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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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3 年 4 月修订)西大学201351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教育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第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

2、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 2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第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的

3、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批,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若出现应该受到学校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并承认错误;(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3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六)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依照本规定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4、一)拒不承认错误,无理取闹,或干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举报人、证人和相关人员;(二)达成攻守同盟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工作;(三)拒绝配合或干扰妨碍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四)包庇同案人员或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五)已受过纪律处分者;(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处分规定两条以上者;第九条 受到二次处分后,再次出现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的各类奖助学金以及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离校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助学贷款; 4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广

5、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处理;(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广西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统一;(二)制作、传播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音像制品等;(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活动;(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或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六)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有关资料和秘密;(七)制造、运输、买卖、藏匿、吸食、注射毒品或

6、教唆、引诱、胁迫、容留他人制造、购买、藏匿、运输、吸食毒品;(八)组织、参与或教唆他人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暴力恐怖活动; 5 (九)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枪支、弹药、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十)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处理:(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受劳动教养和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按下列情形处理: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7、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传播淫秽、邪教或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图片、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 6 (二)参与走私、贩私或倒卖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三)包庇作案者,销赃、买赃、窝赃,或明知是作案者仍提供住宿、工具或其他方便;(四)参加或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窃取、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二)有调戏、侮辱、猥亵等性骚扰行为;

8、(三)以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自己谈恋爱者;(四)介绍或从事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场所的有偿陪侍工作;(五)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六)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在建筑物、课堂桌椅及其他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以及擅自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攀折花木;(二)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四)破坏草坪,攀折花木,乱扔废弃物;(五)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六)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 7 场

9、所;(七)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八)擅自在公共场所举行活动或使用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一)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拾物不还或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作案价值不足 500 元者,给予警告处分;(四)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不足 10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作案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私刻、盗用公章,偷窃、伪造保密文件、档案、科研成果及其他重要材料者,

10、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对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擅自建立不健康的 8 主页、网站或开设 BBS 论坛;(二)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三)在网络上撰写、发表、转载、传播影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德以及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文字、影音、图片等信息;(四)通过盗用 IP 地址、用户账号等非法途径,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擅自使用、删减、修改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或数据;(五)恶意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漏洞知识,对系统进行攻击、入侵或

11、教唆他人攻击、入侵;(六)故意传播计算机网络病毒等恶意程序;(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第二十条 有以下涉赌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教导、教唆他人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肇事、教唆、结伙斗殴、殴打他人、作伪证、提供凶器者,按下列情形处理:(一)肇事者1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权益,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 9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酒后肇事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教

12、唆者教唆别人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先动手打人者(正当防卫除外)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后动手打人者(正当防卫除外)1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策划或为首打群架者1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

13、或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 10 处分;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三、四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级别处理;(七)偏袒、作伪证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偏袒一方,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偏袒一方,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故意作伪证或要求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明知用意仍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处分外,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二条 侮

14、辱、诽谤、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一律视为旷课(旷课时数以当学期累计计算。学生旷课一天,按学生所选课程计划授课学时计算; 11 课程设计、实习、调研、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教育期间以及不选课的,每一天按 5 学时计;迟到两次,作旷课 1 学时计算,早退则按实际所缺课时计算) 。旷课按下列情形处理:(一)1624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2532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334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41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50 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擅自离校累计达 2 周者

15、,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广西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广西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二)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规定;(三)违反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五)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六)在校园内饲养或牵带猫、狗等宠物,影响校园秩序,经劝阻不改者;(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 12 动。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涂改、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签名、证件(

16、卡)或证明文件;(二)篡改、伪造自己或他人成绩;(三)哄闹、打砸、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四)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五)为违纪违法者通风报信,或为工作人员提供伪证。第二十八条 违反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一)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在学生宿舍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在宿舍内炒菜做饭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夜不归宿或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或爬墙爬窗出入学生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转让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违章私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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