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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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 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 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 是

2、 CNNIC 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 CN。 第五条 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 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第七条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 CN。在顶级域名 CN 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

3、6 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34 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

4、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港;MO-澳门。 第九条 二级域名的增设、撤消、更名,由 CNNIC 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一) 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 20 个字符; (二) 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5、第十一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 (一)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二)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三) 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四)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六) 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

6、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 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 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 本单位介绍信; (三)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

7、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 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 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 30 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责任 (一) 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 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

8、三)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 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第四章 域名注册的审批第二十条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第二十一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并发放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

9、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 30 日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

10、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 30 日域名服务,30 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第五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四条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域名管理单位核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域名注册单位核准后,停止该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七条 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由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 CN的,必须在 CNNIC 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和办理其它域名事宜的,应当缴纳运行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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