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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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010 F 0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27652017 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 2017 - 02 - 23发布 2017 - 03 - 23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 2765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章起草。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大连理工大学、中挪(大连)能源效率中心、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沈阳赛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兰仁仕、陈贵军、徐晓东、高勇、赵亮、王成

2、宇、王斌、刘岩、李宇、尚少文、赵书平、郑义、李倩、李媛娣、徐美、苗志超、卢勇。 DB21/T 27652017 1 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的术语、定义、评价管理及评价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创建及验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CJ

3、/T 16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DB21/T 1899 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机构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2 节约型公共机构 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努力践行节约理念,通过建立和实施能源资源节约管理制度,有效采用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水平,达到评价标准的公共机构。 3.3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利用效率最高,达到评价标准的公共机构。 3.4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

4、平方米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年度自供暖折算能源消耗量-年度公务车辆用油折算能源消耗量)/建筑面积,其中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年度自供暖折算能源消耗量和年度公务车辆用油折算能源消耗量,为公共机构上一自然年度消耗的累计数据(按GB/T 2589规定的方法采用当量热值折算标准煤系数得到的折算值)。 3.5 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指标 DB21/T 27652017 2 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指标(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年)年度自供暖折算能源消耗量/自供暖建筑面积。 3.6 用能(水)人数 公共机构在岗在编(注册)和各类编外工作人员的数量,其中医疗类公共机构还应包括日均住院人数和日均门诊人数。 3.7 人均能源

5、消耗指标 人均能源消耗指标(千克标准煤/人年)(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年度自供暖折算能源消耗量-年度公务车辆用油折算能源消耗量)/用能人数。 3.8 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 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吨/人年)(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年度自供暖水资源消耗量)/用水人数,其中年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年度自供暖水资源消耗量为公共机构上一自然年度消耗的累计数据。 4 评价管理 4.1 评价方法 4.1.1 节约型公共机构的评价采用指标评分法,评价指标由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能源资源管理、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节约用水、绿色消费五个基础评价单元和一个附加评价单元组成。 4.1.2 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指标总计110分,其中基础评

6、价单元指标为100分,附加评价单元指标为10分。基础评价单元评价分值设置如下: 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单元35分; 能源资源管理评价单元30分; 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评价单元23分; 节约用水评价单元6分; 绿色消费评价单元6分。 4.2 评价要求 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总得分应80分,并且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单元任一评价项目(含评价分项)得分不得为0分。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总得分90分,且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单元的得分应32分; 公共机构未使用落后用能设备和产品; 公共机构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 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评价单元 5.1 能源资源消耗指标 5.

7、1.1 基本要求 DB21/T 27652017 3 能源资源消耗指标评价分值为21分,下设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人均能源消耗指标和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3项评价分项。 5.1.2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 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评价分值为7分,具体评价要求见表1。对于自供暖或混合供暖的公共机构,应按照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和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指标分别评价得分,取两者的最低得分作为该项的评价分值。公共机构所属气候区的划分按照DB21/T1899的规定进行划定。 表1 节约型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X)和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指标(Q)评价要求 评分要求 类别 7分 6分 5分 4

8、分 0分 国家机关 (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X2.6 2.66.4 大学 X1.7 1.74.1 中学 X0.7 0.71.8 小学 X0.8 0.81.9 教育类 事业单位 其他 X1.1 1.12.7 三级医院 X4.9 4.912.3 二级医院 X3.2 3.28.0 卫生类 事业单位 其他 X1.6 1.64.0 气候区属I(C) Q21.3 21.337.3 自供暖 公共机构 气候区属II(A) Q16.9 16.929.7 5.1.3 人均能源消耗指标 人均能源消耗指标评价分值为7分,具体评价要求见表2。 表2 节约型公共机构人均能源消耗指标(Y)评价要求 评分要求 类别 7

9、分 6分 5分 4分 0分 国家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Y80.2 80.2200.0 大学 Y30.0 30.075.1 中学 Y9.4 9.423.5 小学 Y6.8 6.817.0 教育类 事业单位 其他 Y15.4 15.438.4 三级医院 Y87.5 87.5218.7 二级医院 Y57.4 57.4143.5 卫生类 事业单位 其他 Y36.3 36.390.7 5.1.4 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 DB21/T 27652017 4 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评价分值为7分,具体评价要求见表3。公共机构已被认定为本地区节水型单位,该项得7分。 表3 节约型公共机构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

