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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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关于贵院受理的xx等诉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已由贵院委托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出具的xx鉴(2017)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17)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2017)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贵院(2017)旌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申请人已收悉,现申请人认为xx鉴(2017)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以下明显错误,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故意模糊概念,不对药物因

2、素进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结论没有公信力! 3、鉴定书称胆红素升高,ALT、AST没有同步明显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这是非常荒唐的逻辑!依据多次生化检查结果提示ALp、GGT、TBA明显升高,而CHE却明显降低,结合尸检时的淤疸表现,这些都强烈提示存在药物性的肝实质性损害。鉴定人为何对明显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4、用药明显不符合正确的临床诊疗思路。患者因肝功受损前来就医,院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护肝治疗措施,同时注意控制血糖,停用所有可能加重肝脏损害的药物,而是违犯规定滥用抗菌素,乱用制酸剂、且大量使用有损肝脏的药物,这也符合规定? 5、鉴定报告称治疗中曾发生两次血糖升高,测定血

3、糖14.72mmol/L,还不能排除输液时采血。事实上,9月3日,患者入院当日血糖仅5.26mmol/L,转外科后,自9月18日才出现明显的血糖升高,至9月29日,患者测定血糖值14mmol/L以上者高达30次!其中,9月19日21:00更是高达22.8mmol/L!且排除了输液的干扰,如此血糖水平与患者病情恶化没有关系吗? 就以上质疑,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同时,申请人已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请求对被告x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在实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其本身仍然是

4、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认识(更何况申请人已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若干有充分事实及证据的质疑),为了确定其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强弱,因此,应当为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故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四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xx鉴(2017)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虽为贵院委托鉴定,但为确认其证明力,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事审判公正,故特向贵院申请xx鉴(2017)临鉴字第1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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