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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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务会计内控制度2017-6-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外币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具有现金等价物性质的票据及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涉及货币资金业务的部门(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四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企业负责人、企业总会计师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

2、资金的安全完整共同负责。 第六条 货币资金岗位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包括外币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具有现金等价物性质的票据及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涉及货币资金业务的部门(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四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企业负责人、企业总会计师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共同负责。 第六条 货币资金岗位分工所规定的范

3、围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使用现金范围主要包括:(1)职工薪酬和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4企业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办理收付款业务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过经办人签字、审批人批准、会计人员制证,稽核人员审核,方可由出纳人员进行现金的收付。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后应加盖收讫、付讫印章。 出纳人员提取现金,应持会计人员编制的银行付款凭证,保管印鉴人员方可盖章。 5企业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企业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

4、户银行确定坐支数额,未经银行批准,严禁坐支现金;不准将企业收入的现金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用现金或借用账号存取现金。 6库存现金应每天核对,发现账款不符时,出纳人员应立即报告财会主管人员,对浮多或短少部分做成记录,暂作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列账,查出原因后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即白条)顶替库存现金和挪用现金。 7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每月至少一次)与出纳人员共同进行现金盘点,认真做好记录,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8企业要加强现金保管地点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备保险柜、防盗门、报警设备、消防设备,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建立监控系统。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5、。 9出纳人员要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以确保其安全和完整。如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失,要负经济责任。 10企业到银行取送万元以上现金必须安排专车,取送10万元以上现金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前往。因特殊原因,需携带大额现金出差的人员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防卫能力,应携带防抢劫安全箱包,同时应安排护送人员。经批准可以乘坐火车软卧或飞机。 11企业保卫部门要定期对现金存放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漏洞要及时整改。如发现有可疑情况、有被撬被盗痕迹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部门并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1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

6、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2按照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应报集团公司备案,并签订三方(企业、银行、集团公司)银企直联协议,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企业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应存入银行,企业各项收付款项,除本制度规定可用现金结算的外,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4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 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5办理银行收付款业务应取

7、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过经办人签字、审批人批准、会计人员制证,稽核人员审核,方可由出纳人员办理银行收付款。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后应加盖收讫、付讫印章,企业签发的支票(现金支票和银行支票)应在备查簿上进行详细登记,并由持票人签字。 6企业应指定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每笔调节事项进行合理性检查,并应跟踪落实调节事项的后续情况。 7企业应定期对银行存款各账户的收支进行检查与分析,对不符合本规定和违反会计制度、银行结算

8、制度的事项,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 备用金管理 1备用金是指付给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或有关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备作零星开支、零星采购或差旅费等用途的款项。严禁个人非因公借款。 2企业应建立备用金审批权限制度。备用金借款除经借款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外,企业财务部门还应对备用金借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备用金借款应拒绝办理。 3企业对备用金借款应规定报销期限。经办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多退少补,不允许过期占用。财务部门应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过期占用者,应及时催交或扣回,情节严重的,财务部门还应向企业领导报告予以处理。 4企业应建立备用金对账制,

9、定期(至少每季一次)进行一次核对签认。备用金经办人离开原岗位时(岗位调整、退休、离职等),必须将备用金交回,否则,企业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5因工作需要,对备用金业务频繁的部门可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定额备用金应落实责任人员,每月进行报账清理。 6备用金借款应按规定的用途支用,不得挪用。企业财会部门应经常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对违反备用金管理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借款收回。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1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存放地点及用途不同,但仍属于货币资金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

10、款、银行保函保证金存款等等。 2企业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存取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应视业务需要和用途,经业务部门申请,财会部门审核,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办理。 3各类其他货币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挪做他用。 4企业对信用卡(商务卡)的办理应从严掌握,如确因工作与业务需要办理时,由业务部门申请,财会部门审核,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向银行申请办理。企业应制定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范围、持卡人的责任、权限、监督和审批办法等制度并按照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严格执行。 5企业因外地项目必需在当地开立临时银行账户的,应选择与企业基本户同一银行系统,在开立临时银行账户的同时向银行申请开通授权企业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

11、中心网上查询功能。企业应加强对外地账户的监管,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 应收票据管理 1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企业的应收票据应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 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中逐笔注销。 4出纳人员负责应收票据的保管,保证应收票据的安全

12、。防止遗失或被盗,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九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企业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票据(支票、发票、有价证券等,下同)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2企业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出纳人员不得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3企业应当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应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1企业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

13、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进行检查。 2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2按照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应报集团公司备案,并签订三方(企业、银行、集团公司)银企直联协议,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企业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应存入银行,企业各项收付款项,除本制度规定可用现金结算的外,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4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 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14、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5办理银行收付款业务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过经办人签字、审批人批准、会计人员制证,稽核人员审核,方可由出纳人员办理银行收付款。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后应加盖收讫、付讫印章,企业签发的支票(现金支票和银行支票)应在备查簿上进行详细登记,并由持票人签字。 6企业应指定出纳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每笔调节事项进行合理性检查,并应跟踪落实调节事项的后续情

15、况。 7企业应定期对银行存款各账户的收支进行检查与分析,对不符合本规定和违反会计制度、银行结算制度的事项,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六条 备用金管理 1备用金是指付给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或有关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备作零星开支、零星采购或差旅费等用途的款项。严禁个人非因公借款。 2企业应建立备用金审批权限制度。备用金借款除经借款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外,企业财务部门还应对备用金借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备用金借款应拒绝办理。 3企业对备用金借款应规定报销期限。经办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多退少补,不允许过期占用。财务部门应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过期占用者,

16、应及时催交或扣回,情节严重的,财务部门还应向企业领导报告予以处理。 4企业应建立备用金对账制,定期(至少每季一次)进行一次核对签认。备用金经办人离开原岗位时(岗位调整、退休、离职等),必须将备用金交回,否则,企业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5因工作需要,对备用金业务频繁的部门可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定额备用金应落实责任人员,每月进行报账清理。 6备用金借款应按规定的用途支用,不得挪用。企业财会部门应经常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对违反备用金管理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借款收回。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1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存放地点及用途不同,但仍属于货币资金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银行保函保证金存款等等。 2企业对其他货币资金的存取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应视业务需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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