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岛风”一恕告“谷歌”,“关键词”二审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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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绿岛风”一恕告“谷歌” , “关键词”二审判侵权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绿岛风公司)1997 年开始使用“绿岛风”系列商标生产排气扇、风幕机等系列产品。被誉为“全球最大的风幕机生产基地”,其排气扇产品的产销量多年位列三甲,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 年 8 月,绿岛风公司发现,在 Google 搜索引擎中,输入“绿岛风”关键词后,在搜索结果的右栏,竟然出现“绿岛风某电器厂”等文字,点击该文字,更直接链接至其竞争对手广州某电器厂的主页。2007 年 11 月,绿岛风公司委托我们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电器厂和 Google 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2008

2、年 5 月,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厂的行为侵权,但以 Google 经营者“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为由,判决Google 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绿岛风公司随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 年 11 月,广州中院采纳绿岛风公司上诉意见,终审判决 Google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侵权,与某电器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所涉的关键词广告,其特征是由广告主自行设定关键词,当搜索引擎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后,搜索引擎除出现正常的搜索结果外,在其右栏的显著位置,还会出现广告主设定的关键词及相关内容。用户点击右栏关键词,将直接链接至广告主设定的主页。搜索引擎经营者

3、则按照用户的点击量收取广告主的广告费用。这种新型的网络广告经营模式,确实很具便利性,且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因为它不但让广告主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设定关键词,而且可以根据实际的点击量支付广告费。但关键词广告,尤其是这种模式下的关键词广告,是否属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包括是否属于广告行为,搜索引擎经营者是否属于广告经营者,是否需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承担审查义务,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搜索引擎经营者是否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等相关问题,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尚无前例。Google 经营者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是应当适用有关信息网络法规来108界定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还是应适用广告法来界定广告经营者

4、的审查义务。这不仅仅是案件胜负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乎关键词广告如何发展,如何在互联网上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我们在上诉状和二审代理词中指出:第一,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关键词广告符合广告的全部特征,属广告行为。第二,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Google 经营者作为广告经营者,负有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法定义务。第三,Google 经营者提供的是“关键词的排位调整和再选择”服务,即关键词广告并非是自动生成的自然结果,而是任意设置、编辑的人为结果。在现有技术条件下,Google 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设定过漏或屏蔽程序来控制某些设定或链接。第四,Google 经营者作为广告经营者依法负有审查

5、义务,并在技术上有条件进行审查,但却为增加点击量,获取更多的广告收益,将网络平台不加任何限制地提供给广告主,任由广告主自行设置和变更关键词的内容,其行为类似于报社、电视台不加控制的将报纸版面或电视时段提供给广告主,任由广告主自行发布任何未加核实和审查的内容,明显地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是主动放弃法定的审查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使侵权行为在 Google 经营者的放任下得以实施,侵权结果在 Google 经营者的帮助下得以实现并扩大。Google 经营者有明显的过错,对侵权及侵权损失的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第五,如果判决 Google 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无疑等于通

6、过判例确认免除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广告审查义务,将关键词广告置于法律的监管之外。若如此,将造成广告秩序的严重混乱,虚假广告将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将更加肆无忌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 Google 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 Google 经营者与某电器厂共同赔偿绿岛风公司的损失。该案的判决,首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解决了搜索引擎中关键词广告的几个重要问题,是一个示范性的案例,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一,在互联网上以他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文字作为关键词使用,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如果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互联网的关键词广告属于广告行为,应当受广告法的调整。作为广告经营者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承担广告审查的法定义务。第三,搜索引擎服务商未依法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义务,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109该案分别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09 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因经办该案,我们获得广州市律师协会“2009 业务成就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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