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28683259 上传时间:2018-01-19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1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4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知识目标:1、熟悉创业企业设立的一般流程;2、掌握新创业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3、了解创业企业名称设计的一般规律;4、掌握新创业企业登记注册时的相关手续。能力目标:1、能针对新创企业的实际,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形式;2、能根据企业名称设计的要求,设计出适合的企业名称;3、能针对不同类型企业,设计出相应登记注册时的操作步骤。9.1 案例导入案例 9-1 胡强的防盗系统公司 1胡强准备与他的3个朋友一起创办一家开发防盗系统的公司,他们一共凑齐了50万元,随后就开始张罗着选址、注册公司,并给公司起名字。4个从来没有创办企业经历的年轻人从公司注册这一步就开始“ 晕菜”了。 虽然在产

2、品的设计开发中他们个个都是好手,但是在准备创办企业这件事上,他们甚至连工商管理部门的大门朝哪边儿开都不清楚,这让 他们心里没了底。为了了解注册程序,他们先到工商管理部门拿了一套注册公司的程序介绍。几个人回来研究了一番,却发现越研究越不明白。像他们这样开发防盗系统的公司究竟应该注册成什么类型的企业?应该提供哪些资料?具体的费用是多少?究竟该怎么给自己的公司起名?几个人商讨了好几个晚上还是没有个结果。烦琐的注册程序,使几个人同时产生了畏难情绪。【思考与讨论】1、胡强准备创业开公司,那么第一步应该做什么呢?2、胡强的公司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比较合适呢?3、你能给胡强的公司起个好名字么?1 案例资料来

3、源:李良智,查伟晨,钟运动主编. 创业管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39.2 创业企业设立的一般流程为方便投资者创业,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都为创业人员提供包括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在内的全方位服务。为方便登记者,企业登记机关也会依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程序。虽然如此,创业者自身也应该了解和熟悉创业企业设立的一般流程,这对于提高创建的效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创业企业设立流程如下:第一步,企业选择,即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二步,名称设计,即设计新创企业和企业产品的称呼;第三步,登记注册,具体包括企业名称登记、工商注册、税务

4、登记和其他登记备案事项。9.2.1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我想创业,我注册一家什么样的公司合适?”或者“我想创业,我采取一种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合适?”这个问题是创业者创业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创业过程,就是一个建立组织和组织逐渐成长、发育的过程。创业第一步,除了资金上的准备、资源上的准备、心理上的准备等之外,极为重要的一件事就是针对自身情况,选择一个合适的创业组织形式。每种创业组织形式均各有其利弊,选择合适,便可趋利避害,选择不恰当,就会为将来的运作带来巨大的隐患。一般来说企业选择的法律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在我国实践中还存在个体工商户、中外合

5、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形式。9.2.1.1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1、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较为简单,包括:(1)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2) 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2、个体工商户的优劣势个体工商户的优势主要有:(1)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2) 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3) 税收负担轻。个体工商户的劣势包括:(1) 信誉较低,很难获得银行大额贷款;(2) 经营规

6、模小,发展速度慢;(3) 管理不规范,有的个体工商户甚至对经营所得和工资所得都不加以区分。9.2.1.2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最为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型企业,个人独资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在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由投资人以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尤其适于初涉市场、资金实力有限的创业者。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 有合法的企业

7、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此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比如国家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外,其他人都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

8、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 投资人决定解散;(2)

9、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 所欠税

10、款;(3) 其他债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业务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规定偿还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1) 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2) 雇佣人数不同。雇员8人及以下为个体工商户,8人以上为个人独资企业。(3)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

11、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4) 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设立。(4) 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执照。9.2.1.3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

12、企业也是非法人型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现代企业中,合伙企业所占比例很高,中外实践证明,合伙企业是一种灵活、简便又不失一定规范和规模的企业组织形式。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合伙人应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设立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例如国家公务员。合伙人都应当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存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2) 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明确各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合伙协议应采取书面方式订立,

13、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进行补充。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

14、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其他必要条件。2、合伙企业的财产(1)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出现退伙等法定事由,否则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

15、机构进行评估。(2)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

16、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不像公司企业那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其自身特点。(1) 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方式。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包括: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