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粮补公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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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农村粮补公证问题摘要:为促 进 粮 食 增 产 和 农 民 增 收 、 倒 逼 粮 食 流 通 体制 改 革 、 稳 定 民 心 、 保 障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稳固 我国农村发展。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给予农户直接补贴政 策 。 其 原 则 上 采 取 按 种 粮 农 户 的 实 际 种植 面 积 , 以 “一 卡 通 ”或 “一 折 通 ”的 方 式 , 向 农 户 发 放 储 蓄存 折 或 储 蓄 卡 。 本 来 这 种 兑 付 方 式 是 合 理 合 法 的 ,但 在 实际 运 作 中 却 不 断 出 现 因 存 折 户 主 死 亡 而 导 致 补 折

2、、 取 款 时 ,银 行 要 求 当 事 人 办 理 继 承 权 公 证 书 而 引 起 的 麻 烦 问 题 。粮食补贴公证该如何办理,才能方便最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本文从介绍我国粮补政策出发,简述了我省各公证处办理粮食补贴公证的情况,提出了粮食补贴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弊端,并提出了相关银行部门应建立相应政策的建议。关键词: 粮食补贴;兑付方式;继承公证;建议 一、粮补政策及兑付方式概述 我国是粮食大国,所以粮食问题是我国农业建设事业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何使粮食事业既发展生产又保障安全,稳中求进?我国也借鉴了世界各国农业保护中,最常使用和最有效的政策手段,那就是农业补贴。农业补贴在我国农村俗称粮食

3、直补,全称粮食直接补贴,是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政 策 。 从 2000年 提出 粮 食 直 补 的 政 策 构 想 , 经 历 了 改 革 方 案 酝 酿 、 试 点 和 全面 推 广 三 个 发 展 阶 段 , 到 2004年 全 国 实 施 以 来 , 我国现行的综合收入补贴、生产专项补贴的 农村粮食补贴模式,基本符合我国的发展国情。其粮 食 直 补 政 策 极 大 地 调 动 了 农民 种 粮 积 极 性 , 对 促 进 粮 食 增 产 和 农 民 增 收 、 倒 逼

4、 粮 食 流通 体 制 改 革 、 稳 定 民 心 、 保 障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等 都 产 生 了 深层 次 、 深 远 的 历 史 意 义 。 本 文 重 点 想 说 的 是 粮 食 补 贴 的原 则 和 兑 付 方 式 。 我 国 粮 食 补 贴 原 则 是 : 1、 按 照 谁 种 地补 给 谁 的 原 则 , 承 包 地 转 包 给 他 人 的 , 按 承 包 协 议 处 理 ;2、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 3、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 兑 付 方 式 为 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实行“一 卡 通 ”或

5、“ 一折通” 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 蓄 卡 。兑现直接补贴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但要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不许采取直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也严禁抵扣其他任何税费。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而且规定当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兑现到农户,最迟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兑付完毕。从政策和规定来看,补贴的方式、数额、时间等都规定的非常具体明确,国家用了非常实际全面的政策规定以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但在具体执行中,本身无可厚非的兑付方式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麻烦。那就是因个别农户对粮食补贴折保管不当而

6、丢失、损毁需补折或存折户主死亡需更名、取款时。如果存折户主健在的,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就可以补发存折。然而如存折户主死亡的,在其他家庭成员申请补办该粮补折或取款时,银行便要求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能给发放粮补钱。二、粮补公证办理的概况及粮补继承公证的弊端近几年,我处已遇到多起这种情况。鉴于这一公证的增多和复杂性,我查阅了一些相关资料,也与外地同行进行过沟通。我发现各地因银行要求的不同办理的也不同。如果银行认可,有的公证处就给办理声明书;有的只要信用社同意,村委会出具证明就可以,不必办公证;有的还分补贴款在户主死亡时间前后进入存折而按继承公证或声明公证办理;而多数都是应银行要求按遗产来办理

