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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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红岩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我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动本质安全型煤矿创建,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建立健全我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我矿职工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超前防范,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 发展” 的理念, 坚持全员排查安全隐患,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下。二、目标任务建立和完善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

2、建议奖励机制,充分调动我矿生产一线工人参与隐患排查和提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使每个职工做到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人人都安全,最终实现我矿安全年。三、组织领导1、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领导小组,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开展工作。组长: 吴文玉- 2 -副组长:李朝亮 高广进 葛生堂 朱海春 饶红军 成员: 王振宇 李彦学 王克明 姚国平 温扎根 丁广广 刘智华 吕 平 问会军 胡宝仁刘金朝 张玉民 李邵忠 陈 鹏 吴 波芮吉云 乔正贤 马维新 2、成立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隶属安检科),站长由安监科王振宇兼任,负责全矿全员安全隐

3、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的收集和整理。四、具体办法(一)排查主体、内容和范围1、排查主体:在矿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矿、项目部的职工和管理人员)。2、排查内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定,或在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煤矿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两类。主要包括:(1)“一通三防” 管理方面;(2)顶板管理方面;(3)防止“三超 ”方面 ;(4)机电、运输管理方面;(5)水害防止方面;- 3 -(6)自然灾害防治方面;(7)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方面;(8)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3、

4、排查范围:以本人工作场所为主,兼顾矿井的其他区域。(二)排查处理程序1、员工每日上岗先查自己工作点的安全隐患,查处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再汇报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紧急情况直接上报安全信息汇报站),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其他区域发现的安全隐患也应及时按程序汇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汇报。2、安全信息汇报站人员要根据员工汇报的安全隐患的内容、类型、时间、地点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的轻重缓急,需要立即排除的隐患,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安排处理,否则容易酿成大的事故。员工下班后,到安全信息汇报站签字核实,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要及时将每班的隐患排查情况汇总表报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登记备

5、案。3、对于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当班未能及时处理的,由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的人员及时填写“ 五定” 表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凡是不能按期整改的给予罚款(附件:“三违” 和隐患整治处罚规定)。- 4 -(三)奖励办法1、奖励基金来源渠道:一是公司拨付的奖励基金 5 万元;二是“ 三违 ”和隐患整改不及 时的罚款提成。2、奖励对象:井上、下职工所提有价值的安全隐患信息及建议;管理人员所提非本职工作以外,有价值的安全隐患信息及建议方案;全矿职工抓“ 三违” 的人。3、安全隐患排查和抓“三违” 奖励领导 小组每月评审一次,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4、奖励标准:(1)抓“三违 ”奖励: 抓一般“

6、三违”一人次 奖励 100 元;抓 严重“ 三违”一人次 奖励 1000 元: 抓特别严重“三违”奖励 5000 元。(2)排查安全隐患奖励:排查 C 级安全隐患一条奖励200 元;排查 B 级 安全隐患一条奖励 1000 元;排查 A级安全隐患一条 10000 元5、每月要认真考核评比,对获奖的个人及所在的班组和单位要登记在案,年底作为先进个人、集体评选的优先条件。(四)、 对 “三 违 ”人 员 、事故和 隐 患不按期整治的 处罚规 定1、“三 违 ”人 员 的 处罚规 定( “三 违 ”的界定 见 附件):(1)一般“三 违” 人员罚 款 50100 元(2)严重“三 违” 人员罚 款

7、5001000 元。(3)特别严重“三违”人员罚款 10005000 元。 。- 5 -2、事故的处罚规定:(1)发生人身事故对项目部的处罚:人身伤害程度达八到十级的罚款 500010000 元。人身伤害程度达五到七级的罚款 3000050000 元。人身伤害程度达一到四级的罚款 60000100000 元。发生伤亡事故罚款 100000200000 元。(2)发生非人身事故,因管理不善造成停产的对项目部根据情节按每小时 500010000 元处罚(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3、隐患不按期整治的处罚规定:(1)隐患的界定: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 三 级。即:A 级隐患:隐

8、患处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矿难以解决的,需由公司统筹安排解决的隐患;B 级隐 患:隐患处理难度较大,项目部难以解决的,需由矿方解决的隐患;C 级隐 患: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项目部施工队有能力解决的隐患。(2)隐患不按期整治的处罚:C 级安全 隐患不按规定期限(原则不超过 3 天)整治的,每推迟一天罚款 50100 元;B 级安全 隐患不按规定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周)整治的,每推迟一天罚款 1001000 元;4、罚款由安全科统一开收据,一式三联,矿长签字(被罚款单位或个人一份;财务部一份;安监科保存一份)。5、对“三违”人员和项目部拒不交罚款的,由该项目部自己负责,超过期限不交,按每延期一天增加一倍

