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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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_甲方(特许人): 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建路 1121 号 101-103 室联系电话:(8621)-61276600法定代表人:陈文君 乙方(被特许人):常州锦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1.定义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1.1 “特许经营体系” ,是指甲方支持开展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业务的运营管理体系,2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标识、注册商标、专利、专有知识产权、锦江之星品牌标准和锦江之星 IT

2、 系统等。1.2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且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并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锦江之星特许经营旅馆,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1.3 “特许标识” ,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商号、商 名 、 品 牌 、 合 用 名 称 、 标 识 、 招牌(旅馆标志) ,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制服,广告等。1.4 “特许产品” ,是指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由甲方供应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备件、器材、物品、用品等。1.5 “商标

3、”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甲方拥有完全使用权的锦江之星 JI商标。包括 锦 江 之 星 旅 馆 相 关 服 务 而 使 用 的 各种 锦 江 之 星 JI 服 务 商 标 , 以 及 所 有 广 义 的 知 识 产 权 , 包 括 版 权 。1.6 “锦 江 之 星 品 牌 标 准 ”, 是 指 由 甲 方 不 定 时 采 用 或 修 改 的 用 于 说 明 建 造 、 装 修和 经 营 管 理 锦 江 之 星 旅 馆 的 所 有 标 准 和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技 术 规 范 、 计 划 、 规 格 、草 图 、 草 稿 、 图 表 、

4、设 计 或 其 他 文 件 模 型 等 , 以 及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内 , 适 用 于乙 方 的 特 许 经 营 旅 馆 ( 指 乙 方 “加 盟 店 ”) 的 质 量 、 设 备 、 材 料 、 外 观 、 体 积 、 人 事安 排 、 服 务 、 程 序 等 方 面 的 所 有 必 要 标 准 。 这 些 品 牌 标 准 以 书 面 文 件 、 电 子 文 件 、 音像 、 程 序 等 形 式 存 在 。1.7 “特许经营管理手册” ,是指本合同附件一:锦江之星旅馆特许经营管理手册 。该手册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如所涉内容与本合同理解有不一致时,只

5、有甲方具有对理解不一致的最终解释权。乙方必须遵守该手册所包含的所有特许经营管理的全部标准、要求、程序等规定并接受相应处罚。31.8 “专有知识产权” ,是指甲方或甲方的上级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结晶,它专属甲方或甲方的上级公司。专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锦江之星 JI商标、特许标识、技术规范、锦江之星品牌标准、锦江之星 IT 系统、锦江之星旅馆管理系统等。1.9 “客 房 收 入 ”是 指 乙 方 加 盟 店 实 际 投 入 运 营 的 客 房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 具 体 计 算 方法 房 间 总 数 经 营 天 数 客 房 出 租 率 平 均 房 价1.10

6、 “中 央 订 房 系 统 渠 道 销 售 费 ”, 是 指 乙 方 加 盟 店 与 甲 方 中 央 订 房 系 统 连 接 , 对于 中 央 订 房 系 统 CRS 输 送 的 订 房 ( 包 括 持 甲 方 各 类 会 员 卡 和 联 名 卡 通 过 CRS 入 住 的客 人 ) , 除 首 期 加 盟 费 和 持 续 加 盟 费 以 外 , 乙 方 另 再 按 一 定 费 用 支 付 甲 方 的 CRS 预订 成 本 费 。1.11 “锦 江 之 星 IT 系 统 ”, IT 系 统 一 般 由 网 络 、 硬 件 、 软 件 三 部 分 组 成 。 锦 江 之星 IT 系 统 主 要

7、指 由 甲 方 自 主 独 立 开 发 或 共 同 开 发 或 购 买 的 并 具 有 独 立 知 识 产 权 的 系统 软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酒 店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即 PMS 系 统 软 件 , 含 客 房 、 前 厅 、 销 售等 模 块 , 茶 餐 厅 管 理 软 件 、 锦 江 之 星 电 话 计 费 系 统 软 件 ) 、 锦 江 之 星 中 央 订 房 系 统( 即 CRS) 接 口 软 件 和 锦 江 之 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即 JIMS) , 以 及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软件 和 财 务 核 算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等 。

8、1.12 “锦 江 之 星 旅 馆 管 理 系 统 ”, 是 以 实 施 锦 江 之 星 品 牌 战 略 为 目 标 , 实 行 公 司 总部 、 区 域 公 司 、 地 区 、 旅 馆 ( 含 特 许 经 营 ) 四 级 管 理 体 制 的 运 营 管 理 系 统 。 主 要 由项 目 投 资 发 展 、 项 目 建 设 、 市 场 营 销 、 品 牌 标 准 及 质 量 管 控 、 餐 饮 服 务 、 人 力 资 源 、培 训 、 财 务 核 算 管 理 、 运 营 保 障 、 内 部 控 制 、 信 息 技 术 、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等 分 系 统 组 成 。1.13 “酒店开业验

