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原则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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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宪法原则的特征1、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宪法原则的内容和范围在宪法理论研究中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人们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是被公认不可或缺的两大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一切宪法原则的逻辑起点.确立了人民在宪政国家的本体地位,解决了国家权力来源问题,说明了国家权力来源于民、受制于民、服务于民的政治理念。宪法里有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这一对基本矛盾,公民权利是目的性内容.国家权力是手段性内容,以公民权利为终极价值目标。 2、宪法原则的特征 宪法原则是确立宪法制定认知宪法:规律中所体现的宪法价值,它是宪法的规则的“边界”。它是宪法原则规范性和价值性的抽象,具有很强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我们可以从其“实然性”、

2、“应然性”和“实践性”等多角度来观察和研究。 实践性。在研究法的过程中,会存在对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现实判断这两种认识之间的矛盾,但我们不应当将它们割裂开来,他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而宪法原则的实践性就是其中的纽带和动力。强制性。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宪法原则更多的是起着间接性强制力作用,制宪者必须根据宪法原则的要求设计宪法内容,宪法解释也不能背离宪法原则,否则就损于宪法精神,在司宪过程中,在面对多个宪法规则需要选择肘应当以宪法原则为依据。 适用性。宪法的适用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我国现行宪法的第 5条第2 款明确规定

3、:“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显然,对于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需要通过宪法的适用来实现。“无主地“是指无主权归属的土地,而并非是没有人居住的土地,菲律宾妄图以此来混淆是非是不合理的,并且菲律宾在1954和 1958年生成发现无主地它的发现时间要晚于中国两千多年这在发现原则上也是不成立的,并且中国自古以来便从未放弃过南海诸岛的主权。由历史也可看出,日本在二战时占领了南海诸岛等地区,在战败后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将南沙群岛归还,正式由我国接管,这也确立了我国对南海的主权问题。因此,菲律宾借口南海诸岛是无主地一说是不成立的。 以“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来主张“岛屿主权”问题严重背离联合国海

4、洋法公约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屿是四周环水,并在涨潮时也会高于水面的区域,除了不能维持人居住和专属经济区的大陆架外,其余的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以确定。而菲律宾等国借口南海诸岛在其大陆架范围内而要求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实际不合法的,更是没有道理的。并且由国际法来看,对岛屿主权的归属不能凭借大陆架来判断,相反的而是应该按照领土主权为依据。若是相邻双方因主权问题发生争执应该以协调协商解决为主,而对南海诸岛主权的归属问题显然是菲律宾等国单方面的决定,也是不构成协议的。 四、应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律措施 积极促成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签订 中国一直坚持和平发展的道路,主张以和平的手段解决国际争端问题,

5、在产生问题和分歧时也致力于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并与周边国家达成一致。但是受种种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再加上大国的干预,使得南海问题迟迟无法达成调解。因此,单凭一国协商以无法有效的解决南海争端问题,寻求多边协调,达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已经成了目前有效解决南海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方式。 随着东盟各表示要与中国保持同一立场,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声称要与中国站在同一立场上,这便使得南海问题国际化,这不利于南海问题的解决。在这种环境下,我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令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以使得用最简单的办法来对南海问题进行解决。双边条约或是多边条约的签订对于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对于南海问题上各国都有着共

6、同的利益点因此在进行协商时我们可以适当的提出一点共同利益来引起对方的关注,达成利益的共识。只有如此才可以使得问题进一步解决。 同时在进行南海问题的解决时我们也应注意两点:一是必须要坚定立场,要坚决反对将南海问题复杂化,要以一个积极的态度去面对,我们要抓住主要矛盾,要与越南等国达成共识;二是要注意维持与东盟各国的关系,与他们达成友好的贸易往来,使得他们与我国达成广泛的共识。 有效利用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 在现代国际边界划分的争端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国际司法程序来进行解决的。国际司法也是各个国家所普遍认可的有效管理各国的较为公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利用国际法来对南海争端问题进行管理和解决对我国是较

7、为有利的。因为国际海洋法庭作为联合国的众多法庭程序中的一个,缔约国可随时以书面的形式向联合国递交申请。所以即便我国在国际海洋法中失利国在国际海洋法中失利也可以向国际法庭提交重审。与此同时,利用司法程序来解决国际争端表明我国对国际法规的尊重和对于他国的尊重,这是对我国坚定不移的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一个肯定。同时我们也应注意要广泛搜集证据且不可将南海问题国际化,要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促使南海问题的最终解决。 利用历史性水域法则解决南海问题 历史性水域法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习惯法。在历史性法则下,国家可以做出超越国际法所规定的一些事项,可对当前海域做出规定并且受海洋法的支持。历史性水域法则一开始仅仅为了

