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企业发展环境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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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全市企业发展环境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精神,推动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全区经济综合实力、竞争力和发展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第一条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在财税扶持、技术研发、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真正使政策效力惠及中小企业。第二条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对税源经济有突出贡献、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科技型、外向型、配套型、服务型中小企业发展。第三条鼓励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创业。对符合引进内外资奖励标准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及时按

2、照区引进内外资奖励实施意见兑现奖励。第四条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融资,逐步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融资渠道;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者参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拟上市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指导,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 2 页第五条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将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中小企业生产的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纳入区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第六条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企业新创的各级名牌产品(服务)和著名

3、商标,及时按照市政府品牌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兑现奖励。第七条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积极推进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第八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体系,提高工作效率。第九条严格依法行政。对于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行政,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政府形象的单位和当事人,严格按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行处置。第十条建立限时办结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凡企业申报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现场办结。对于企业申报材料不齐的,做到一次告知,二次

4、办结。第十一条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每年年初要制定计划,到区法制办进行登记备案。对企业进行临时性检查,必须提供检查依据,填写区行政执法检查申报表,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到区法制办领取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单方能进行,检查结果要向分管区领导进行汇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织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 3 页第十二条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执法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单和省行政执法证。到企业进行检查,一律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和馈赠。第十三

5、条严格治理“三乱”。区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24小时受理“三乱”举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之外的任何收费行为,一经举报并查实,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第十四条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对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由区级领导重点联系,各部门重点跟踪服务,随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和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在项目报批、贷款融资、法律咨询、人事代理、职称评定、户口迁移、子女上学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五条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全市企业发展环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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