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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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兼营和混合销售等特殊经营行为,一直是考试的难点和重点,相关规定注意掌握:二种税)分清收入,分别纳税的原则。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销售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种税)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在把握混合销售

3、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按照纳税人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混合销售行为一般原则(适用于一般情况)具体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按照分别核算分别纳税的原则处理混合销售行为特殊原则

4、(适用于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处理原则与兼营原则相同)具体为: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种税)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兼有增值税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项目纳税人从事增值税不同税率、征收率的经营活动。税务处理原则: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提示】混业经营是“营改增”之后出现的新提法。【相关链接】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税务处理原则: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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