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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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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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国计生委 100号 1999 年11月 30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更好地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附件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三)年龄在 18 周岁至49周岁之间;(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

3、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

4、份证同时使用有效。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 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 查验记录栏 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5、。第十二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 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

6、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

7、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 201X 年1 月1 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1X年 3月 1日后作废。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X 年1 月1 日起施行。附件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一、规格为 106mm72mm,开本右侧上下角磨成圆角。二、封面及封底封面及封底用料为国产中档墨绿色磨砂革。封面用字上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方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封面中部图案寓意为“流动人口”。字体及图案烫金使用凹烫技术。三、封二及封三用纸为国产250 克灰底白板纸(白度为

8、8590),印有彩色底纹(具体颜色见样本,下同);封二中部套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红色公章(位置为公章下缘贴近淡红色长形底纹上方),下部为黑色长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封三印有“持证须知”。四、证芯1、用纸。证芯用纸使用我委确定的计划生育专用水印纸,标重为80克平方米。水印图案为“sfp”(国家计生委英文缩写),各行交替使用黑、白色,排列方向为打开证明并左旋90,展开第一页、第三页,可见水印“sfp”为正面横向排列。2、表格。证芯表格为黑色普通油墨印制,具体格式及用字见样本。3、底纹。证芯底纹印刷采用具有防伪功能的综合线条结构,以不同线结构的团花、彩带、彩色造

9、型、花边组成图案,用色为4 色。五、装订1、采用接线技术,使每页的底纹图案线条与另一页对接,形成整体图案。2、每页证芯表格外框的左右两边与页边距离相等,上边与页边的距离略大于下边。附件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二、表格内项目填写说明(一)发证机关需填写内容(序号为按表格内容顺序排列)(第一页)1、证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证明序号的编排方法,并在号码前加省份。2、照片:贴申请办证人近期

10、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压盖发证机关公章。3、发证机关: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机关。4、发证机关地址:填写详细通迅地址。5、邮政编码: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6、 电话:填写发证机关电话号码。7、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8、有效期:用阿拉伯数字。9、经办人:加盖本人印章。(第二页)10、持证人:填写申请办证人姓名。11、性别:填写男或女。12、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13、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现表格设计了 18 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增加三位号码。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14、婚姻状况

11、:填写未婚、已婚(或者再婚)、离异、丧偶。15、结婚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未婚或离异、丧偶则空置。1 6、 常住户籍所在地:可省略省、市,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1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在电话号码前加区位号。18、配偶姓名。19、常住户籍所在地: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20、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第三页)2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贰”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填写。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

12、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2 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二)查验证明机关需填写内容(第三页)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第四页至第八面)25、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每次查验填写一栏,内容应简明扼要;在“验证机关”处盖章,“经办人”处填写查验人姓名(如多人查验,填写一人姓名即可),并注明时间(年、月、日)。第五篇: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

13、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研究与分析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备案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关于规范流动人

14、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的通知,现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查验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查验对象。年龄20-49 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15日内向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中居住在出租屋或商铺的怀孕、生育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查验证件类别。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资料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提供“节

15、育手术证明”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三、操作规范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社区工作站受委托进行查验的,应办理委托手续;查验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逐项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四、对无证或不合要求证件的处理对无证人员的处理。1.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登记1 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已采取绝育措施的。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向户籍地补办。其中省外限期补办期限为30天;省内限期补办期限为 20 天; 逾期仍不办理或拒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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