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09案例与文书精讲班李军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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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案例 精 讲提 纲李军案 例分 析题一 :王明与刘晓青结婚后,生二子王大明和王二明。 2000 年 7 月 5 日, 王明出海打 渔遇台风未归,生 死不明 【可考 点一 :可能会 考宣 告失 踪或者 宣告死 亡 两 者 不同 , 条 件 ( 2 年和 4 年 ) 和 法律 效果 (财产 代管 人 真实 死亡相 同的 法律 后 果 婚姻 关系 、 继承 发生 ) 都 不同 】 若干 年后, 其妻刘晓青向法院申请宣告 王明死亡,法院依法作 出宣告死亡判决【 可 考 点 二: 宣告 死亡 最早 何时 可 以 申 请 宣 告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本 案 没 有 提 出 何 时 提

2、出 宣 告 死 亡申 请 的 , 那 就 隐 含 着 最 早 申 请 时 间 可 能 成 为 考 试 的 问 题 大 家 可 以 计算 起 算 点 何 时 ? 几 年 ? 还 要 公 告 , 公 告 期 多 长 时 间 】经 查, 王 明结 婚 后与 父 母分开 生 活 (其 父于 2002 年 10 月 3 日死亡 , 母亲谢氏健在) 【可 考点三: 有 人死 亡了 , 而 且和 失 踪 人 互 为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关 系 , 可 能 引 发 两 个 考点 , 第 一 , 如 果 王 明 先 死 , 则 可 能 带 来 其 父 亲 继 承 其 遗 产 问 题 , 而 如 果 是

3、王明 父 亲 先 死 , 则 无 法 继 承 王 明 遗 产 】 。王明因与 刘晓 青感情不 和且离婚 未果 而与刘晓 青分居, 分居 期间王明盖 有楼房 6 间【可 考点四 :分 居期间 一方 所得财 产归 属?个 人或 共同财 产 我 国 没 有 采 取 分 居 离 财 制 度 , 因 此 , 如 果没 有 约 定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 的 话 , 应 为 共 同 财 产 , 王 明 宣 告 死 亡 后 , 首 先 应 分出 三 间 作 为 其 妻 刘 晓 青 的 个 人 财 产 , 其 余 三 间作 为遗产 由全 体继承 人继 承 】 。2003 年某 日, 王 二明 (5 岁)

4、所 在的幼儿班 教师赵某上 班期间 擅自离 开打 电话 , 王二明和 钱某因争夺位置而打斗, 王二明将 钱某头部打破。为此,钱某花去医药费 500 元【可 考点 五:无 行为能 力人 侵权 责 任监 护 人 责 任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母 亲 以 及 临 时 监 护 人 幼 儿 园 的 责 任 问 题由 民 通 意 见 中 的 适 当 责 任 主 要 由 监 护 人 承 担 , 学 校 、 幼 儿 园 承 担 适 当 赔 偿 责 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释 的 与其 过 错相 应 的责 任 】2004

5、 年 刘晓青欲去广州打工 , 遂将王二明 送养给他人【可 考点六 :送 养的条 件和 后果 不 能继承 其亲 生父母 的遗 产 】 将王大明(14 岁) 委 托 邻 居 孙某 看管 。刘晓青去广州后, 王大明经 常与社会上 不良青年厮混在一起, 孙 某从 来不过 问 。一日 ,王大明在路上与他人发生争执, 将人打伤【可 考点 七: 委托监 护中 的侵权 责任 委托人 承担, 但是 被委 托人 确 有过 错的 承担 连带 责任 】2005 年,刘晓青带 产改 嫁 ,同年,又与后 夫离 婚 , 现与王大明相依为命。 【 可 考点 八: 可能 考两种 情况 ,第 一, 宣告死亡 后, 王明 重 新