9、计算,月底开票交公司财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五、本实施方案从二 0 一三年四月一日执行。- 6 -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二 0 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关键词: 排查 隐患 奖惩 办法 报 送: 灵石县煤炭工业局 报 送: 公司有关部门 附件:红岩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试行)第一章 公共部分第一节 特别严重“三违”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3、井下电气设备带电维修的责任人; 4、破坏通风、监测监控设施、仪器仪表的责任人;5、放炮不执行“一炮三 检” 、“三人连锁放炮”、验炮制度、或放明炮、糊炮的责任人;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7、未按规定进行电气检查导致电气设备漏电

10、或失爆的责任人;8、擅自脱岗造成停工、停产或机械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责任人;9、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现场带班干部或班- 7 -队长;10、发生突水、瓦斯突出、冒顶等重大事故征兆未组织撤人、强令职工作业的责任人;11、破坏井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第二节 严重“三违”1、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或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编制安全补充措施的责任人。2、干部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3、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责任人。4、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5、抵制、拒绝、阻挠安监人员

11、正当安全检查的责任人。6、发生事故不积极进行抢救、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的责任人。7、在抢救事故和伤员中,对不负责任、行动迟缓、延误时间而造成后果的责任人。8、特殊工种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就上岗的人员。9、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人员。10、变电所、抽风机房、排水泵房、抽排泵房等关键岗位、要害场所未进行现场交接班或工作期间脱岗、空岗、睡觉的责任人。11、在焊接、汽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人员,焊接地点没有消防设施的。- 8 -12、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责任人。13、高空作业、悬吊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14、高空作业不设

12、置安全网的责任人。15、对混凝土浇筑工程凡是震动不实出现麻面蜂窝的责任人。第三节 一般“三违”1、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入井的人员。2、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 3、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不点勾的井检工。4、上、下井人员不听从井检工正确指挥的。 5、井下脱帽行走或在有安全危险的地点脱帽休息的人员。6、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7、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 8、项目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特殊工种岗的。 9、特殊工种未持证或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责任人。 10、非工作、检查人员进入变电所、绞车房、打点室等重要场所逗留的责任人。11、不按要求携带瓦斯便携仪或不按规定使用瓦斯便携仪

13、的责任人。12、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指挥生产的管技人员。 13、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没有施工技术图牌板的技术负责人。14、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安全设施的责任人。15、锚杆拉力器、扭矩扳手不能正常使用的管理负责人。- 9 -16、主备局扇不能正常自动切换的责任人;不按规定进行主备局扇自动切换试验或无就切换纪录的责任人。17、喷浆作业未对机电设备、电缆管线和监测探头进行有效保护的现场责任人或负责人。 18、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或产生火源的责任人。 19、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人员20、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责任人。21、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 10m 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间距不够

14、 5 米以上的责任人。22、氧气瓶没有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23、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责任人。 24、起吊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责任人。25、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人员。26、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第二章 专业部分第一节 掘进专业1、严重“三违”: (1)、掘进工作面无班组长和跟班干部上岗的责任人。(2)、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且空顶作业的责任人。(3)、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责任人。(4)、斜巷防跑车装置捆绑不用的责任人。(5)、斜巷运输中超挂车辆、脱钩拿

15、道的责任人。(6)、斜巷采用自拉自移挪扒矸机的操作人员。- 10 -(7)、扒矸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责任人。(8)、扒矸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矸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责任人。 (9)、遇断层、淋水、老巷、破碎带、揭煤等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责任人。(10)、掘进巷道贯通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11)、跟班干部或班队长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12)在“停止作 业牌 ”内作业、或未经有关人 员同意擅自摘掉“ 停止作 业牌” 的人 员。2、一般“三违”: (1)、 水仓、绞车窝、钻窝等峒室施工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责任人。 (2)、锚杆角度、或安装扭矩、或拉拔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员。(3)、锚杆盘连续 3 个不接触岩面、或钢片网连接、或喷射混凝土的材料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4)、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打眼工。(5)、掘进工作面干打眼的作业人员。(6)、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光面- 11 -爆破的打眼工和放炮员。(7)、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班组长或作业人员。(8)、处理浮矸危石可能发生危险时,没有设置专门临时支护的施工负责人。(9)、掘进迎头前探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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