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学分制社团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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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师范大学学分制社团工作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学风建设、拓展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及活跃校园文化和学术氛围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学生社团德育、智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鼓励并引导学生的积极社团活动参与和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为具备一定条件的学生社团实行学分制,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分制社团是指通过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审批,符合一定条件,达到一定标准,试行或实行学分制管理,具备学分制资格,社团成员在社团中经过至少一年的考核后达到要求,能获得 2 学分作为校公共选修课学分的学生社团。学分制社团分为试行学分制社团和正式学分制社

2、团两类。 第三条 学生社团获得学分制资格,需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通过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学分制试行审批后,试行学分制一年,再经学分制转正审批成为正式学分制社团,正式学分制社团保留学分制资格两年,期间社团解散、终止活动或被取消资格则失去学分制资格。第四条 学分制社团指导教师是全校学分制社团工作和各学分制社团发展的重要力量,教务处根据指导教师的实际课时量对教师的学分制社团工作津贴按公共选修课课时费标准核定。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通过参加学分制社团获得的学分不超过 4 分,在同一学分制社团至多获得 2 学分,已修读社团指导教师开设的相同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在学分制社团不获得学分。第六条 学

3、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是最终评审、确认和取消学生社团学分制资格的唯一机构。第七条 学分制社团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2二、 学生社团试行学分制的申请第一条 申请试行学分制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 是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满一年的非公益类社团;3、 具备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颁发的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认证书和社团合法、有效的章程、完善的考勤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有健全的社团组织管理体制;4、 有规范的会员招纳制度;5、 有明确的社团工作计划、目标和较为优秀的社团工作业绩或成果;6、 有一定的与社团宗旨相关或为

4、实现社团宗旨而组织、开设的教学课程、学习活动或教学内容等教学类工作或活动,教学类工作计划应包含课程名称、专用教材或辅导材料、专题学习目标设计及考核方式、学习形式及课时量分配等相关内容,教学可以是专题讲座、论坛、沙龙、课题研究、实践活动等各种形式;7、 有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丰富的实践活动、健全的考核评定体系和合理科学的成绩计算方法、详细的授课日制表;8、 能严格按照通过审批的社团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按时、按量开展并完成社团工作和教学工作,每学年教学或实践活动时间满 36 课时,其中教学类课时至少 24 课时,且每学期中须有相应的成果展示或社团的公开活动至少一次。第

5、二条 学生社团申请试行学分制的程序:1、 申请试行学分制的社团向所属团委和社团组织递交申请书及所有必须的相关书面材料,请求审议。通过所属团委和社团组织审议后,将审议组织的推荐信与所有书面材料于学年首月内送交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工作部门。2、 未通过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学分制试行评审的社团在收到审核意见一周时间内,按要求作相应调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若未通过复审,则失去该学年内申请资格。第三条 学生社团申请试行学分制必须提交如下书面材料,均一式三份:31、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认证书复印件;2、 社团章程与相关制度文件;3、 社团会员招纳办法细则或相关文件;4、 社团成员考核办法细则或相关文件;5

6、、 全套天津师范大学学分制社团申请表 (社团概况 、 指导教师聘请情况 、 社团学年财务预算 、 社团教学类工作计划 、 社团非教学类主要活动计划表 、 社团成员名单 ) ;6、 所属团委、社团组织和挂靠单位的推荐意见;7、 指导教师(院级社团还需学院教学副院长、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的签章推荐意见复印件;8、 上一学年社团工作总结;9、 学年社团工作计划。三、 学生社团学分制的审批与资格确认第一条 学生社团申请试行学分制的书面材料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收集、整理与核查。1、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检查申请社团上交的所有书面材料,检查书面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与要求,及时通知和帮助未

7、达到规定内容与要求的申请社团补充或更正材料。2、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及时地通过检查、调查等方式科学、准确地核查申请社团送交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并向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汇报。3、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申请社团的所有书面材料完整送交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并汇报相关工作。第二条 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按学校规定对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最终送交的各申请试行学分制社团的材料逐一进行评审。1、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团,退回其申请材料,委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其参加复审。2、 对于符合要求的社团,颁发“学分制社团资格认证书”并备案。4第三条 学分制资格1、 申请社团通过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试

