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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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2003 年 11 月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结合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第 2 条 为统一铁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机车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第 3 条 铁路机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铁路运输管理所需要的机车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逐步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充分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预测、监督、反映机车运

2、用、检修和燃料消耗情况,为日常运输生产指挥、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第 4 条 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以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提供或使用统计资料。第 5 条 根据机车统计任务的需要,机车统计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机务段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二)负责机车统计工作的统计调查、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信息资料。(三)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普

3、法宣传教育,进行统计分析,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机车统计工作。(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开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数据源点质量。(五)负责管理机车统计现代化建设,促进现代化技术在机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第 6 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和本规则赋予的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机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第 7 条 加快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满足统计信息量迅速增长的需要。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机车统计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并为实现直接对原始记录处理、存储、上报打好基础。第二章 基本

4、规定第一节 统计范围、报告制度第 8 条 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上(由国家铁路支配和合资、地方铁路支配),以及合资铁路线上(由国家铁路支配和合资支配)、地方铁路线上(由国家铁路支配)的机车运用、检修等,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由地方铁路支配的在地方铁路线上的机车统计等可参照执行。第 9 条 机车种类划分机车(含动车组动车)种类分为内燃、电力、蒸汽机车。机车类型按附件四“机车重量、长度及功率表”中机车类型代码栏统计。动车组种类分为内燃、电力动车组。动车组中非动力车辆按车辆统计。第 10 条 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采用 18 点结算制,18 点前收到的司机报单均统计在当日中

5、。统计报表分标准轨和窄轨、分机车种类填报。 第二节 配属机车第 11 条 配属机车 机车按归属权限划分为配属机车和非配属机车。(一)配属机车:根据铁道部、铁路局配属命令,拨交铁路局(包括自购)及机务段保管、使用,涂有局、段标志并在资产台账内登记的机车。(二)非配属机车:是指原配属关系不变,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命令由他局、段派至本局、段入助及临时加入支配(含长交路轮乘)的机车。(三)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自有机车为其配属机车,支配机车包含其租入机车,运用、非运用机车按照本规则第 13 条分类表分类。第 12 条 配属、非配属机车的转变时分(一)调拨机车:凡新购置、新造或在段调拨的机车,依据铁道部、铁

6、路局机车运用部门拍发的电报和机调命令,自实际交接完了共同签字时分起,并由交接双方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铁路局、铁路分局、机务段加入或取消配属;在工厂或机务段修竣后调拨的机车,自验收员签字时分起,并由驻厂(段)机车验收室及时拍发电报通知新配属和原配属铁路局、铁路分局、机务段加入或取消配属。(二)报废机车:自铁道部核备铁路局“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后并电复通知铁路局时起取消配属。第三节 支配、非支配机车第 13 条 支配机车、非支配机车定义机车按指挥使用权限划分为支配机车和非支配机车。(一)支配机车: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命令拨交各局、段支配使用的机车,包括入助和临时加入支配(含长交路轮乘)的机

7、车。(二)非支配机车:根据铁路局命令批准的长期备用(长期备用机车为局的支配机车,为段的非支配机车,为局的支配机车,)、出助的机车以及按租用合同办理的出租机车。(三)支配、非支配机车分类表支配机车运用机车客车行包专运货运(货物、小运转)路用补机专用调车其他工作非运用机车 长期备用(不包括在段支配内)短期备用检修大(厂)修、中(架)修、小(洗)修、辅修、临修、其他检修其他非支配机车长期备用(不包括在局非支配内)出租出助第 14 条 支配、非支配机车的转变时分(一)长期备用机车:长期备用机车为由铁路局批准备用1 个月以上的机车。加入时分自接到批准的调度命令后,从整备完了时刻(“长期备用机车记录”时间

8、)起:解除时分自接到解除命令,内燃、电力机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出段状态时起(不得晚于乘务员出勤时刻),无动力状态备用的蒸汽机车自点火升汽锅炉汽压达到 1000kPa 时起。长期备用机车有动力试运转或有动力回送时,自接到命令时起加入支配,按运用机车统计;试运转后再转入原状态时,其转入时分自入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鉴定期内若发现长期备用机车不良处所时,应由鉴定组织及时通知机车调度室,自发现时起加入支配,按检修机车统计;消除不良处所后,仍要长期备用,自修理完了时起加入,同时取消支配。长期备用机车未达到规定的备用时间而解备时,自备用之时起至解备时止按短期备用计算(不足 24 小时的,按运用机车统计)。

9、超备用命令规定时间继续备用时,在补发命令前按运用机车统计。(二)出租机车:出租和退租时分自出、承租双方交接完了时起;如不进行交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对下列情况应加入支配按运用或检修机车统计:1.临时参加铁路运营工作时,其加入时分根据司机报单实际工作开始至工作完了时止。2.进行大(厂)修、中(架)修时按检修机车统计。其加入时分,大(厂)修自到达承修厂界或承修段界时起,中(架)修自到达承修段规定技术作业完了时起;修竣后不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验收员签字时起取消支配。如机车先入本段再入厂或承修段进行大(厂)修、中(架)修时,自入本段时起加入支配;修竣后回本段继续出租时,自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回段小(

