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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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党员预审制度为进一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意识,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实行“谁介 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 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 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明确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基层党(工)委、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及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

2、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基层党(工)委组织委员、政工科长、分管领导、党(工)委书记。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确定、公示、培训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甚至弄虚作假、循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1)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 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3、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重大的违纪违规案件,要在党内进行通报。(2)对严重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发展党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整顿。(3)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 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对问题严重的党组织和个人由上级党组织或区委组织部会同纪检部门直接调查核实,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区委批准。第六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列入各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4、。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 时限对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责任人和事,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 60天内处理完毕。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对基层党(工)委进行责任追究。(1)未能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工)委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2)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而发展入党的。(3)对发展对象未按规定进行政治审查,或虽经审查但把关不严的;未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的;公示后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 调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入党条件的问题而仍

5、予以发展的;泄露发展党员被举报的信息,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4)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的;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未经集体讨论、表决而决定的;党委会在审批两人以上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5)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或因特殊情况而延长审批时间,并超过 6个月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的。(6)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征求意见情况、党委谈话记录等材料不全而予以发展的。(7)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

6、和记录的。(8)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党支部出现的违反程序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9)重点预审对象(包括在校学生、私营企业主、文化程度在小学及以下的、年龄在 60周岁以上的、单位党组织中意见分歧较大的、曾有过政治历史问题或属于重新入党人员等)未及时与区委组织部沟通的。(10)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或为谋取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或指名强迫发展,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11)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未审核支部有关材料或明知支部材料不全仍提交党委会讨论的。(12)党委会议记录含糊不清,意见不明确的。(13)党员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档案遗失的。(14)其他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和程序的

7、行为。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对 基 层 党 (工 )委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党 内通 报 批 评 ,同 时 视 情 节 追 究 基 层 党 (工 )委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诫 勉 谈 话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等 组 织 处 理 ,违 反 党 纪的 给 予 必 要 的 纪 律 处 分 。同 时 ,取 消 当 年 度 基 层 党 (工 )委 及 相关 责 任 人 党 内 各 类 评 先 评 优 的 资 格 。第 九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对 所 在 党 支 部 进 行 责 任 追究 。(1)未 经 支 委 会 (

8、不 设 支 委 会 的 为 支 部 党 员 大 会 )集 体 讨 论同 意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2)未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人,未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集中培训的;未按要求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听取党小组、培养考察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4)未经上级党委审批列为发展对象,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而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

9、表决的;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5)因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不符合在本支部发展条件以及发展程序不到位的;(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及时讨论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7)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或转正的。(8)未按规定时间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的。(9)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

10、展党员材料和记录的;(10)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的,基层党(工)委要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党内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 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十条 村(社区)党组织当年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三年内不发展党员的,该党支部必须予以整顿,党组织负责人免职并通报批评,取消该党组织当年度党内各类评先评优资

11、格。镇、街道党(工)委所属行政村(社区)中出现 1个及以上三年内未发展党员的组织, 对该镇、街道党(工)委班子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 勉,取消当年度党内各类先进的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1)未能准确把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对存在的不足不能及时进行教育、帮助和引导,隐瞒入党积极分子不良表现的;未能很好配合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意见的;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条件时,未能及时向

12、党组织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建议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责任;(2)未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的;未能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未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未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有关问题不调查、不核实,不向有关部门汇报,导致考察失实的;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或贿赂,或利用考察之机谋取私利的;未按要求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认真监督,或对违反程序等问题没有及时如实地向党委报告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4)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出现上述情况的,基层党(工)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 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内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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