8、行评审并获得资格认证书后,即可按照已批准的计划试行学分制一年。2、 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根据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学年终提交的学分制社团试行学分制情况报告对各学分制社团的计划执行情况、成员成绩和其它相关工作进行转正评审,通过转正评审的社团即获得正式学分制资格,未通过评审的社团取消其学分制资格,收回其“学分制社团资格认证书” 。3、 学分制社团成员在社一年内,达到规定考核标准即可获得 2 学分作为校公共选修课学分。4、 试行学分制社团只有试行当年一学年的学分制资格,正式学分制社团有转正后两学年的学分制资格。学分制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学分制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社团可以适当延长其学分制资格期限,具体期限以

9、“学分制社团资格认证书”为准。5、 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每学年年终通过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向各学分制社团和各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社团组织发布“学分制社团成员学分确认通知书” ,教学工作部门依据“学分制社团成员学分确认通知书”为获得学分的成员登记学分。第四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年末应及时组织试行学分制社团的转正工作。1、 试行学分制社团应在学年 5 月中旬将必需的试行学分制社团转正申请书、社团试行学分制工作报告、挂靠单位转正推荐信和社团指导教师亲笔提写的转正推荐信送交校学生社团联合会。2、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根据学年各试行学分制社团检查结果及时核查试行学分制工作报告等材料的

10、真实性,通过核查的试行工作报告方可送交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接受转正评审。第五条 未通过转正评审的试行学分制社团,则失去下一学年试行申请资格,第三学年方可再次申请试行。第六条 学分制社团学分制资格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试行学分制。第七条 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每学年对正式学分制社团进行一次学年终5审查,未通过年审的学分制社团次学年需重新申报试行学分制。第八条 各学院每学年向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推荐参评的社团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四、 学分制社团成员的成绩考核与确认第一条 学分制社团成员的成绩由社团指导教师确认。第二条 学分制社团成员成绩考核统一使用百分制,考核体系和内容必须包含平时表现和成绩、期末成绩。第

11、三条 学分制社团成员获得学分应具备以下条件:1、 参加社团教学类授课或教学类实践活动各满三分之二课时;2、 考核成绩达到 60 分。第四条 学分制社团成员的学分获得由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最终发布的“学分制社团成员学分确认通知书”确认。第五条 学分制社团成员对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学分确认结果有异议,可以凭社团证明、本人考核成绩的指导老师证明和学院证明通过所在社团在结果通知一周内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复核。五、 学分制社团的管理与监督第一条 学分制社团必须接受挂靠单位、所属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及监督。第二条 每学年的学分制社团审批、确认和取消情况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全校学生社团工作会

12、议上通报。 第三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加强对试行学分制社团的管理与指导。1、 试行学分制社团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工作计划开展社团活动和教学工作,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加强监督与指导。2、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定期组织各试行学分制社团总结工作、交流经验。6第四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不定期对学分制社团的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对于表现特别优秀的学分制社团,应予以表彰。第五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鼓励学分制社团之间、学分制社团与其他社团之间互相监督与学习,积极合作,共同进步。六、 学分制社团学分制资格的暂停、失去与取消第一条 被暂停、取消学分制资格的学分制社团,由校学生社团联

13、合会收回其学分制资格认证书,及时备案并通知社团挂靠单位、所属团委和社团成员,适时在全校社团工作会议上通报。第二条 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暂停学分制社团的学分制资格。第三条 学分制社团终止社团活动、注销,则自动失去学分制资格。第四条 学分制社团受到严重处分,必须取消其学分制资格。第五条 学分制社团未通过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年审时,失去次学年学分制资格。第六条 经过全校社团星级评定未达到三星级的学分制社团失去次学年学分制资格,次学年方可再行申请试行。七、 附则第一条 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由校团委召集教务处、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委员会组成及名单由校团委公布。第二条 各学院

14、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学分制社团工作组,帮助学分制社团建设和发展,协助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开展工作。学院学分制社团工作组应当由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团总支、社团组织和相关社团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由学院团总支向校团委报告名单备案。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授权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解释,最7终解释权在学分制社团评审委员会。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时起实行,原 2007 年 9 月发布实行的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学生社团学分制的实施方案 (修订版)同时废止,依据原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学生社团学分制的实施方案 (修订版)产生的学分制社团即日起仍具有学分制资格,是试行学分制社团。天津师范大学教务处共青团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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