6、出 现 ,撤 销 其 死 亡 宣 告 后 , 是 否 恢 复 和 刘 晓 青 的 婚 姻 关 系 。 第 二 , 宣 告 死 亡 后 , 王 明 妻子 刘 晓 青 改 嫁 , 而 王 明 其 实 并 未 死 亡 , 而 在 宣 告 失 踪 地 以 外 的 地 方 生 活 并 且 取得 财 产 经 营 所 得 或 者 意 外 之 财 之 后 王 明 死 亡 , 谁 有 继 承 权 其妻子 是否 有继承 权? 】 王明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晓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温州打工。2006 年王明与打工 妹 陈好相识并相好 ,并在 该市 教 堂 举 行了 婚礼 【可 考 点九 :该 婚姻 是否合

7、 法? 未经合 法登 记,非法婚 姻, 互 不发 生继承 关系】 , 生 有一 子王 小 明 【可 考点 十: 非婚生 子女 地位: 有继承 权】 。 同年王明与陈好各出 10 万元 购 买了张明的 3 间私房 【可 考点 十一 : 二 人对该房 屋权 利 共同 所有 按 份共 有 关系 】 , 但未 办理登记 过户手续【可 考点十 二: 买卖 合同效 力以及 物权变动效 果 】 2007 年 5 月 5 日王 明因摸 彩票 中奖 , 获奖 金 30 万元。 2008 年 4 月 8 日, 王1明因心脏病发作死亡。请回答下列题:1、 若刘晓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明死亡, 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

8、是哪一天 ?2、假设 王明下 落不明 后,刘晓 青向人 民法院 提起离婚 诉讼, 同时, 王明的母亲 谢氏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王明死亡的申请,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3、设刘 晓青于 最早申 请日期向 法院申 请,受 理法院依 法作出 宣告王 明死亡的判 决。此时,王明所建的 6 间房屋应如何分配?4、钱某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钱某之父向人民法院 提起的诉讼中,本案当 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6、王大明的侵权行 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应 由谁来承担?为什么?7、王明与陈好共同 购买张明私房 3 间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8、假设王明与陈 好各出 10 万元购买了张明的 3 间私房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9、。 王、陈二人就该房屋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 ?为 什么?9、王明彩票中奖所得 30 万元,应由谁继承 ?案 例分 析题二 :8月 1日,甲与乙约定将手机卖与乙, 交付时间为 8月 5日。8月 5 日,甲向乙 表示愿意出让该手机的所有权 , 但 欲借 用 5 日,乙同意【可考点 1、 动产 所有 权 变动 的公示 方式 ?所有 权自 何时移 转? 】 8月 6日, 甲又将该手机 以合理价格 卖与不知情的丙 【可 考点 2: 该合 同效 力如何? 】 , 并交付 【可 考 点 3: 丙可 否取 得 所有 权? 】 。 8月 8日 , 甲谎称手机被丙借用 2天, 如果丁愿意购买 【 可考点 4: 该

10、合同 效力如 何? 】 , 8月 10号丁可直接要求丙交付手机【可 考点 5:这种动 产 所有 权变动 的公 示方式 是什 么? 】丁应允【 可 考点 6:如 何保 护丁的 合法 权 利 ? 】 。 丙使用一段时间手机后, 买彩票中了巨奖, 感觉手机档次太低影响身份,遂丢弃之【可 考点 7:这 一行 为是何 种行 为 ?性 质如 何? 】 ,后被戊 捡到【 可 考点 8: 这一行 为是 何种行 为? 性质如 何? 与前一 行为 有何区 别? 】 。 请回答以下 问题:1、从 8 月 1 日甲乙双 方签订买 卖合同起,甲与乙间一共订立了几个合同?乙自 哪个合同生效时乙取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2、如

11、果甲与乙签 订买卖合同时约定:从 8 月 1 日双方 签订买卖合 同起,甲不再 是手机的所有权人,乙是手机的所有权人。请问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假设 乙是个 未成年 人( 15 岁 ,甲 得知后 限乙的父 亲在一 个月内 对是否承认 买手机合同作出决定, 请问, 该催告行为是何种行为?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还是事实行为?)为什么?4、甲与丙签订 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5、如果 乙不追 认该合 同,甲后 来也未 能买回 该手机, 丙能否 取得该 手机的所有 权?为什么?6、甲与丁签 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7、甲与丁所约定 的所有权变动的公示形 式叫什么?是以何种形式代替交付?8、如果

