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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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融 水 苗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室 文 件融政办发2017 142 号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 年 7 月 21 日 2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合理行政,切实 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2、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察机关依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监察。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 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 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结 合行政 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 章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 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

3、体标准。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 3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应当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细化、量化,经部门法制机构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后,由部门审定公布实施,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第七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符合立法目的。(二)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 公

4、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三)考 虑 相 关 事 实 因 素 和 法 律 因 素 ,排 除 不 相 关 因 素 的 干 扰 。(四)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相对分离受理(立案)、调 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五)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等 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六)依法执行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说明 理由、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备案等程序制度。第三章 特别规定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存在裁量空间的, 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 3 至 5 个裁 4 量阶次,3 个阶次的分为轻微

5、、一般、严重,5 个阶次的分为显著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 具体情形;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适用各种处罚类别的,应当依据不同的处罚类别列出具体情形。 (三)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个阶次处罚的具体基准。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 间划分 3 至 5 个阶次,显著轻微的不得低于最低倍数,轻微的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一般的按中间阶次处罚,严重的不得低于中间阶次,特别严重的不得高于最高倍数。2罚

6、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 分 3 至 5 个阶次,原则上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 3 倍以下的划分 3 个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 4倍以上的划分为 5 个阶次。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显著轻 微的不得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轻微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至百分之四十以下确定,一般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上至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 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至百分之八十以下确定,特别 5 严重的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十。(四)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标 准,应当列出具体适用情形。

7、从轻、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处罚。(五)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 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依法应当并处的,除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外,不得单处。(六)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对违 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明确界定。(七)对停止执行处罚决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 列出具体情形。(八)对处罚过程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 标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 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 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二)

8、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 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三)对 行 政 强 制 程 序 只 有 原 则 性 规 定 的 ,应 当 列 出 具 体 程 序 。(四)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 6 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 (五)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 量化裁量标准。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空间的, 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 许 可 条 件 有 选 择 性 规 定 的 ,应 当 列 出 对 应 的 具 体 情 形 。(二)对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 列出决

9、定的具体方式。(三)对许可程序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程序只 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四)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 形的办理时限。(五)对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列明情形。(七)对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列明材料清单。(八)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 量化裁量标准。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征收存在裁量空间 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 具体情形。(二)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 7 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

10、情形。(三)对减征、免征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征、免征的具体条件。(四)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 具体情形。(五)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 量标准。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确认存在裁量空间 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二)对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 出申请材料清单。(三)对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 形的办理时限。(四)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应当列明特殊情况的 具体情形。(五)对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 量化

11、裁量标准。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给付存在裁量空间 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 条件和情形。 8 (二)对给付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 程序和方式。(三)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给付数额的具体 标准。(四)对给付办理时限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 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五)对给付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 量标准。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决存在裁量空间 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裁决立案、受理、决定等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 应当列出具体程序。(二)对裁决标

12、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标准对应的 具体情形。(三)对裁决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 形的办理时限。(四)对裁决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 量标准。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奖励存在裁量空间 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 奖励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等只有原则性规定的, 按照奖励与贡献相对应的原则进行细化并公布。 9 (二)奖励应当评审、公示、公布。(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存在裁量空间的其他行政执法权, 应当根据行为 类型分别细化、量化裁量权标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

13、裁量基准开展执法工作,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出台或修订,需要对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程序修改后,向社会公告实施。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适用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将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通过检查、考核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体违反本制度,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建议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0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罚款数额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已制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开方式:主动公开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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