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与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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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制度与鉴定程序江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与仲裁管理处王海滨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2018/1/3,2,一、司法鉴定制度,2018/1/3,3,(一)司法鉴定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活动中,鉴定人 运用科学技术或着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其定义来看,司法鉴定既是一种诉讼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科学技术实证活动,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基本性质,这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2018/1/3,4,(二)司法鉴定基本特征,1、司法鉴定涉及领域的双重性。司法鉴定既是一种科学技术实证活动,同时也是依法参与诉讼的活动。既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

2、管理,又涉及人民法院的监督和采信。 2、司法鉴定机构性质的双重性。除一部分专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外,大批的鉴定机构既是本行业的技术鉴定机构,又是具有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 3、司法鉴定人类别的双重性。既有专职的司法鉴定人,又有兼职的司法鉴定人。 4、管理规范的双重性。既包括法律和行政管理规范,又包括鉴定业务技术管理规范。,2018/1/3,5,(三)司法鉴定基本属性,1、法律性。主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鉴定活动具有的法律特征和合法性要求。一是鉴定程序要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批准。三是鉴定客体(对象)仅限于案件中经过法律或法定程序

3、确认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四是鉴定主体必须具有鉴定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五是鉴定活动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诉讼参与活动。六是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2、中立性。主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与诉讼职能部门无隶属关系和依附关系,与诉讼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3、客观性。这是客观规律、客观事实和科学定理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司法鉴定意见的确定性和权威性,来自并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二是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科学性。司法鉴定是科学认识证据的重要方面和手段。二是专业性。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取决于它所产生的过程和方式,

4、取决于它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三是统一性。不仅自然规律、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具有统一性,而且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人资质要求上也具有统一性。,2018/1/3,6,(四)司法鉴定实施的基本原则,司法鉴定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服务行为。它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的双重特性。司法鉴定实施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依法鉴定原则。要求在鉴定活动中的鉴定主体、鉴定客体、程序、技术、手段、方法和鉴定标准等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同时,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并自觉接受监督,对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或鉴

5、定失误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2、尊重科学原则。要求司法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得出意见都必须符合有关科学的规律和原理。具体体现在:一是鉴定实施活动的程序应该符合客观规律,鉴定人在鉴定实施中应该依据科学原理,借助科学的先进技术,采用规范的方法和步骤,认真对鉴定客体进行检查。二是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客观真实。意见结果是客观事物某一个侧面的反映。要做到数据准确,推理严密合理,恰如其分地阐明其意义及各个征象的内部联系。 3、独立鉴定原则。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之一,是一种个人意见。鉴定意见是否客观正确,取决于鉴定人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应当由鉴定人自己负责。同时,为了保障鉴定人根据科学技

6、术进行鉴定,必须防止权势、人情和金钱的干扰,坚持鉴定人独立地进行鉴定。因次鉴定意见必须以鉴定人个人名义作出,即必须个人署名。,2018/1/3,7,4、鉴定公开原则。鉴定公开主要是对鉴定活动方式而言,它包括鉴定项目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公开、鉴定方法、手段、标准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人姓名公开等。 5、鉴定公正原则。鉴定机构必须独立于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鉴定人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也就是说,鉴定只对法律负责。 6、遵守规范、标准原则。不同专业的鉴定种类和鉴定项目都有不同的技术操作规范、鉴定实施步骤和鉴定标准。,2018/1/3,8,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准则司法部(讨论稿),一、价值准

7、则 崇尚法治,尊重科学。二、政治准则 服务大局,执业为民。三、执业准则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四、实施准则 严谨规范,及时可靠。五、行为准则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六、行业准则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2018/1/3,9,二、司法鉴定程序基本内容,2018/1/3,10,(一)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通则第二章 (第十一条 至 第十七条),2018/1/3,11,第十一条(统一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决定第九条: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受理鉴定

8、委托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1、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委托,是司法鉴定管理的重要制度; 2、要求统一受理委托,目的是为了使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杜绝鉴定人个人私自接受委托以及指派鉴定人在异地接受鉴定委托,防止出现受理委托的随意性; 3、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受理程序,设立专门的案件受理部门或由专人负责案件受理,做好鉴定材料的初步审查、登记、保管和移交工作; 4、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 5、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

9、据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建议接受个人委托,尽可能由代理律师出具委托书。 6、根据民事诉讼法170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民事案件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委托,应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不应接受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企业委托。刑事诉讼案件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委托应是司法机关、侦察机关。政府机关和信访等部门不能作为委托主体。,2018/1/3,12,有关委托主体的法律规定,刑诉法第119条:为了查明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诉法第72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

10、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2018/1/3,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018/1/3,14,第十二条(委托形式和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

11、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2018/1/3,15,第十三条 (对委托的限制)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

12、或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指鉴定材料的形式、内容都是客观的。 鉴定材料的合法性:指鉴定材料的形式、收集、出示、查证符合法律的规定。,2018/1/3,16,第十四条 (受理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业务范围资源技术能力范围,2018/1/3,17,审查鉴定材料的主要内容:,1、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同时还要审查本机构是

13、否具有相应的仪器配置、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包括鉴定人及专业水平)。 2、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如是诉讼需要,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如是非诉讼需要(如仲裁、调解),可出具技术鉴定书或技术检验报告书。 3、鉴定要求是否合法: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人选任、回避,采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保密事项、保密范围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4、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完整:对鉴定材料真实性、充分性、完整性机构负有审查的责任。材料是否存在相互矛盾,存在添加、涂改,不具有真实性;或者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反映事件的连续过程,机构有义务向委托人说明,并要求其补充完整。因机构或鉴定人的失职,由此造

14、成错误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也应负责。 5、需要委托方补充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并说明需补充材料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6、对委托主体的合法性也要审核,委托人与委托事项有无法律冲突(如法医精神病鉴定,应由司法机关委托,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2018/1/3,18,第十五条 (受理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和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1、决定

15、受理的,机构填写案件受理审批表:项目包括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被鉴定人、鉴定材料目录(内容)、受理日期、拟完成鉴定的时间、指定鉴定人(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的姓名)、审批人等。 2、决定受理后,鉴定机构要及时向委托方(特别是法院委托的鉴定)出具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1)、经审查鉴定材料,同意受理委托方委托的X X X X鉴定事项;(2)、本鉴定所指定X X X、 X X X2名鉴定人完成该鉴定事项;(3)、该鉴定事项需X个工作日,预计X年X月X日前完成;(4)、该鉴定收费X元,请通知交费人于X日内缴纳鉴定费(如有若干个鉴定事项的,分项收费数目要分别注明);(5)、鉴定过程中,如需补充材料,我所将及时与委托方联系;(6)、如无异议,我所将与委托方签定司法鉴定协议书。(法院委托的鉴定,此条改为:如无异议,我所将以此受理通知书作为该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视为委托方同意);( 7)、如有异议,请与我所联系。联系人: X X X,联系电话: X X X X X X X X 。机构名称,日期. 受理通知书存案卷1份。 3、对委托的个别鉴定事项,如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或者难以把握,或者可能引起异议的鉴定,鉴定机构要在决定受理前报告市司法局,得到答复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4、对可能引起重大社会矛盾的鉴定,在受理前要报告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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