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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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案情简介:1996年12月18日,某制药厂与A银行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某制药厂以其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对其1996年12月18日至1999年12月18日之间向A银行的贷款在380万元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1998年5月13日,某制药厂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区工业经济局(以下简称某工业局)转让给B公司。1998年11月5日,B公司又与本案原告C公司签订B公司出让其下属某制药厂协议书,约定:B公司将收购某制药厂的全部资产(包括厂名、商标、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工艺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2、、生产厂房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有形资产以及债权)出让给C公司,由C公司承担原制药厂的全部债务和经济责任。协议生效后,C公司向A银行支付了某制药厂的借款利息。1998年12月12日,原告C公司与被告D公司签订资产折换协议书约定:一、C公司将原制药厂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建筑物、附属物,与D公司等量资产折换后转让给D公司;二、D公司以450万元资产折换C公司上述资产,折换后D公司拥有某制药厂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三、签订合同时,D公司给C公司支付20万元保证金;合同生效,双方共同办理好D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并交付给D公司后,D公司再给C公司支付130万元保证金;1

3、50万元保证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由C公司承担,D公司在结算时扣除;四、D公司新建的厂房完工后,C公司必须在30日内将某制药厂设备搬入新厂,以便D公司进场建设;C公司搬迁到新厂后,即与D公司组成移交小组进行资产移交;五、一方违约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5万元,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该资产折换协议书签订时,百花公司既未向抵押权人遵义工行通知,也未将财产抵押情况向受让人浩鑫公司告知。同年12月22日,百花公司与浩鑫公司签订资产折换补充协议(一),约定:一、D公司向百花公司支付的150万元保证金,C公司只承担其中100万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剩余50万元的利息由D公司自行承担;二、D公司对某制药厂厂址进行

4、土地开发的一切费用,由D公司承担。1999年2月3日,C公司与D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一、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D公司应向C公司支付300万元保证金;扣除已支付的40万元,再需支付260万元;C公司承担其中250万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利息从付款翌日起,每季度末由百花公司支付给D公司;二、新建厂房保证在一年内竣工。如不能按期竣工,谁的原因谁负责;三、自D公司新建的厂房及车间竣工交付日起30日内,C公司如不能将某制药厂使用的土地交给浩D公司,则应每月向D公司交纳租赁费5万元,直到土地交付时止。之后,D公司向百花公司付款340万元,并根据C公司提供的地籍资料,申办了土地使用权预登记证,将

5、某制药厂的4517.6平方米土地变更为D公司的住宅建设用地。2000年11月1日,C公司与D公司签订第三份补充协议,约定:一、C公司收取D公司的340万元,加上应承担的银行利息366 172.63元,作为已支付的置换土地款。按450万元资产总价扣除前述款项后,D公司还应向C公司支付733 827.37元,此款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11月8日支付;二、D公司付款后3个月内,C公司必须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全部交付给D公司。C公司搬迁之前,须向D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另行签订;三、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条款执行,则应向另一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继续履行义务。此后,D公司向C公司指定的账户汇入73

6、3 827.37元。在C公司与D公司签订资产折换协议后,A银行曾以C公司为被告、D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考虑到A银行并非想占有抵押财产,而是为了收回其发放的贷款,如果确认资产折换协议书无效,无疑会给善意的D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故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在C公司不能清偿A银行的债务时,由D公司代为清偿;D公司代偿债务后,取得对C公司的追偿权,同时A银行的抵押权消灭。D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确定的代偿义务。D公司在尚未履行完上述判决确定的代偿义务之前,C公司起诉D公司,认为其折换的资产在转让前,已经被抵押给A银行,并且办理过抵押登记。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

7、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产折换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无效。关键问题:一、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是否绝对无效?二、债务履行以后,抵押权的消灭时间在诉讼中有无必要认定?是否必须在一审起诉前,消灭主债务,才能认定转让行为有效?三、担保法地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是谁?法院判决:一、资产折换协议书签订后,D公司已根据协议,向C公司支付了折换款,并根据C公司提供的地籍资料,到区国土局申办了土地使用权预登记证。这些事实证明,签订资产折换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是C公司与D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

8、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可以认为,抵押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设立的物权,是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的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而所有权中就包括了对物的处分权。抵押人并非不能向他人转让抵押物,只是应当在转让时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的义务。抵押人不履行通知、告知义务就转让抵押物,只要在转让后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受让人在得知受让物上有抵押权后代抵押人清偿债务,

9、使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让仍可以有效。现查明,D公司已经向抵押权人A银行代偿了C公司的全部债务,从而使抵押权因债权实现而消灭,限制C公司向浩D公司转让抵押物的权利瑕疵不复存在,因此可以认定,C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资产折换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未损害他人利益,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应为有效。二、C公司上诉认为,抵押权消灭的时间应以诉讼提起的时间为准;在其提起本案诉讼时,D公司并未代其A银行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并未消灭,一审这一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抵押权可以因担保的债权实现而消灭,没有规定抵押权消灭以何时为准。C公司的这一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三、担保法第一

10、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这是担保法的立法目的。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虽然规定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是第二款、第三款还规定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纵观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可以看出,此条并非剥夺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权,而是要保障抵押权人享有的债权能够实现。法律确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

11、利与义务,建立和规范社会秩序,最终体现的是国家整体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都应当从立法本意上去理解和遵守法律,不能断章取义地利用法律。能够援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应当由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决定。在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中,抵押人只有通知、告知、提供相应担保、清偿担保债权等义务,没有据以起诉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权利。只要抵押人本着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这些义务,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会受到侵害,从而也不会发生纠纷。作为抵押人,C

12、公司在转让抵押财产时不履行法定的通知、告知义务,转让抵押财产后,仍然不履行清偿债权的义务,却执意援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来主张转让无效,以达到依法不应达到的毁约目的,其行为不是维护法律。只要抵押权能消灭,无论是在消灭前还是消灭后提起本案诉讼,C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应满足。凌立律师:对于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将抵押人未履行告知或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直接规定为无效,如此规定是否妥当,不无讨论的余地。而无论如何,在本案中体现出来了一种重要原则,即:法律的理解应当着眼法律的精神,应当着眼于法律背后的利益考量,应当从总体上去把握,不能断章取义地去理解法律,不能机械地去理解条文,更不能断章取义地去利用条文

13、。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便体现出这种理解的重要性,而法院最终对于此案的判决,也较好地诠释了这种运用法律的精神。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044号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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