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翻新液化气瓶和疑似旧式气瓶的鉴别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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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翻新液化气瓶和疑似旧式气瓶的鉴别与处理If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I51报废翻新液化笺瓶和疑似旧式笺瓶的鉴别与处理赵义皮(淮安 T楚州 I 质址技术懵 J-苏 223200)1 鉴别与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所说的旧式气瓶通常是指按 GB5842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气瓶,其显着特征是:护罩与瓶体连接的方式不是直接焊接而是用螺栓与耳片连接,护罩可拆卸下来,这也是那个 B,-j,ftJ 造的气瓶的标志 ,至少江苏及周边地区是这样,一看很直观地就能区别开来.旧式气瓶只要未达到 15 年使用期限并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就可以合法使用.近年来,发现有大量的气瓶与旧式气瓶类似,这些类似的旧式气瓶其实就是报

2、废翻新气瓶和疑似旧式气瓶.由于与 I13 式气瓶非常相似 ,极其容易混淆,能区别这些气瓶的行内人士较少,一般人员,普通用气居民,液化气体用户不易区别和识别,以致这些报废翻新气瓶,疑似 lEl 式气瓶和旧式气瓶鱼目混珠,各式气瓶与 I13 式气瓶一起大量使用和流转,气瓶市场泥沙俱下.行业上,市场上,社会上报废翻新气瓶,疑似 f13 式气瓶和旧式气瓶的数量为什么会如此之多?这些气瓶与 I13 式气瓶又流向了哪里 7 一方面,旧式气瓶没有按 15 年即行报废的规则运作,应报废而未报废处理.I13 式气瓶在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后即应报废.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规定气瓶使用期

3、限为 15 年,即从制造之日起,使用期限超过 15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如按正常的规则报废,则旧式气瓶每年的报废量与制造当年(15 年前)的制造量应成线性关系.除按期限报废外,在用气瓶正常按约 2%(各地区,各年代均有差异)的报废率在报废 .另一方面,新增了部分报废翻新气瓶和疑似旧式气瓶.新增气瓶的来源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按GB8334-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从 1988 年 7 月气瓶按正常的报废率开始报废,21 年期间报废的气瓶;另一部分是依据 GB5842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气瓶从 2001 年 1O 月开始按近似于当年的制造量报废,8 年期间报废

4、的气瓶.与报废气瓶和非法气瓶全部量相比,新增的仅仅是一部分,但数量还是较大的.这些新增的报废气瓶和非法气瓶被翻新,改装和整容,经改头换面和乔装打扮,变成了报废翻新气瓶和疑似 l13 式气瓶.由于极其类似旧式气瓶,被当作了旧式气瓶并披着合法合格的外衣在带病运行和超期服役.报废翻新气瓶,疑似旧式气瓶等,实质就是报废气瓶.先从单元危险点看,报废气瓶由于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不能保证使用安全;再从临界危险源看,报废气瓶数量多,即单元危险点的基数大,事件的概率也大;集合达临界 ,则概率更大;因而极易引发气瓶爆炸 ,爆燃,燃烧等事故而危及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报废翻新气瓶,疑似旧式气瓶等报废气瓶大量使用和流

5、转的同时,旧式气瓶和合格气瓶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2011 年和 2012 年即将到来,这两年既是按照 GB5842-86 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气瓶产品全部报废的终结之日.也是52第 26 卷第 7 期 f 使用与维护那个时代的气瓶的全部结束之时.2 毫性鉴别和定量界定条#结合液化气瓶的时代特征和各种类气瓶的现状,以 YSP35.5(15kg)规格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瓶为例,谈谈报废翻新气瓶和疑似旧式气瓶的鉴别和处理原则.1)护罩与瓶体为螺栓连接的气瓶,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定性为判废气瓶:(1)使用期限超过 15 年的气瓶;(2)非获证生产单位制造的气瓶;(3)制造标志不符合 GB58

