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加强市区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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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盐城市加强市区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功能,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用房建设,促进城乡社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社区用房包括:(一)社区管理用房,指用于居(村,下同)民委员会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综治办、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等组织的办公用房。(二)社区服务用房,指用于社区内公益服务、信息化服务、劳动就业服务、商业营业等事项的用房。(三)卫生服务站用房,指用于社区内居民卫生服务的用房。(四)居住区业主活动用房,指用于居住区业主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活动的用房。(五)居住区或非居住区物管用房,指用于居住区或

2、非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公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等的用房。非居住区主要是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商业区、商业办公区等。第三条 本市市区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适用本实施意见。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亭湖区人民政府、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南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辖区内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现有各种用房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各种用房建设;负责监督辖区内各种使用人对社区用房的使用。第五条 市民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物价、卫生、综治、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用房建设的指导和督查

3、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区用房布局、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配合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进行组织实施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确定供地规划条件时,与属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掌握社区居委会设置、人口规模和现有用房配置情况,明确各种用房的具体位置、功能比例、内装修要求及面积。对新建居住区或非居住区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建设社区用房的,不予规划审批。国土部门负责在出让土地时,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土地出让,在拟定挂牌出让土地底价时,应考虑代建用房的建设费用。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已审批的规划,在图纸审查时督促开发单位同步建设社区用房,做好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在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公建

4、配套综合验收时,组织相关社区居委会、卫生等部门参加,社区用房建设未到位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已审批的规划,在审批商品房销预售项目时,对社区用房指标的面积、位置严格把关。在参加建设项目的公建配套综合验收时,社区用房建设未到位的,不得进行产权登记。物价部门负责按照已审批的规划,在普通商品房价格备案、政策保障性住房价格核定时,对照配建用房建设标准,将配建用房建设费用全部纳入房屋开发成本。卫生部门负责卫生服务站布点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监督使用人对卫生服务站用房的使用,规范使用行为。综治、公安部门负责对社区综治办、警务室布点、规划、建设的督查指导,加强对综治办、警务室办公用

5、房规范使用的监督。第六条 市区社区用房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时序应遵循方便服务、方便城乡居民议事、不影响城乡居民生活、合理解决社区用房布局分散和布局不均的原则进行。(一)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卫生服务站用房应优先纳入非居住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可独立选址建设;如纳入居住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布局应充分考虑不影响居住区业主生活,将其布置于居住区的外侧,且有独立的出入口。卫生服务站按每个社区或 1 万人口左右设置一个。(二)居住区业主活动用房、物管用房一律随居住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非居住区物管用房一律随非居住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结合实际情况,一般应规划安排于居住区或非居住区主出入口处,且不与其

6、他居民住户共用通道,建设应与居住区或非居住区一期工程同步进行。 第七条 市区社区用房可以采取开发代建、配建与自主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一)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卫生服务站用房应纳入其辖区内非居住区或居住区建设规划,统筹代建。对有代建要求的居住区或非居住区,在其新建或改建项目的土地出让挂牌时,在挂牌文件中增加相关代建要求的规划条件。凡地块中标者,在该项目建设中,必须为社区、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划条件无偿代建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卫生服务站用房。代建用房建设费用不得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不得分摊至业主房价。(二)居住区业主活动用房、物管用房纳入居住区建设规划,统筹配建;非居住区

7、物管用房纳入非居住区建设规划,统筹配建。新建或改建居住区必须配建业主活动用房和物管用房,新建或改建非居住区必须配建物管用房。业主活动用房、物管用房的建设费用统一纳入居住区或非居住区房屋开发成本。(三)社区内近期无开发项目或开发项目规模较小无法实现代建目标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卫生服务站用房可由社区自主建设。本实施意见中代建是指在社区内的某地块挂牌出让前,规划部门将该地块相应社区用房建设的有关规划布局、建设方式、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列入项目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开发单位按照规划条件,无偿代社区、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相关用房的行为。配建是指根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8、的规定,在建设城市居住区时,同时配套建设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行为。第八条 市区内社区用房代建的步骤和要求:(一)代建开始前,代建单位必须与被代建单位签定代建协议;(二)代建结束后,代建单位必须按规划条件的要求及与被代建单位签定的代建协议要求及时移交代建房屋;(三)被代建单位获得代建房屋后,市政府原有关安排经费支持代建房屋建设方面的政策不再执行。在每一辖区内,规划部门只能对一个建设项目提出代建的规划要求,需要代建的用房必须在相应的建设项目内代建到位。第九条 市区社区用房的代(配)建标准:(一)社区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二)社区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 120

9、0 平方米(其中可安排部分的商业经营用房) ;(三)卫生服务站用房,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 (四)居住区业主活动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居住区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0.3%。(五)居住区或非居住区物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居住区或非居住区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0.4%,其中住宅区物业管理配套办公、服务用房和经营用房的比例分别为1:3:6。代建的具体标准由市规划部门根据亭湖区人民政府、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南新区管委会的要求,结合社区人口规模及现有用房实际状况,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就代建用房的面积、功能比例、位置、是否需要进行内装修等作出详细规定。 现有社区管理用

10、房、社区服务用房已达到本实施意见标准要求的社区居委会,不再为其代建用房。现有卫生服务站用房已达到本实施意见标准要求的,不再规划代建卫生服务站用房。第十条 市区社区用房的产权及使用权规定:(一)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产权、使用权归社区居委会所有,卫生服务站用房产权、使用权归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有。(二)居住区业主活动用房,产权、使用权均归本居住区全体业主共有,日常使用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居住区或非居住区物管用房,产权归居住区或非居住区全体业主共有,日常使用管理由受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或非居住区的开发单位,负责将社区用房的建设纳入工程建设计划,组织设计和实施,及时将建成的用房移交给使用人。第十二条 社区用房交付使用后,任何使用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出租、不得转让。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或改变社区用房使用性质的,由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社区用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盐政发200516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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