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二、最高法副院长 江必新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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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3-05-29 09:30:56http:/ 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而实现司法个案公正又是实现司法整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案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更不用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讲话、作出批示,明确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于依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也是在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

2、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新期待。作为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回应这种期待和要求,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全力以赴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司法保障。一、充分认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也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突出特征。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密切相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和渠道。司法公正是通过人民法院一个个具体案件公正实现的,而一

3、次不公正的审判给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却是深远的。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实现司法公正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着手,更需要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而言,没有个案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

4、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未来 5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公正司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联系紧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堪称依法治国进程的晴雨表,直接反映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状况,直接衡量公民权益的保障程度。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出来的,特别是能够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体现出来。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个案的公平正义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

5、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当前,我们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则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群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保护神,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主体。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6、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渴望更加强烈,对事关公平正义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等问题更为关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内容非常丰富,范围也非常广泛,但其最核心的内容体现在对既定法律的坚定维护和正确实施上。人民法院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持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既要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办案,又要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人民法院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公正。(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

7、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利益趋于多元化,利益分化逐渐明显。当前,影响和制约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处于持续高发多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式很多,但基本方式是法治方式。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的和谐直观地表现为良好的秩序,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又主要是通过法治来维系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能没有社会矛盾纠纷,关键在于矛盾纠纷能够在

8、法治轨道上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持续过程。而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解决,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诉求能否得到充分表达,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得到维护。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的终局机关,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回应社会诉求,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正,修复社会关系,确立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审判活动过程实质上是对社会主体活动进行评价、规范和引导的过程。因此,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引导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就可以及时地消弭社会的紧张关系。但如果丧失公正,即使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也只能是权宜之计,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

9、有效的解决,反而会越来越激烈。(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实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设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无法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须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有足够的能力抵御任何形式的干扰为条件。要实现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优良素质和高度自律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立具有高度正当性的程序,通过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且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通过有效而理性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等,以

10、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当事人的可接受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通过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二、贯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的中立裁判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判断者、维护者。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司法公正是具体的,人民法院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是深远的。有时一个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那么这个案件的审

11、理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还会影响当事人甚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看法和信任。当前,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正确把握几个关系。(一)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公正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包含着公平、正义、平等概念和理念。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具有参与社会管理与矫正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能,司法通过公平地裁判案件,可以使社会

12、秩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走向公平合理的法治轨道,从而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司法通过对干扰破坏社会公正的违法分子和违法行为的矫正、补救,可以保障社会公正得到及时恢复,从而实现社会公正。因此,司法公正不仅能够维护社会公正,而且可以通过矫正、恢复、弥补等方式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会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可以想象,一起具体个案的不公正处理必然是对社会公正的一次

13、具体伤害。同时,也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司法是社会调整系统的一个重要机制,但不是唯一的机制,除司法之外,社会中还存在着行政执法等其他类型的调整机制。因此,司法不可能适用于一切社会行为和领域,司法也只能在它所调整的那一领域内实现公正。对于司法调整领域外的其他社会领域行为的公正,司法公正无法调整和涉及。因此,应当正确看待司法公正在维护社会公正中的职能作用。(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

14、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总体而言,实体公正的实现需要程序公正来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办案的质量,最终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实践中,如果人为地把二者割裂开来,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司法程序公正,或者片面追求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都会走向极端,都是不可取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仅需要每一起司法案件的程序正当而无可挑剔,也要通过审判使法律体现的公平正义在每一起司法案件裁判或者处理中实现。实践中,“让人民群

15、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当从保障程序公正做起。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审理案件,坚持司法公开,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等等。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这种公正对于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公正。可以说,没有程序公正就难有实体公正。(三)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在广大人民群众看来,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空泛概念,而是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并且,人民群众往往会依据具体个案的处理对司法作出是否公正的评价,而每一起具体个案公正处理构成了司法的整体公正。并且,没有个案公正也就没有整体公正。同时,司法的整

16、体公正并不是每一起个案公正的简单相加或者相减。不同案件的个案公正处理有时会存在差别和矛盾乃至冲突,因此,必要时为维护司法的整体公正就需要牺牲个案公正。当然,虽然构成司法整体公正的每一起具体个案公正所占比重小,甚至对整体公正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但是一起具体个案的不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终生的。人民法院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的错案,在当事人眼里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是由于屡屡发生的不公个案,才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这种个案不公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并且实质上会影响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无论对于人民法院还是广大法官,应该把注意力和着力点放在如何提高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审判质量上来,确保每一起具体个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唯有通过成千上万个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司法整体公正才能打下坚实的个案公正基础。虽然当前由于受一些因素影响,实践中容易出现错误裁判,但是不能因为存在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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