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28520804 上传时间:2018-01-17 格式:DOC 页数:87 大小:7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_第1页
第1页 / 共87页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_第2页
第2页 / 共87页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_第3页
第3页 / 共87页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_第4页
第4页 / 共87页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_第5页
第5页 / 共8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8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二一五年五月前 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便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本工作手册。目 录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3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2、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5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75.施工安全监督文书示范文本(115)96.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表277.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表35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37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抽(检)查表3910.其他项目监督抽(检)查表 66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 10 月 24 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4、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

5、确;(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 75%以上;(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六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6、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八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7、;(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

8、督。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

9、的;(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同时废止。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

10、监督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 10 月 28 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

11、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

12、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 2 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

13、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4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第九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被

14、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

15、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十三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