了我们交的未盖章的原件证据复印件,又隐匿了公安立案中盖章的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在庭审中不出示、不质证、不查证。结果,宁国法院在法庭调查中也没有质证、认证、查证,反而在判决书中认定已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证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