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初稿:论法定继承人资格的确认与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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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法定继承人资格的确认与丧失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制制度的完善,继承制度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先论述了法定继承人的总体概况,再详细论述了法定继承人资格的确认和丧失的情形,最后论述了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的特点,并进行总结。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每个公民的财产越发丰富,在公民死亡之后,就产生了继承的问题,现在通俗所指的继承,一般是指财产继承,是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 一、 法定继承人的总体论述(一) 我国法定继承权制度的概述及现状我国法定继承权制度就是我国的继承法 ,我国宪法第 13 条规定:“国家保护

2、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在此基础上, 继承法第 1 条就开宗明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即继承法是专为保护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而制定的。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个方面:1.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2.男女平等;3.权利义务相一致;4.限定继承;5.养老育幼、照顾弱者。我国目前法定继承的现状,主要就是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仅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3、母可以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其他近亲属,如叔、伯、表兄妹、堂兄妹等均不能通过继承这一方式取得对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一旦公民在生前没有以遗嘱的形式明示对其死后财产的如何处理,而其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话,其财产将被依法收归国家或者其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二) 法定继承权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以明确规范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或比例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1.继承要素

4、的法定性:由于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因此其基本要素都显示出鲜明的法定性,只能按照法律预设的标准模式进行。2.适用效力的强行性:继承法虽然是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却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强行性规范色彩,表现于法定继承。3.前置基础的身份性:法定继承各要素的确定,并非立法者随心所欲,也非盲目偶然,而是以婚姻家庭法所规定的亲属神父关系为前置性基础或者依据;亲属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构成了法定继承的先决因素。4.受遗嘱继承排斥,又对遗嘱继承给予限制:法定继承虽然是与遗嘱继承并行的继承方式,但在法律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5、(三) 我国法定继承权的特点及分析在人类继承制度史上,法定继承始终与遗嘱继承构成了并行且不相悖的两种继承方式,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民族中,基于其继承运行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功用的不同,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持有的侧重态度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来说,在继承制度形成的早期,法定继承在其实质活形式意义上均居于主导地位,并普遍反映在古代各国的有关法律文献中,遗嘱继承虽然从古代至今就有并且在近代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从未削弱法定继承的固有地位。在现代社会,各个国家的立法在一方面使遗嘱自由得以伸张,另一方面也使法定继承更加巩固和完善,并力求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的权

6、利保护与被继承人意志自由之间寻求出最有效的调和机制。在中国历史上,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宗法制度形成了重身份、重伦理、以家庭或者家族为本位的继承模式,礼法两种规范共同致力于融身份、财产、宗祧于一体的法定继承的维护,因而法定继承不仅在制度层面一统天下,遗嘱继承得势甚微;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多认同法定继承或当地习俗,缺乏遗嘱继承3的观念和行为取向。我国现代立法中,继承立法彻底走出了宗法继承的历史阴影,确认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并行与补充关系,但在现实法律实践中,仍呈现出法定继承比遗嘱继承具有更重要、更普遍的适用效果,绝大多数的继承关系都依法定继承而运作。(四) 我国法定继承的适用法定继承的适用,即法定继

7、承的发生是指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 “遗嘱在先原则”是世界各国法定继承适用的通例,即在继承开始后,应当首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我国的继承法将这一原则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化和具体化,在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据此,被继承人死亡时,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先适用遗嘱继承或遗赠,即按遗嘱办理;最后才能适用法定继承。在这个总体原则指导下,我国继承法第 27 条又专门规定了法定继承适用的具体情形,综合起来,只有存在以下六种情形

8、之一,即引起法定继承的适用: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遗嘱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5.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二、 法定继承人资格的确认(一) 我国法定继承人资格确认制度概述所谓继承人的资格问题,也就是继承权的问题,它是公民依法继承或者依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凡是法律赋予公民以继承资格的才能参加继承,否则便无权参加继承。公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取得继承人资格,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丧失其继承资格,在我国的民法的相关法

9、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继承法 、婚姻法以及其他含有继承规范的法律、法令、条例等有关继承问题的相关规定。(二)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法定范围4法定继承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其范围的确定,一般是以法定的亲属范围为依据。我国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上与婚姻法所调整的亲属范围基本一致,并将婚姻法中有关亲属间法定继承权的内容具体化。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至 12 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三)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即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

10、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实际享有和行使继承权的先后次序。继承开始后,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不能不分先后的同事进入继承,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依先后次序决定是否能作为继承权主体实际介入到继承关系中。当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则不能继承;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发生主体或权利全部空缺的情况下,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有机会行使其继承权。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由法律以强行性规范形式表现,因而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强行性和限制性作用,只要客观运行的继承关系属于法定继承,则必须遵从这一顺序。继承法在界定法定继承人顺序时,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因婚姻或者血缘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二是婚姻家庭法规定的扶养权

11、利义务的强度和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扶养效果的程度。因此,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至12 条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个两个顺序在法律意义上形成排斥和补充关系,即第一顺序必然要排斥第二顺序,而第二顺序则在第一顺序发生全部空缺时进行补位,只要第一顺序中有一个继承人存在或享有并行使继承权,即对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产生全面排斥后果。因此,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只能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产生补位效果:1.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无一人存在;2.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者全部丧失继承权;3.第一顺序的部分

1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余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四)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调查取证法定继承人的调查取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时就发生,当被继5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时,继承开始后,就适用法定继承,对法定继承人的调查取证,是核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及继承权利,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核实:1.户籍管理机关单位核实,通过户籍关系确认法定继承人的身份;2.通过婚姻管理机关单位核实,主要是核实配偶之间的身份关系;3.通过对家庭成员或者亲属成员的询问了解;4.通过公证单位进行公证举证。(五)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确认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至 12 条中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3、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这些继承人的身份主要是因婚姻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1.配偶:即夫妻,是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亲属称谓;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配偶相互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能因为生存一方性别的不同而给予继承权上的歧视或差异,禁止干涉丧偶妇女对亡夫遗产的继承权和“带产再婚” ;配偶继承权以一方死亡时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如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则可以配偶

14、身份取得法定继承人资格,若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则不存在配偶继承权;一切婚外同居关系,比如所谓的试婚、纳妾、包二奶、小三等各种无效婚姻、重婚的男女当事人,都不存在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关系,不具备配偶身份,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2.子女:子女相对于父母是亲属中直系血亲亲属中血缘关系最近的人,也是亲属间扶养权利义务和家庭共同生活最基本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亲子关系具有复杂的结构和类型,当中又有以下几种类型:婚生子女:是有效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生育的子女,因出生而与父母间形成亲子身份,依法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是有效婚姻关系之外的男女生育的子女,其与生母的关系一般基于出生而确定无疑,但与生父的亲子女关系通

15、常须经过准正或认领而落实到位,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是其生母或生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即使是在其生父或生母死后才6确认其亲子关系,其法定继承权亦应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不能因其无辜的非婚生性而在继承权上予以否定或歧视。养子女,收养关系有效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消灭,与养父母间拟制血亲权利义务产生,在收养关系有效存续期间,养子女只能是养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而不能同时作为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此即养子女法定继承人资格的单一性。但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有的子女被收养后,仍然与生父母保持密切往来,在一定程度上也有赡养生父母的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 19 条指出:“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继承法第 14 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这表明,养子女虽然不是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适当分得遗产人” 。继子女,在我国婚姻法上,继子女的亲属法律地位分为两类:一是仅仅作为继父母的直系姻亲,彼此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这种亲属地位中,继子女只能作为其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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