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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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2、 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0.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17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

3、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

4、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2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15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以上 “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5、。意外身故特别保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10.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2.4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

6、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10.11)、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11)被保险

7、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10.12)不在此限;(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10.13)、跳伞、攀岩(见 10.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10.15)、摔跤、武术比赛(见10.16)、特技表演(见 10.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

8、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

9、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条款中所称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的身故保险金包括因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3.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

10、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满期生存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故保险金及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

11、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12、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宣告死亡处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

13、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7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受益人在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4保单红利4.1保单红利本主险合同为分红

14、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 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5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3)

15、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 10.18),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满期生存金为 10 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均为 15 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

16、方式已分配的红利。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如何支付保险费55.1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 1000 元,交费期间为 10 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5.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现金价值权益66.1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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