10、洗)修、辅修、临修时不加入支配,仍按出租机车统计,小(洗)修、辅修修竣台数按外委统计。如另派机车代替时,代替的机车自到达工作地点时起至工作完了离开工作地点时止,按出租机车统计。(三)助勤机车:根据调度命令,出助段自机车出段经过站段分界点时起取消支配,入助段同时加入支配。助勤完了时,入助段自机车出段时起取消支配,出助段同时加入支配(经过站段分界点时分,由出、入助段机车调度室及时通知对方)。(四)长交路轮乘制机车:1.站交接:自机车到达乘务员继乘站时起至到达下一个继乘站时止,为值乘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2.段交接:机车到达继乘站后入段时,入段前为上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机车,入段后为接班乘务员所属

11、段的支配机车。3.若因机车故障在继乘站或入段检修时,自机车修竣时起为接班乘务员所属段的支配列车。(五)未配属给局、段的新造及新购置机车委托机务段进行牵引试运时,由机车乘务员接车时起至交车时止的时间,加入支配按运用机车统计。第四节 运用、非运用机车第 15 条 运用机车:为参加各种运用工作的机车。包括担当工作以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等待工作的机车,以及中间技术检查机车和经铁道部、铁路局命令批准的其他工作的机车。第 16 条 运用机车的运输种别:根据列车车次、列车组成、工作地点和铁道部、铁路局有关文件及命令的规定确定。(一)客运工作为担任各种旅客列车(包括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客货混合列

12、车、回送客车列车及军用车次开行的整列客车、代客货车(包括空重)列车的机车。其中动车组工作为担任旅客运输的动车组动车。(二)行包专运工作为担任行包快运专列的机车。(三)货运工作分为:1.货物工作为担任各种货物列车(包括“五定”班列、快运货车列车,直达、直通、区段、摘挂、超限、重载货物列车,保温列车,自备车列车等)及军用车次开行的列车机车(整列客车及代客货车的列车机车除外)。2.小运转工作为担任小运转列车工作的机车。(四)路用工作为担任路用、试验、救援、除雪及回送入厂列车的机车。包括:1.牵引无动力机车及机械车辆的机车。2.因机车调拨、出租、助勤、出入厂及试运转(在检修中试运转除外)所开行的单机。

13、3.固定驻在折返段及车站担任工作的机车,回段修理时往返所产生的单机。4.机车在外段、站发生故障,不能继续牵引列车,回段修理时所产生的单机。5.利用去工厂及外段修理的机车在往返途中牵引列车,在机务段、折返段、承修厂、承修段的停留时间(检修时间除外)。6.由于自然灾害、电网故障或行车事故,根据调度命令停运的列车机车,未离开保留地点的停留时间。7.机务段运用车间与检修车间不在同一地点,因检修往返途经闭塞区间所产生的单机。(五)补机工作为在补机区段内担任补助牵引或推进的机车(不论挂于任何位置)。超过补机区段运行时,其超过部分根据调度命令确定为重联或有动力附挂,无调度命令按有动力附挂统计。(六)专用调车

14、工作为下列各项:1.固定在车站专为担任调车工作、在非补机区段担任送坡任务的机车。2.月间计划指定利用列车的本务机车,在列车始发站及终到站兼作调车工作的实际作业时间。3.专调机车在区间装卸走行不足一个站间区间时,以及在非营业线(包括未办理临管的新线、支线、专用线、联络线)的作业时间。4.专调兼作小运转的机车,在所担任的专调站间牵引小运转列车前后的时间。5.在国境联络线上取送车辆所开行的列车机车和单机。(七)其他工作为担任上述六种工作以外的运用机车。其中包括:1.月间计划规定专门担任段内调车工作的全部时间及利用段内等待工作的机车兼作段内调车的实际工作时间,但不包括定检到期等待修理的机车,如发生则将

15、其全部时间按检修机车统计(月间计划无规定而产生的段内调车,按段内等待工作统计)。2.专为评比鉴定、考试、教学、技术表演、对规对标、观摩、给水、送汽、泵风、消毒、消防等项工作的内燃、电力机车及有动力蒸汽机车。3.根据调度命令扣下担任特运任务的有动力机车等。第 17 条 运用机车的工作种别(一)本务机车为牵引列车担任本务作业的机车。两台机车牵引列车(包括规定的双机牵引区段)及组合列车,第一台按本务,第二台按重联。但两个列车临时合并运营时,两台机车分别按本务机车统计,所牵引的重量和车数,各按原担任的列车组成填记。(二)重联机车图定或根据调度命令附挂于列车担任辅助牵引的机车。通过补机区段时,仍按重联机

16、车统计。(三)有动力附挂机车为根据调度命令附挂于列车回送的有动力机车。(四)单机其运输种别按下列规定确定:1.原则上以车次确定为客运(客车单机车次)、货物(货车单机车次)和小运转工作(小动转单机车次)。2.全区段都为单机时,按其往路或复路的运输种别确定;往返都为单机时,按其往路的计划运输种别确定。3.利用单机在途中担任别的工作时,其前后单机仍按原运输种别确定。4.不同运输种别的单机连挂运行时,各按原运输种别确定。5.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 12的区段,以 10辆为限;超过 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超过规定辆数按货运列车统计。第 18 条 非运用机车:是指未参加运用工作的机车。包括备用、检修及铁道部、铁路局命令批准的其他机车。 第 19 条 运用、非运用机车的转变时分(一)短期备用机车:是指机务本段机车交路计划内无任务或任务已经取消,并以调度命令备用的良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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