6、42 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4)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如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气瓶;(5)有明显补焊修理或改装痕迹的,如瓶体有补焊修理或瓶底部有明显更换底座迹象的或护罩有明显气割焊接痕迹的气瓶;(6)瓶体涂敷出现失误或错误的气瓶;(7)原始状况不清,而瓶体上涂敷”某年某月止”或”某年某月”, 实际已超过某年某月的气瓶.2)气瓶护罩与瓶体为焊接连接的气瓶,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定性为判废气瓶:GB58421996 及以后的标准规定:气瓶护罩与瓶体皆为焊接连接,护罩从瓶体上不可拆卸,是永久连接.符合此标准的气瓶最早批次报废的日期在 2011 年 1O 月 1 日.(1)如果发

7、现护罩为旧式瓶护罩,可以判定属非制造厂原配,是修理或改装而焊接在瓶体上的气瓶;(2)护罩上有焊割加工改装痕迹的气瓶.3)无论气瓶护罩与瓶体用什么方式连接,只要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定性鉴别或定量界定为判废气瓶:(1)无任何制造标志的气瓶;(2)有纵向焊缝或螺旋焊缝的气瓶;(3)耳片,护罩脱落或其焊缝断裂及主焊缝出现裂缝的气瓶;(4)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气瓶;(5)底座支撑面与瓶底中心的间距小于6mm(对 YSP35.5)的气瓶;(6)局部或全面遭受火焰或电弧( 制造焊缝除外)烧伤的气瓶;(7)磕伤,划伤或凹坑深度大于设计壁厚10%的气瓶;(8)瓶体凹陷深度超过

8、 1Omm 或大于凹陷短径 1/10 的气瓶;(9)主焊缝上及其两边各 5Omm 范围内,凹陷深度在 6mm 以上或其他部位凹陷深度超过1Omm 或大于凹陷短径的 1/1O 的气瓶;(0)凹陷深度小于 6mm 的凹陷内.其磕伤或划伤深度大于 0.4mm 以及深度大于或等于6mm 的凹陷内存在磕伤或划伤缺陷的气瓶;(11)瓶体倾斜,变形或封头直边存在纵向皱褶深度大于气瓶外径 0.25%的气瓶;(12)瓶体上阀座存在裂纹或阀座陷入瓶体的气瓶;(13)瓶体上阀座存在裂纹或裂纹性缺陷的气瓶;(14)瓶体上阀座有效螺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气瓶;(15)瓶体上阀座螺纹存在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9、气瓶:(16)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2/3 的气瓶;(17)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90%的气瓶;(18)瓶体焊缝外观检查,焊缝及其热影响区存在裂纹,气孔,孤坑,夹渣或未熔合等缺陷的气瓶;(19)瓶体焊缝外观检查,主体焊缝或零部件焊缝在瓶体一侧存在咬边缺陷的气瓶;(20)瓶体焊缝外观检查,焊缝表面存在凹陷或不规则的突变的气瓶;(21)瓶体焊缝外观检查,主焊缝及其两边各 50ram 范围内 ,存在深度大于 O.5mm 的划痕或深度大于 6mm 的凹陷的气瓶;(22)按规定对气瓶测厚,经壁厚测定,确认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90%的气瓶;(23)瓶体现容积小

10、于标准规定值(355L) 的气瓶;(24)容积残余变形率已超过 10%的气瓶;(25)水压试验不合格的气瓶;(26)气密性试验不合格的气瓶;(27)用焚烧炉法工艺检验检测后,瓶体出现中缝泄漏或其它(特别是护罩焊接 ,底座焊接)部位泄漏的气瓶;(28)气瓶护罩和底座上,累计已有 3 个检验圆孑 L,且其中一个圆孔的左侧(不规范时为右侧或上下侧)可以辨别并清楚地识别最大年份为某年某月,且该某年某月与定性鉴别时的年月(按月计算) 大于等于 3 年的气瓶.即使用期限超过 15 年的气瓶.i_l 鐾隰礤 0ll1)气瓶充装站对报废翻新气瓶和疑似旧式气瓶处理原则:各充装站须将界定为判废的气瓶和不合格气瓶连

