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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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 346 号原告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 197-2 号伟诚商务大厦 1401-1404 房。法定代表人吴丹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向阳,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志群,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 727 号 402-B 室。法定代表人陈天桥,董事长。被告盛大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 625 号 712-A 室。法定代表人陈明锋,执行董事。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游闽健

2、,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通力计算机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 201 号 A201 室。法定代表人梁钢,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杨春宝,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鹰,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朝扬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2区建基路 68-82 号图书批发市场 2 楼 B099、00 档。法定代表人黄劲,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向阳,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志群,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

3、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盛大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力计算机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朝扬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 年 10 月 16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00 元,减半收取 400 元,由原告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倪红霞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婧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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