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师课件-执业药师-药事法规讲义_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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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药师考试辅导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 1 页第二十九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 年 6 月 22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 20 号公布,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略)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三)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四)中药注射剂;(五)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X 药制字

2、H(Z)+4 位年号+4 位流水号。治区、直辖市简称,三章调剂使用第三十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并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需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按照本办法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第四章补充申请与再注册(略)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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