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综述三轮车撞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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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某诉何育桃、徐新权等人交通肇事案,(2014)瑞民初字第867号,(一) 案件基本情况,2013年6月11日,被告何育桃驾驶被告徐新权所有的小型客车赣GV8827。在沿瑞昌市瀼溪西路自东向西行至毛家墩路段时,与周建新驾驶的同方向在前左转弯行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建新以及乘坐三轮车的原告周某某,闵玉菊、柯珊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何育桃驾车驶离现场,当晚被交警查获。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某伤情经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评定为:颅脑损伤四级伤残,需三级护理依赖。周某某受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1医院住院249天,共花费医疗费314091.5元,其中被告何育桃垫付175000元。,

2、有关于被告何育桃的驾驶证问题 被告何育桃驾驶执照为E照,即其准驾车型为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摩托车。但是在此次案件中何育桃驾驶的事故车辆赣GV8827系小型客车,明显不符合其驾照准驾标准,而且其驾照过期,因此系无证驾驶。,(二)主要争议焦点,1.徐新权是否应当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被告徐新权系事故车辆赣GV8827的所有人,在没有核实被告驾驶人何育桃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借车给其使用,应承担一定责任。2.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是否应就事故车辆赣GV8827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 由于事故车辆赣GV8827的所有人和投保人系被告徐新权,而驾驶车辆者是被告何育桃,且属于无证驾驶

3、。由于此次事故情况不符合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因此,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 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何育桃驾车逃离现场,情节符合合同约定事项,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3.周建新是否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根据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瑞公交认字(2013)第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次事故所认定的实施情况,以及责任划分为

4、被告何育桃负主要责任,周建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周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因此,最后判决结果为:被告何育桃承担此次事故的65%的责任,周建新承担30%。但是由于原告方自愿放弃追究周建新责任,因此,周建新是不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

5、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三)法理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 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6、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被告何育桃驾驶事故车辆赣GV8827系无照驾驶并且与周建新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周某某、闵玉菊、柯珊珊以及周建新受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且应当对原告周某某作出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7、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周某某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明的准驾车型行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

8、机动车第三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驾驶人何育桃所取得的驾驶执照的准驾车型为E,并且驾照已经过期,证明驾驶人何育桃并没有驾驶事故车辆的执照。并且由于事故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并不是同一个,因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9、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所有人并没有核实被告何育桃的驾驶资格,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四)程序分析,本案使用的是普通程序,受理后开庭审理,经过当事人陈述,书证(医院证明)、鉴定意见(证明原告周某某受伤程度),以及法庭辩论。最后得出判决。 判决结果应于判决书送达的十五日内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本案系一审终审。,(五)判决结果,事故按照责任比率由被告何育桃承担65%,被告徐新权承担5%,原告自行承担30%。 赔偿款项为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48267元(86.5元/天120天3人+86.5元/天99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57

10、60元(20元/天288天)。营养费9792元(34元/天288天)、后期护理费207606元(31141元/年20年1/3)、鉴定费13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综上各项合计877450.6元。其中先由被告人保财险瑞昌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12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877450.6-120000=757450.6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何育桃承担492342.9元(757450.6元65%);被告徐新权承担37872.5元(757450.6元5%);原告方自行承担227235.2元(757450.6元30%)。被告何育桃已经赔付的175000元应当扣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理赔款120000元;被告何育桃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赔偿款317342.9元(492342.9元-175000元),被告何育昌对此次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新权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37872.5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2734元,被告何育桃负担5923元,被告徐新权负担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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