8、维护海湾线而准备的,在这一法则下确立了许多海湾线的划分,随着时间的发展,该项法则进一步扩展到沿海水域的划分和公海水域的划分。在当前,国际法历史性水域法则下,被承认的历史性水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沿海国应该公开主张对这一海域的所有权,并行使管辖权;二是沿海国应一直连续的对该海域行使自己的管辖权;三是沿海国对该海域行驶的管辖权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除此以外,管辖国应该出具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该海域的管辖权和历史所有权。 若是根据国际海洋法所规定的海域界限的划分来看,我国的南海海域应划属公海的范畴。但是一是我国早在汉代时便已发现南海海域并对该海域行驶管辖权,至唐朝时便已将南海海域正式划归我

9、国所有。这在历史性海域所要求的公开行驶管辖权上是极为充分的依据;二是我国一直都对南海行驶管辖权,从未放弃过对其的管辖,这在连续性上也是符合要求的;三是我国对南海海域行驶管辖权并未受到他国的质疑和否定,也为在行驶权力时期被他国提出主权要求,南海自古以来便是中国海域领土的一部分,这在国际上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并被他国所承认。因此在这一法则下,南海海域的管辖权和土地主权应为我国所有。 五、总结 总之,这些国家以对海诸岛享有归属权为由对我国南海诸岛的主权问题发起挑战,使得南海诸岛问题更加复杂化。一方面是由于其参与国家众多,涉及了周边大部分国家,另一个方面便是由于它设计了诸多的国际法案,使其立法依据颇为复

10、杂。但是中国自古以来便享有南海诸岛的归属权一事缺失毋庸置疑的,这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都是不可争论的。现实中的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权的冲突问题言论自由对于维持民主政治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在现代,言论自由的范围已受到极大扩充,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公民法制观念和当家作主的欲望的膨胀,公民的言论自由达到了空前的高度。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言论自由将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问题,严重的可以涉及到刑法的诽谤罪。目前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尽管确实的言论可以为诽谤指控辩护,如果发表的言论损害了个人而并未给公众带来利益,那么即使言论完全正确,发表言论的个人仍然可受到刑事处罚。这是针对侵犯到公民个人名誉权的问题,

11、但现今越来越多的案例触及到了政府名誉权问题。 目前,在法律没有规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誉权的相关问题的前提下,针对新闻媒体的言论,许多政府机关会采取“事先限制”的单方面措施来避免名誉权的受损;而对于个人的一些言论会采取事后单方面的没收相关言论信息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停止传播,降低影响。“事先约束”原则在西方是一个古老的原则,曾经也被用于限制某些新闻、出版媒体的言论自由,然而由于其对新闻媒体的限制可以是单方面决定,具有任意性,而当事人又没有其他司法救济途径,因而目前在西方国家“事先约束”原则已经遭到摒弃,禁止使用。 “ 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优先的保护虽然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

12、,但建立法治社会,实现宪政社会的趋势显示:政府不应为了保护自身名誉而限制言论自由。 首先,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给公民的根本权利。人生活在社会中的根本技能是言论,不仅因为人能说话,更因为人有思想。公民能否平等参与国家发展事务的标准之一就是言论能否得到充分自由,即使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他依旧有申诉、辩解、对国家事务发表看法的言论自由权。历史的发展证明,给予公民宽松的言论自由度,将有利于国家事务的合理平衡发展;将有利于控制公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对贪污*的有效遏制。应当承认“,权力导致*”是人的天性使然,任何掌握公权力的人都有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理性动机,因而控制公权力是任何良性体制所实现的重点目

13、标。 政府机关之间的监督,官员之间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必然走向变质,只有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才能真正发现问题。从孙志刚到佘祥林再到唐福珍,从“躲猫猫”到“毒奶粉”,近年来中国取得的每一点制度的进步都发端于媒体的披露、来源于网友和公民的声讨、谴责和建议。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尤其是那些揭露政府工作问题,谴责官员行为的影响到政府形象的言论,长久的遏制和压抑最终将会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喷发。从另一方面来说,政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共事业服务,就必须接受民众提出的质疑、批评,甚至抨击,这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忍受的义务。 形式和方法是多样的,不仅仅是口头表达,同样也可以是新闻报道、网络发帖、诗歌传播等等。关键词:中国,宪法学,学术CIMS环境下基于特征的产品模型注意:已经在机械科学与技术:129131)杂志发表使用者请注明文章 关键词:艺术设计,地域,内在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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