7、继承权公证。既然提到继承权公证,我们不得不提到这样一个事实,每起当事人中都是钱不多,有的才几百元,如子女少,又都在当地,公证书的办理还是很顺利的;但也有很多情况是户主子女多,有的又在外地,回不来的情况下就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如此折腾下来,按当事人的说法“补贴款都不够公证费的”。另外因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其中之一的亲属关系证明本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但我县当事人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此项证明时,经常是来回多次也拿不到此证明,无形中又给当事人带来一道麻烦。曾经我们也是理解当事人钱少,手续繁杂的心情,为当事人出具声明书或保证书公证,声明或保证此钱由其中一人取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8、切法律问题,但我县银行就是不予采纳。无奈之下,我们也只能让当事人四处提供其他如村委会证明、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并通过下乡核实等多种证明综合运用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综上所述,各地还真是没有配套的、统一的办理方式。笔者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粮食补贴做为一项惠民政策将长期存在的情况下,粮补公证也势必成为公证行业又一常见公证,那就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和做法。给公证业统一,也为农民解难。三、粮补款应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权公证吗?前面对粮食补贴的定义中我们提到,它是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政 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9、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其他我也再未查到相关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政策。那么就从上述规定看,我 认为可以这样理解, 粮食补贴强 调 的 是 以 户 为 单 位 ,所 以 即 使 作 为 承 包 户中 的 存 折 户 主 死 亡 的 , 以 家 庭 承 包 为 主 体 的 户 还 在 , 其 家庭 其 他 成 员 仍 然 继 续 承 包 此 土 地 , 那 么 此 粮 补 就 不 应 该 作为 其 个 人 遗 产 办 理 继 承 权 公 证 , 而 是 应

10、由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继续 领 取 。也有理论将粮食补贴具体细分化:认为共同承包人中最后死亡者当年的粮食补贴是遗产;粮食补贴款中属于每人承包的耕地份额的补贴部分是遗产。承包人死后下一年发的补贴不是遗产;共同承包人都已去世,由其直系亲属继续耕种所得补贴不是遗产。上述理论中也有其合法依据,因为如果从粮食补贴定义中,它是国家财政按粮食实际种植面积给予的补贴政 策 来 看 , 每 户 的 种 植 面 积 是 按 人 口 数来 确 定 的 , 补 贴 的 粮 款 确 实 是 按 个 人 所 分 的 土 地 亩 数 来 确定 的 。 那 如 此 说 来 , 将 补 贴 款 按 个 人 数 确 定 为

11、 个 人 遗产也似乎合情合理。但如果我们真按此思路办理的话,将不光是当事人的麻烦,还有可能将我们自己绕进去。因为稍微注意一下农村的都知道,农村在 实 际 分 量 土 地 中 , 是 视全 劳 力 、 半 劳 力 不 同 而 分 的 亩 数 不 均 等 的 ; 现 在 又 由 于30年 承 包 期 不 变 的 政 策 规 定 : 死 亡 的 不 抽 回 土 地 , 新 生 的 、后 嫁 的 无 机 动 地 可 分 , 使 得 有 些 农 户 中 个 别 家 庭 成 员 根 本一 亩 地 都 没 有 。 那 如 果 存 折 户 主 就 是 这 个 没 地 的 成 员 , 在其 死 亡 时 , 你

12、还 能 说 那 是 他 的 个 人 遗产了吗?这就是理论与实际的不相融。而到具体承办公证时,我们再为那几百元钱,如此那样的细分,真应了那句劳民伤财的俗语。所以说到底,办理保证书或声明书公证是最切实可行、不违规违法又方便当事人的有效解决公证。就在昨天,我还又接待了一位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手持的存款证上标明是计生。这也是国家近年来的一项惠民政策,对超过60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补助720元。其父亲去世,现在需要更改存折密码和取款。这显然和上述粮补同为一类,办理声明书而不按银行的继承要求办,是最为方便有效的方式。综合上述情形,我 公 证 处 朱 建 霞 主 任 经 研 究 也 一 致 认 为

13、 :将 粮 补 定 性 为 以 户 为 单 位 , 属 家 庭 生 产 经 营 之 投 资 , 从 而发 表 声 明 , 由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领 取 是 最 行 之 有 效 、 利 民 便 民的 做 法 。 而 过 分 拘 泥 于 传统模式、 细 分 理论原 则 ,怎 能 为百姓方便? 公证的职能作用是:“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员应该充分发挥公证员的主观能动性,思路创新、理念创新、服务创新,不拘泥于传统格式,不纠结在个别原则上,能自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百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14、, 才是我们的根本。四、对银行的建议:从制度上来说,银行的规定是出于对存款人利益保护,也是他们合理合法的运作方式,但如果发生继承情况了、出现了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情形时,就应该寻求一种积极的保护方式。银行针对当事人这种小额储蓄及补贴等,应该建立特殊存款简易取款制度,同时我认为应该建立健全居民存款查询制度、小额存款继承的简易程序等。事无巨细、人无方圆, 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原则,法律不是一成不变,也是要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逐步完善。所以我真的想对银行部门提出一点个人建议:希望他们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能发挥出主观能动性,创新性,能立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能灵活运用法律以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体现我们服务为民的社会价值。黑龙江省萝北县公证处 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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