12、最终丁得不到手机,丁可以追究甲何种民事责任?9、请问 丙抛弃 手机以 及戊取得 该手机 所有权 的行为在 民法理 论上称 为什么?这 两种行为是否属于同类行为(同为法律行为)?10、依照民法理论,戊取得该手机所有 权须具备哪些条件?案 例分 析题三22007 年 4 月明光机械 厂为融资, 将其正 在制造 的数 字机床 抵押给阳 光机械进出 口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 可考 点 1: 一 看到企 业之 间以将 有的 半成品 作为抵押 标 的 物 , 就 应 知 道 该 题 是 考 浮 动 抵 押 的 , 浮 动 抵 押 最 具 可 考 性 的 知 识 点与 一 般 动 产 抵 押 的 区 别

13、( 1) 、 主 体 仅 限 于 商 事 主 体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农 业生产 经营 者 商事 抵押( 2、标 的物 可以在 将有 物上设 定( 3) 抵 押 登 记 的 法 律 效 力 不 同 一 一 一 般 动 产 抵 押 可 以 对 抗 第 三 人 ,而 浮 动 抵 押 无 法对 抗正常 经营 活动中 已支 付合理 价款 并取得 抵押 财产的 买受人 】 。机床制造 好投入生产三个月后出现故障, 明光厂无法修理, 遂交给 宝 光修理厂修 理 。 机床 修理好之后, 明光厂依约将 2 万元修理费打入宝光厂指定帐户,并派人去宝光厂 拉回机床。 宝光厂以明光厂未付半年前另一笔修理

14、费为由拒绝归还机床 【 可 考点2:一看到 企业 之间的留 置, 就 应该 想到本 题考 点是 商 事留 置 与一 般民 事 留 置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于 一 般 民 事 留 置 下 , 债 权 人 留 置 的 动 产 , 应 当 与 债权 属 于同 一法 律关系 ,但企 业之 间的 商事留 置可不 受此 限制 】 。后经协 商,宝光厂 归还了机床。 2007 年 10 月, 明光厂未经阳光公司同意将该机床以合理价格出卖 给宝花公司。后 明光厂 不能向阳光公司 履行到 期债务。 【此 时 已 明 确, 将考浮 动 抵 押 与 一 般 动 产 抵 押 区 别 , 而 且 将 考 前 面 所

15、 讲 的 第 三 点 抵 押 登 记的 法 律 效 力 可否对 抗正 常经营 活动 中已支 付合 理价款 并取 得抵押 财产 的买受 人 】2008 年 1 月,为了进一步融资扩大经营规模,明光厂 以其厂房作抵押,先后向 甲银行借款 100 万元, 乙银行借款 300 万元 , 丙银行借款 500 万元, 并依次办理 了抵押登记 【可 考点 3: 同 一抵 押物上 多个 抵押 权并 存的顺 序, 可 能有两个 可考 问 题 , 第 一 , 到 期 明 光 厂 无 法 清 偿 债 务 , 三 个 银 行 如 何 行 使 抵 押 权抵 押 权 设 立 ( 登 记 ) 先 后 最 小 单 位 是 日

16、 而 非 时 ; 第 二 , 抵 押 人 明 光 厂 与 抵 押 权 人 或 者 抵 押 权 人 间 协 议 变 更 抵 押 权 顺 位 的 , 可 以 , 但 是 ,未 经 抵 押 权 人 的 书 面 同意 , 不 得对 其他抵押 权人 产生不 利影 响 】 。 2008 年 5 月, 明光厂 与甲、 丙 银 行商定, 让甲丙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 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但乙银行并不知情【此 时已 明确 , 将考 抵押 权顺 位变更 】 。 2008 年 6 月, 因明光厂无力偿还三家银 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万元。2008 年 8 月,明光厂 将一 辆 卡 车出 租 给刘某 使用,约定租期为 1 年。 3 个月后, 明光厂因与宝明公司的买卖合同需在 3 个月后 向宝明公司支付货款 30 万元,遂 与宝明公司订立了抵押合同, 将此卡车抵押给宝明公司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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