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料员考试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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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员,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执业标准培训,课程概述,知识体系、考试大纲要求,知识体系、考试大纲要求,通用知识,知识体系,01,知识体系,01,建设法规,一,内容框架,(二),建筑法,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2)建筑业企业的资质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称为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 , 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 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1) 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12类)、专业承包(60类)和劳务分包(13类)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

2、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2)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 。,(二),建筑法,2. 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 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根据

3、合同法 第 52 条第 (5) 项的规定 , 认定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二),建筑法,2. 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3)联合承包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 1) 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依据建筑法第 27 条 , 联合体作为技标人投标时 ,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 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 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4、和责任 ,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否则 ,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同时 , 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二),建筑法,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3)转包 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 ,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此行为禁止。 最高人民噶远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

5、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二),建筑法,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5)分包1)分包的概念 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称为分包。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 , 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 ,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二),建筑法,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5)分包2)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 29

6、 条规定 :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依据建筑法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 , 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二),建筑法,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5)分包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

7、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 , 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 , 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 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 , 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二),建筑法,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 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建筑法,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3)建设

8、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三个方面。 2) 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提高安全意识 , 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建筑法,3

9、.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4)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是指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 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 做到 “ 四不放过 ”, 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 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以及没有提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5)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6)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

10、 损失的 , 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筑法,4. 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法第 61 条规定 :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 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 方可交付使用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二),建筑法,(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

11、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 , 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 , 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 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 换 , 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 程和其他土建工程 , 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4) 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建筑法第 54 条、第 55 条、第

12、 58 条 第 62 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与 义务。,(二),建筑法,(二),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 , 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 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7 章 , 共 99 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13、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 主要方面作出了规定。,(三),安全生产法,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2)组织保障措施 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明确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14、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三),安全生产法,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2)组织保障措施 2) 明确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2) 物质资源管理(3) 经济保障措施(4) 技术

15、保障措施,(三),安全生产法,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2)组织保障措施 2) 明确岗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三),安全生产法,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2)组织保障措施 2) 明确岗位责任 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2)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2) 物质资源管理(3) 经济保障措施(4) 技术保障措施,(三),安全生产法,2.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 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 , 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 , 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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