9、收” , 是 指 甲 方 为 确 保 乙 方 加 盟 店 工 程 建 设 和 各 项 硬 件 、 运 营 条件 均 达 到 锦 江 之 星 品 牌 硬 件 标 准 和 开 业 标 准 而 进 行 的 乙 方 加 盟 店 现 场 实 地 检 查 和 验收 , 乙 方 加盟店开业验收分工程验收和运营验收二个方面。开业验收合格后,乙方加盟店4方可开业。1.14 “差 旅 费 ”, 是 指 按 甲 方 标 准 规 定 的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 餐 费 的 合 计 费 用 , 如 有调 整 则 按 甲 方 届 时 标 准 执 行 。1.15 “生 效 日 ”, 是 指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10、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确 认 的 日 期 。1.16 “定 名 权 ”, 是 指 甲 方 对 乙 方 加 盟 店 的 名 称 、 房型名称具有最终的决定权。1.17 “定 价 权 ”, 是 指 甲 方 对 乙 方 加 盟 店 的 各 类 房 型 的 标 准 门 市 价 及 其 相 关 价 格 体系 具 有 最 终 的 决 定 权 。1.18 “内 部 工 程 许 可 ”, 是 指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所 提 供 相 关 设 计 资 料 、 方 案 已 符 合 锦江 之 星 品 牌 标 准 , 同 意 乙 方 按 照 锦 江 之 星 品 牌 标 准 对 乙 方 加 盟

11、店 建 筑 物 进 行 建 造 、改 造 、 装 修 、 装 饰 的 书 面 许 可 。 只 有 在 得 到 甲 方 明 确 的 书 面 “内 部 工 程 许 可 ”后 ,乙 方 才 可 执 行 和 实 施 乙 方 加 盟 店 建 筑 物 有 关 建 筑 、 装 修 工 程 改 造 设 计 、 方 案 、 计 划 ,否 则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执 行 和 实 施 。1.19 “工程筹备期间”,是指乙方在 得 到 甲 方 明 确 书 面 “内 部 工 程 许 可 ”后 , 乙 方加 盟 店 建 筑 物 工 程 开 工 日 至 开业验收合格日止的期间。1.20 “工程筹备期特许服务支持费”,是

12、指甲方在工程筹备期间为乙方提供工程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1.21 “处 罚 ”, 是 指 乙 方 加 盟 店 出 现 违 反 “锦 江 之 星 品 牌 标 准 ”、 “特 许 经 营 管 理手 册 ”或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等 情 况 时 , 甲 方 发 出 口 头 /电 子 邮 件 或 书 面 整 改 函 ,并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对 乙 方 进 行 诸 如 “罚 款 ”、 “停 止 中 央 订 房 与 宣 传 支 持 ”、 “摘 牌 ”等 的 处 罚 。1.22 “书 面 整 改 函 ”, 是 指 乙 方 加 盟 店 出 现 违 反 “锦 江 之

13、 星 品 牌 标 准 ”、 “特 许 经5营 管 理 手 册 ”或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等 情 况 时 , 甲 方 向 乙 方 发 出 的 要 求 整 改 相 关问 题 的 “书 面 整 改 函 ”。 乙 方 接 到 “书 面 整 改 函 ”后 , 必 须 按 照 “书 面 整 改 函 ”的要 求 完 成 整 改 ,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回 复 , 回 复 中 应 列 明 整 改 结 果 及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1.23 “停 止 中 央 订 房 与 宣 传 支 持 ”, 主 要 是 指 甲 方 关 闭 先 期 已 对 乙 方 加 盟 店 开 放的 订 房 渠 道

14、 和 宣 传 渠 道 。 1.24 “摘牌”,是指乙方加盟店发生严重违反“ 锦 江 之 星 品 牌 标 准 ”、 “特 许 经 营 管 理手 册 ”或者违 反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等 情 况 时 , 则 予 以 “摘 牌 ”, 即 甲 方 取 消 乙 方 的 特许 经 营 资 格 。 乙 方 自 “摘 牌 ”之 日 起 即 不 再 具 有 锦 江 之 星 JI 的 商 标 使 用 权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锦 江 之 星 JI 的 名 称 和 带 有 锦 江 之 星 JI 标 识 的 所 有 物品 , 同 时 结 清 应 支 付 甲 方 的 所 有 费 用 , 但 是 已

15、向 甲 方 交 纳 的 各 项 费 用 均 不 予 退 还 。1.25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本 合 同 中 任 何 一 方 在 签 署 合 同 时 不 能 预 见 、 对 其 发 生 和后 果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控 制 的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政 府 行 为 、社 会 骚 乱 之 类 。1.26 “一 方 ”, 是 指 甲 方 或 乙 方 ; “双 方 ”一 词 是 指 甲 方 和 乙 方 。1.27 “营业地” ,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场所。1.28 “建筑物” ,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1.29 “第三方中介”,是指甲方依据市场形势及战略规划,适时地与如网站、旅行社、旅游订房中心、差旅管理公司等,签订适用于所有“锦江之星”旅馆,按订单或住宿间夜支付一定比例佣金(或扣除一定比例佣金后结算)渠道分销协议的专门机构。1.30 “第三方支付系统”,是指甲方为实现提前支付、收益管理等市场营销手段及目标,而适时地与如快钱、支付宝等一些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6三方独立机构,签订适用于所有“锦江之星”旅馆,收取一定比例交易费用的交易支持平台。131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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