11、同原始资料(含电子文档) 送交指定的气瓶检验检测站,并需办理交接手续,留下交接凭证.气瓶充装站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的气瓶,来置换非自有产权的报废气瓶和不合格气瓶,一方面保证液化气体用户有瓶可用,另方面保证气瓶报废的正常进行和有序进行.2)气瓶检验检测站对报废翻新气瓶和疑似旧式气瓶的处理原则.(1)接收的判废气瓶,已界定为判废的气瓶和检验检测等环节中判废的气瓶,按报废的规定进行报废处理:(2)不合格的气瓶分别处理,整改或检修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按报废处理.整改或检修合格的,出具检验检测合格的全部手续连同气瓶出站.瓶体上涂敷的”下检日期某年某月”,超过气瓶达到 15 年使用期限的某年某月的情况

12、时,将这些气瓶全部召回(按规定登记造册 ,办理交接手续),15 年按月计算,将瓶体上的 ”下检日期某年某月”字样改为” 某年某月止” 或”某年某月”,明确气瓶使用终止年月.这些气瓶此后不得再检验检测,准予气瓶出站继续服役.在气瓶上涂敷”某年某月止” 或” 某年某月 ”,而不涂敷“某年某月报废” 字样,因为已经发生液化气体用户看到气瓶上有”报废” 字样担心不安全而拒绝使用有”报废” 字样气瓶的一些事例.2 对有充装站或检验检测站永久标志的,根据产权单位或充装站原始资料(含电子文档)或检验检测站原始资料(含电子文档 )能查清原始状况的,其护罩和底座上累计不足 3 个检验标记圆孔的气瓶,可先行检验检

13、测,合格的,方可在气瓶瓶体上涂敷”下检日期某年某月”或“某年某月止”“某年某月” 的字样 .准予气瓶出站继续服役.3 其它能达到合格要求的,出具检验检测合f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f53格的全部手续,连同气瓶出站.(3)气瓶检验检测站将各充装站送达的气瓶先行登记录入后,凡不合格的气瓶和需报废的气瓶,包括检验检测过程中判废的气瓶,气瓶检验检测站均需与充装站办理交接确认手续.气瓶无论是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判废的,还是在外检或其它环节中判废的,检验人员必须将检验结果逐项填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记录,并填写检验报告交产权单位存档后,仍需与充装站办理交接确认手续.气瓶判废的原因要可追溯.气瓶检验检测站按规定将报

14、废处理的气瓶登记造册,按程序清洗和置换或焚烧后在特安机构代表的监督下将气瓶予以压扁或切割解剖处理.为防止补焊后复用和误用复用,不得采用钻孔,或破坏阀座螺纹的方法进行报废处理.处理后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填写判废通知书.通知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不一定都是充装站,要分别交接确认.lEl 式气瓶检验检测的限制: 替代旧式气瓶GB5842-_86 标准的是 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实施日期是 1996 年 1O 月 1 日.虽然 GB 类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但是气瓶制造企业实施标准时均有一个过程,即过渡阶段.如果过渡阶段定为 1 年,则按 GB5842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旧式气瓶最迟

15、批次的制造日期可能为 1997 年 9 月 30 日.检验检测按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 4 年计算,最迟批次的旧式气瓶检验年份依次为 2001 年,2005 年,2009 年,使用期限按 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规定的 15 年计算,得出旧式气瓶最迟批次的检验日期必须以2009 年 9 月 30 日为止.2009 年 9 月 30 日以后,对旧式气瓶检验检测显然既违反气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也没有检验检测的必要,更没有检验检测的意义了.因此 2009 年 9 月 30 日以后.按 GB5842-_86液化石油气钢瓶 标准制造的旧式气瓶一律不得再检验检测.执行该限制性规定,也是防止产生新的报废翻新气瓶和疑拟旧式气瓶的一项重要举措.(收稿日期 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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