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案例 ▏招聘季拉开大幕,单位Offer发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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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招聘季拉开大幕,单位 Offer 发对了吗?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案件回放】刘某于 2014 年 3 月初到 A 公司面试,2014 年 3 月 25 日,A 公司向刘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以下事项: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工作地点为沙特阿拉伯,入职期间为 2014 年 4 月 21 日,试用期为 2 个月,合同期为 24 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24000 元,转正后工资 30000 元。并注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签署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为准。2014 年 4 月 21 日,刘某在与 A 公司领导面谈后未被正式录用。2014 年 10 月 17 日,刘某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2、会提出申请,要求 A 公司支付 2014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期间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交通费、体检费、签证费、律师费等共计三十二万余元。A 公司答辩称: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本案中,我公司未安排刘某任何工作,刘某也未向我公司提供劳动,故双方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并且在录用通知书书中已经标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签署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为准,现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表明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既然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劳动纠纷,故应驳回刘某的请求。刘某

3、辩称:A 公司向我发出录用通知书已经表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本人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了关于 A 公司财务改革的几点意见,这证明我已经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建立,故 A 公司应当向本人支付以上款项。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尽管刘某提交了录用通知书、打印的电子邮件,以求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录用通知书中确已写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其提供的电子邮件为单方发送,未显示公司回复相关内容,A 公司对该邮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故本委对刘某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全部申请请求。【微评】在招聘环节,如果处理不当,将引发巨大法律风险。本案

4、中,用人单位值得肯定的做法是:第一,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标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第二,对于员工发出的电子邮件没有擅自回复。基于以上两点,仲裁委没有支持员工的主张。当然,我们也看到了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招募员工环节存在的问题:先向员工发出录用通知书,后与公司领导见面谈话。我们说,在招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慎重,并且应当先组织公司高层对该员工进行面试,确认合格后再行发出录用通知书。并且,涉案的录用通知书也有有待改进的地方,该文件约定了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年限、试用期,如果不是有“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 ”予以约束,这个录用通知书已经活脱脱在本质上是一份劳动合同了。试想一下,如果录用通知书被定性为劳动合同,本案的结局是否将改写呢?另外,我们都知道劳动关系建立容易,解除难,如果相关招聘制度不完善,招聘到不合格的员工,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长期的困扰。所以说,劳动关系无小事,在招聘季拉开大幕的时候,不知道用人单位的 OFFER、劳动合同、招聘流程等是否能够阻挡住潜在的法律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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