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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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管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和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0195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特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路、水路及其支持保障系统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交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经国家和省级

2、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非税收入资金等。其他资金包括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筹的用于交通基本建设的资本金、非偿还 性资金和债务资金。第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1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本单位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金监管职责和内容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

3、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交通建设项目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 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 报送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2收准备工作;(八)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

4、资产管理。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适应本单位的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按规定编报、审核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按规定合理筹集和使用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四)按规定对设计单位编制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实行监督管理,编 制年度投资计划与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五)监督检查交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 报送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

5、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八)按规定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第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挤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3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六)是否按规定

6、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七)财会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 台账、凭证账册、会 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企业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如果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交通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对于企业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

7、交通建设资金。4第三章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第一节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第十条 前期工作资金监管是指对前期工作费使用的监管以及对前期工作成果的监管。本规程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文件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本规程所称前期工作费是指委托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以及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或造价控制等文件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以及相应的勘察、

8、设计、专题研究等所需的费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勘察费(包括测量、水文调查、地质勘探等)、设计费、概(预)算及调整概算编制费等;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标底文件编制费等。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前期工作阶段资金监管的主要任务是:(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科学论证,保证工程项目的财务效益、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科学筹措交通建设资金,保证经营性项目筹措的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非经营性项目筹措的非偿还性资金达到交通主5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交通建设项目法人通过发行建设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筹措有偿集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保证建设资金及

9、时到位。第二节 前期工作费监管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并纳入交通主管部门预算。交通主管部门的财会部门应严格按照前期工作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企业投资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按照企业

10、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要求,对前期工作费实行有效监管。第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6法人自行确定代建单位并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工作的,由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对前期工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授权或招标产生的代建单位并委托代建单位完成前期工作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前期工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第三 节 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监管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根据交通发展规划,指定专门部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项

11、目建议书中有关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筹措方案的建议,应当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议书中的财务与经济内容进行审核,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资金来源是否合 规,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等,并按规定程序和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资质和相应等级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签订合同确定研究工作范围、工作要求、进度安排、费 用支付方法以及协作方式等内容,积极配合承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项目投入、产出、效益、 风险 分析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第十九条

12、 可行性研究 报告应由编制单位的行政、技 术、经济负责人签字,并 对该报告的质量负责。研究结果存在可靠性、准确性甚7至弄虚作假问题的,应追究编制单位的相关责任。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计划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会部门应参与审核资金来源情况、投资效益分析、投资估算编制的合理性、合规性,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设项目投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科学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第四 节 设计阶段资金监管第二十二条 概算或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

13、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允许浮动范围内。概算经批准后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 编制交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交通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依据,是考核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的方式与程序,择优选择与交通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项目设计要求、设计费及其支付管理方式等内容,确保设计质量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8门负责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概

14、算的审核,重点审查初步设计的内容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相符;初步设计概算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是否准确,费用构成是否合理,取费标准是否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等。如果初步设计概算突破了投资估算允许浮动的范围,应当分析原因,对初步 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如果无法通过调整将概算控制在投资估算允许浮动范围内,则应当对建设项目在经济上和财务上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工程预算突破概算的,应分析原因, 对 施工图设计

15、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对其合理部分应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调整解决。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的工程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执行了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要求,施工图预算是否按照国家颁布的预算定额和编制办法进行编制,总额是否控制在初步设计总概算或技术修正概算范围内。施工图设计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审查变化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调整,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如果施工图预算突破了相应的概算,应分析原因,对施工图设计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改;对其合理部分应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9调整解决。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16、审核。第五节 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监管第二十七条 以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其标底或造价控制值应在批准的总概算范围内。以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是编制标段清单预算、工程标底或造价控制值的依据,也是分析、考核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对不宜实行招标而采用施工图预算加调整价结算的工程,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可作为确定合同价款的基础或作为审查施工企业提出的施工预算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后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逐级上报至设计审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财会部门的相关人员应当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信状况、设备状况、资金周转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不能提供可靠资金来源或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投标单位按投标资格不合格处理。第三十条 加强对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管理,投标保证金应及时入账,投 标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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