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26013832 上传时间:2017-12-2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科普行动计 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的管理,提高 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 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科普示范

2、社区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 位和个人 ”)开展基层 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 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2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

3、居民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

4、投资支出。(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一)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将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3随同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名额控制数共同下达。(二)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确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组织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

5、项目预算表(详见附表 1 和附表 2,以下简称预算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三)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对预算表进行审核并编制本地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详见附表 3),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四)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批复下达项目预算。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

6、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以下程序共同负责管理。(一)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获奖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将相关凭证资料报所在同级科协审核。4(二)同级科协及时审核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三)同级财政部门对同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同级科协,不予支付。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第十

7、三条 先进单位和个人自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自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提供虚假资料。(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要求,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和5绩效情况。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140 号)同时废 止。附表 1.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附表 2.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附表 3.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汇总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