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的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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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的技术指导原则 2007 年 5 月 美国 FDA 发布 2009 年 6 月 药审中心组织翻译 百健艾迪艾尔斯制药有限公司翻译 北核协会审核 药审中心最终核准 目 录 I.引言 .1 II.背景 .1 A.关于有效性的法规要求 .1 B.抗癌药物审批终点的回顾 .2 III.关于终点的一般性考虑 .3 A.总生存期 .5 B.基于肿瘤评价的终点 .5 1.无疾病生存期 ( Disease Free Survival) .6 2.客观缓解率 (Objective Response Rate).7 3.肿瘤进展时间 (Time to Progression)和无进展生存期

2、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8 a. TTP 和 PFS .8 b. PFS 作为支持药物审批的终点 .8 c. PFS 试验设计问题 .8 d. PFS 的分析 .9 4.至治疗失败时间( Time-to-Treatment Failure) .9 C.涉及症状评估的终点 .9 1.特定症状终点 (Specific Symptom Endpoint).10 2.症状数据 (Symptom Data)面临的问题 .10 D.生物标记物 (Biomarkers).11 IV.临床试验设计考虑 .11 A.单臂试验 (Single-Arm Studies).11 B.

3、非劣效性研究 (Studies Designed to Demonstrate Noninferiority) .11 C.放疗保护剂和化疗保护剂 (Chemotherapy Protectants)的试验设计 .12 V.结论 .12 附录 1:肿瘤测量数据采集 .13 附录 2: PFS 分析中需考虑的问题 .14 附录 3: PFS 分析示范表 .16 附录 4:肿瘤终点的独立审核 18 1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终点的技术指导原则 I. 引言 本指导原则是计划制定的肿瘤研究终点系列指南中 的第一部。本指导原则为申请人向 FDA 提交肿瘤临床试验终点提供了参考,以支持其满足新药上市申请( ND

4、As) 、生物制品许可申请( BLAs)或补充申请时的有效性评价要求1。此原则同时提供了背景信息并对一般性法规原则进行了讨论。 本指导原则中讨论了用于治疗已患癌症的病人的药物的终点。 本指导原则未讨论用于预防或降低癌症发生率的药物的终点。 FDA通过公开的专题讨论会及在 FDA 肿瘤药物咨询委员会( ODAC)2之前进行讨论等程序,制定了肿瘤学终点指导原则。后面每一个指导文件将集中讨论一种特定癌症类型(如肺癌和结肠癌)的终点,以支持药物的上市申请或标签内容。 FDA 的指导原则,包括本指导文件,并没有 确立强制性法律责任,相反,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 FDA 对某一问题的考虑,应该仅视为建议,除

5、非引用了明确的法规或法律要求。 FDA 指导原则中所用的 “应该 ”( should)意味着 “建议 ”或 “推荐 ”,而非 “要求 ”。 II.背景 临床研究终点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在传统的肿瘤药物的研发中,早期的临床试验是评价安全性以及验证药物的生物活性,如肿瘤缩小。后期的有效性研究通常评价药物是否能提供临床获益,例如生存期延长或症状改善等。以下章节将讨论有效性的一般性法规要求及其对抗癌药 物审批过程中终点的选择会产生什么影响。后面的章节详细描述了这些终点,并讨论了在不同的临床试验中,它们是否可以作为病情发展或临床获益的测量指标。 A. 关于有效性的法规要求 对新药有效性的要求是以联邦食

6、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1962 年修正案为基础的。该法案要求提供可靠证据证明药物的有效性,而且规定这些证据必须来自合适的并且具有良好对照的临床研究。同样, 公众健康服务法也要求生1本指导原则中所提到的药物,除非特别说明,均包括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 2此文件可从 Http:/www.fda.gov/cder/drug/cancer_endpoints/default.htm 下载。 2物制品必须安全的、符合纯度要求的和有效的。以往用于支持药物批准的临床获益包括重要的临床结果(如生存期延长和症状改善) ,但也可包括对已确立的替代终点(如血压和血清胆固醇)的影响。 1992 年公布的加速审批法令(美国

7、联邦法规第 21 卷第 314 部分 H 分部,以及美国联邦法规第 21 卷第 601 部分 E 分部)规定,用于治疗严重或威胁生命的疾病、对现有治疗有所改进、或填补某种疾病治疗空白的药物或生物制剂的审批,可以采用其他终点。据此, FDA 可能同意采用能够合理预测临床获益(基于流行病学、治疗学、病理生理学或其他证据)的替代终点批准药物的申请。这些替代终点不像常规使用的替代终点(如心血管疾病中的血压或胆固醇)是经过充分验证的。如果药厂同意进行临床试验以证实和揭示药物的实际临床获益,此药物可以通过加速审批法令审批上市。如果上市后研究不能证明临床获益,或者申请者在进行所要求的研究时没有恪尽职守的话,

8、 将通过一个快速程序将药物从市场中撤销。在下文的讨论中, “常规审批”表示在证明临床获益的基础上,进行传统的耗时较长的药品审批途径。而“加速审批”则与之不同,表示使用能够合理预测临床获益的替代终点进行的快捷审批途径。 支持药物审批的关键证据,包括临床试验的最佳数量,在 FDA 批准已上市药品用于新的肿瘤治疗的行业指南 3和 1997 年的 FDA 现代化法 4中进行了讨论。大多数情况下, FDA 推荐至少需有两个充分的且具有良好对照的临床试验。 某些情况下, 单个临床试验提供的证据也可视为已经足够充分 (如以下情况:一个多中心研究已提供了高度可信的、有效的和论据充分的统计,以及重要的临床获益证

9、据,如对生存期的影响,从实践和伦理学的角度,无法经第二个临床试验进行结果验证) 。如果药品已被批准用于某 一恶性肿瘤的某个特定分期治疗,那么在对此类肿瘤不同分期进行治疗时, 一个临床试验的证据就足以对其有效性进行补充证明。 B. 抗癌药物审批终点的回顾 对于常规审批, 申请人需要展示临床获益的直接证据或临床获益替代终点的改善,这一点非常重要。在肿瘤学中,生存期改善被认为是评估临床获益的合理3我们将定期更新指导原则,以保证您拥有最新版本的指导原则。您可以通过以下网址查询 CDER 的指导原则 http:/www.fda.gov/cder/guidance/index.htm. 4http:/www.fda.gov/cder/fdama/default.htm 3标准。此外,厂家也曾采用其他的肿瘤终点指标申请药物上市。在 20 世纪 70 年代, FDA 通常以放射检查或体检等肿瘤评估 方法测得的客观缓解率( ORR)为依据,批准抗癌药物。到了 80 年代初期,经与肿瘤药物咨询委员会( ODAC)讨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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