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修改内容7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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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二1.3 安全出口2.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论述并确定设置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修改2.1 采掘工作面个数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修改三1.按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按规定提供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 m以上煤层的突出危险

2、性评估结果。修改2.煤层群开采的,应预测瓦斯含量最大的煤层开采时,采、掘工作面及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并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确定矿井瓦斯等级。修改2.1 检查制度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突出矿井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修改4.1 依据符 合 煤 矿 瓦 斯 抽 采 达 标 暂 行

3、规 定 第 7条 的 矿 井 必 须进 行 瓦 斯 抽 采 , 并 实 现 抽 采 达 标 。 瓦 斯 抽 采 必 须 进 行专项设计。修改附件1矿井开拓与开采1 矿井瓦斯等级瓦斯灾害防治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修改内容1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修改内容4.2 抽采系统的确定设计应基本确定瓦斯抽采系统种类、抽采方法、预计瓦斯抽采量。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

4、斯系统。抽放钻机台数、型号满修改2.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修改4.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型号选择符合抽放设计规范,并明确安装位置、排放瓦斯出口位置警戒设施及监控装置。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修改4.4 抽采管路4.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

5、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新增4.5 抽采控制范围和指标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修改4.6 抽采机构及队伍需要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瓦斯抽采人员。瓦斯抽采人员应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新增4.3 泵站及附属装置2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6、计审查表修改内容5.1 防突机构及队伍 突出矿井应设置防突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突专业队伍,防突工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新增1.突出矿井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保护层选择符合要求,矿井瓦斯预抽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瓦斯抽采相关标准的2.应当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应明确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区域验证等,并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3.应当制定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明确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并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四 矿井通风3.3 专用回风巷 2.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

7、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修改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突出煤层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修改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修改6 矿井风量计算1.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要分别计算矿井通风容易和困难时期的风量。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修改七 防治水11.1 地质报告设计矿井应达到相应的勘探

8、精度,并提供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报告。改、扩建矿井提交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新增,原1.1改为1.2。3.5 采掘面通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原5.1改为5.2,并修改内容。原5.2改为5.3。5.2 防突措施3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修改内容1.3 矿井涌水量分析矿井充水因素,初步确定矿井水害类型与威胁程度、有无突水淹井的危险,预计矿井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原1.2改为1.3,并修改内容。21.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巷道和硐室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修改2.

9、当煤层顶板、底板赋存高承压含水层(组)时,应制定预防突水的技术措施。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应采取疏水降压措施,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顶(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强排水能力等技术措施,确保安全。修改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设计中应要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修改4.以井筒检查孔资料为依据,提出井筒施工防治水措施,包括松散层段施工方式、基岩段预注浆方式、井筒穿过含水段的井壁结构、井筒涌水量超限处理措施新增2.2防水煤(岩)柱留设3.含水、导水及与富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断裂带、陷落柱等构造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修改2.4 井

10、下探放水措施 3.设计应制定相应的避灾路线和安全技术措施。 修改2.5 岩溶水的防治当 煤 层 底 板 赋 存 灰 岩 强 承 压 含 水 层 时 , 设 计 应 编 制 隔水 层 或 相 对 隔 水 层 等 厚 线 图 ( 包 括 水 文 地 质 实 际 资料 ) 、 含 水 层 等 水 位 线 图 , 计 算 突 水 系 数 , 划 分 突 水危 险 区 。 设 计 中 应 制 定 查 探 底 板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的 技 术措 施 或 技 术 方 案 , 根 据 需 要 制 定 相 应 的 疏 水 降 压 、 注浆加固、充填开采等技术措施。修改矿井防治水措施开拓、开采应采取的安全措

11、施2.14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修改内容2.6 老空水防治对 矿 井 采 掘 和 安 全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小 窑 、 老 空 积 水 区 、水 淹 区 , 应 分 析 查 明 老 空 水 体 空 间 位 置 、 积 水 量 和 水压 , 如 果 具 备 疏 干 条 件 应 疏 干 , 不 具 备 疏 干 条 件 必 须留设防水煤(岩)柱。修改2.8 地表水防治1.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修改3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

12、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在井底设计潜水泵窝,配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新增6.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新增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设计潜水电泵系统或设置防水闸门。 修改2.潜水电泵系统的设备选型、泵窝形式、安装方式等符合相关规定。 修改3.设计采用防水闸门的,应明确给出防水闸门的设置地点、防水闸门型号选择及设计计算结果以及施工、试压、维护和开闭要求等。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修改4 防治水机构队伍矿井配备有满足工作需要的

13、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队伍和人员。新增防水闸门及硐室设施(强排系统)3.2井下防治水安全设施排水设施3.15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修改内容1.按规定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配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物资、设备。 新增2.根据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新增3.按规定建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 新增6 其它 原4改为6八 电气系统5 井下电气设备1.选用设备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8

14、.6.1的规定,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修改1.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修改,原8.1、8.2、8.3删除。2.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

15、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修改8局部通风机供电及风电、瓦斯电闭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修改九 提升运输5局部通风机供电及风电、瓦斯电闭锁8应急救援6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修改内容6.1 设置条件矿井必

16、须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修改十一1 矿山救护队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原2改为12 创伤急救 煤矿井口应设创伤急救站,并配备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原3改为23 安全定员煤矿安全定员应包括安全管理人员、井下安全人员和地面安全人员。配齐安全副矿长,配足通风、地质、测量、瓦斯检测、安全监测、防尘、爆破、主通风机操作等工种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配有瓦斯抽采人员和专业爆破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应配有防突人员,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应配有防灭火、灌浆、注氮人员,水害严重的矿井应配有防治水人员,其他安全定员应满足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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