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出纳库款限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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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出纳库款限额管理办法为提高信用社经营管理效益,压缩非生息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我社遵照联社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库存限额的通知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二、我社库款限额依据联社业务科 年核定的限额 20 万元整执行。三、当班柜员应遵守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预测现金收付及库存限额,掌握 现金投放回笼规律,做好现金调拨管理,票币搭配工作,做好大额现金提取的登记备案上报工作。认真做好票币的整点、扎把、上捆和残币、破币的挑剔、兑换、整点、上缴以及主辅币的兑换和搭配,方便客户。四、出纳库款超限额应及时上缴联社,总社库存不能超过 10 万元,黄滨分社 库存也不能超过 10 万元,不足应及时调拨,超限额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天。五、各柜员应严格遵守库存限额,每人库存不得超过 3 万元,柜员之间可以互相调剂现金,做到既能满足顾客多方面的现金需求,又能确保资金安全营运六、现金库管员应做好库款的安全保卫工作,库款保持干净整洁,残币及时上缴,完整券及时负责上把上捆,印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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