10、(Z)评价要求 评分要求 类别 7分 6分 5分 4分 0分 国家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Z23.7 23.759.2 大学 Z26.6 26.666.5 中学 Z10.0 10.025.0 小学 Z5.7 5.714.3 教育类 事业单位 其他 Z13.9 13.934.8 三级医院 Z41.5 41.5103.8 二级医院 Z27.3 27.368.1 卫生类 事业单位 其他 Z13.1 13.132.7 5.2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 5.2.1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分值为14分。 5.2.2 完成近2年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得14分。 5.2.3 确定年度节约能源

11、资源目标的顺序和方法如下: 列入国家开展的节能行动名单的公共机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以国家发布的年度目标为准; 未列入国家开展的节能行动名单的公共机构,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以省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目标为准;省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未发布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的,以国家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目标为准。 6 能源资源管理评价单元 6.1 管理机构 6.1.1 管理机构评价分值为2分。 6.1.2 明确负责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得1.5分;明确负责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管理机构但未明确其工作职责,得0.5分。 6.1.3 设置能源资源管理岗位,且明确具体负责人员,得

12、0.5分。 6.2 管理方案与制度 6.2.1 管理方案与制度评价分值为4分。 6.2.2 制定近2年年度节约能源资源实施方案,明确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得1分。 6.2.3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且进行了考核或奖惩兑现,得1分。 6.2.4 制定能源资源计量、统计、定额管理、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以及用能设备设施节能操作规程等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每制定1项,得0.5分,最高得2分。 6.3 能源资源计量 DB21/T 27652017 5 6.3.1 能源资源计量评价分值为5分。 6.3.2 按照GB/T 29149规定,实现了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得2.5分。评价要求如下: 对于单栋建筑

13、的公共机构,其进出的各类能源和水(计量总表)应单独计量; 对于多栋建筑的公共机构,除对进出公共机构的各类能源和水(计量总表)应单独计量外,其每栋建筑的电力、热力和水等均应单独计量; 对于与其它单位在一栋建筑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除与其它单位在同一楼层混合办公,其各类能源和水的计量暂无法单独计量外,各类能源和水均应分别进行计量。 6.3.3 对主要用电(中央空调、动力设备、照明系统、数据中心机房等)实现分项计量,得1.5分。 6.3.4 对特殊部位用水(供暖系统、冷却塔、厨房、公共浴室、游泳池、中水贮水池等)实现计量,每设置1项,可得0.5分,最高得1分。公共机构仅有1类特殊部位用水且已实现单独计

14、量,或无特殊部位用水,该部分得1分。 6.4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6.4.1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评价分值为5分。 6.4.2 设置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分析工作,得1分。 6.4.3 有近2年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且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全面真实记录各类能源和水的消耗情况,得1分。 6.4.4 按照上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近2年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得2分。 6.4.5 上报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与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能够相互对应和印证,得1分。 6.5 能耗监控 6.5.1 能耗监控评价分值为1分。 6.5.2 设置能耗监控系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得0.5分。 6.5.3 能

15、耗监控系统与上级能耗监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得0.5分。 6.6 能源审计 6.6.1 能源审计评价分值为2分。 6.6.2 近3年内委托专业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得1分。 6.6.3 根据能源审计结论制定合理的节能改造方案并已实施,得1分。 6.7 用能设备运行管理 6.7.1 用能设备运行管理评价分值为5分。 6.7.2 重点用能设备或系统(包括锅炉、空调机组、变配电系统等)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得1分。 6.7.3 建立详细的用能设备或系统台账,得1分。 6.7.4 重点用能设备或系统近两年的操作运行记录和巡视检查记录齐全(含重点用能设备或系统运行尚未满两年,但记录齐全的),得

16、1.5分。 6.7.5 对重点用能设备或系统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有记录,得1.5分。 6.8 公务用车管理 6.8.1 公务用车管理评价项目评价分值为2分。 6.8.2 已进行公务用车改革或不配备公务用车,得2分。其他公共机构评价要求如下: 配备的公务用车数量、规格等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并经公务DB21/T 27652017 6 用车管理部门批准,得1分; 实行公务用车单车能耗核算,建立单车能耗统计台帐,得0.5分; 对公务用车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且近两年内保证了行车安全,得0.5分。 6.9 节能宣传培训 6.9.1 节能宣传培训评价分值为4分。 6.9.2 近2年组织开展日常节能宣传活动,每组织开展1次,得0.5分,最高得1分。 6.9.3 近2年积极配合参与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开展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得1分。 6.9.4 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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