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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age 1 of 1第一条:附加险合同的订立和构成卓越全意保附加个人意外伤害无赔款续保优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 ,是卓越全意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 Personal Accidental No Claim Bonus Rider.如果本附加险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则该承保项目的保
2、险责任不发生效力。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单生效后的每一个保险周年日,只要: (1)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项下未发生赔付或报案;或 (2)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项下未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被保险人索赔的事件,那么,被保险人可得到数额如下的无索赔奖励:主险合同下意外身故、残疾与烧伤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增加10,且在接下来连续的无索赔年度中,每年递增10,累计最高增加30。 此项奖励只适用于十八(18)周岁以上的成人被保险人。上述增长比例是基于首个保险年度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意外身故、残疾与烧伤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如客户更改计划,计算方式不受影响。发生理赔的次年,该被保险人合同下的保险金额恢复到首个保险年度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应保险金额,重新开始计算无索赔奖励金额。由此项保障引起的保险金额的上下浮动,不收取或退还任何保险费。(此页内容结束)卓越全意保附加个人意外伤害无赔款续保优待保险(安盛天平) (备-意外)2014(附)80号(本附加险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