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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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通讯技术的革命性发展,在美国、西欧等国际主要金融市场上涌现出一股声势浩大的金融创新浪潮。而时至今日,随着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这一浪潮也正席卷着整个中华大地。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媒体有关金融报道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莫过于“创新”,中国商业银行创新之举接连推出,速度之快,品目之多,前所未见。探究个中原因,我们发现,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之热情源于以下几方面: 一、创新的动力首先来自机构经营与发展的内在需求。从银行看,由于近年存贷利差不断缩小和相当数量不良资产的存在,传统的存贷业务所能带来的利润正逐步萎缩。业务创新已势在必行。二、金融业全面开放后的竞争

2、压力则是推动金融创新的外部动力。WTO 成员国的金融体制是银行、证券、保险三位一体,其金融机构是综合性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间业务可以互补,资本扩展余地和资金调度空间较大,各种专门人才聚集,并由此带来成本的节约,以及某子公司有可能高成本开展竞争等许多综合优势。这种“金融百货公司” 或“超级金融市场”目前正在全方位进入,几年内将对我国目前的“金融专卖店”式的商业银行形成巨大冲击。显然,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就是旨在通过创造大量新的融资工具,培育出我国的“金融超市”,以与国外金融机构抗衡。三、中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提出了国际化企业的三条标准

3、;一是要有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体系;二是要有全球化的品牌;三是有一套网上销售的战略。一个能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体系只能通过不断的组织创新来建立和调整。这方面海尔的企业文化精神值得借鉴,在海尔人的观念中,企业如同斜坡上的小球,必须每天改变和提高,否则就会下滑。而今天的中国商业银行也正不约而同地朝着这一方向努力着。虽然银行界金融创新的热情令人鼓舞和兴奋,但只有热情是不够的,商业银行必须在纷繁的金融业务创新中把握主流方向,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理智地进行创新,否则将会赔本赚吆喝,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也无法形成竞争的合力。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中,应密切留意以下四个主流板块:一、个人金融服务个人金融服务

4、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划分市场,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总称。具体来说,这是一种由商业银行开办的,通过对个人金融资产的重组与再利用而使其得以保值、增值的新型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重点和业务竞争的热点,其所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包括债券、信托基金、资金管理、投资组合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对象从一般社会公众到财产继承人、医生、律师、企业主管、体育娱乐明星等高收入阶层人士,无所不包。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金融服务还十分有限,诸如个人融资、个人消费、保管箱业务、租购业务、家庭理财;投资咨询等发展还很缓慢,而对大客户的“私人银行”服务更是凤毛麟角。但是,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

5、入世”后的外资银行在这方面的经营、拓展和拉动,我国个人金融服务的创新将会有一个广阔的发展前景。二、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又称为商业银行(MerchantBank)业务,是近年来国内各商业银行竞相开办并展开激烈竞争的一个新兴业务领域。它伴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创立而产生,在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健全、国民经济的战略重组和融资体制的深化改革中发展壮大。 “十五大”以来,金融行业对资本市场的功能进行了重新的认识,认识到发展资本市场并不等同于发展直接融资,资本市场更基本的功能是以市场化形式进行资源配置,资产重组、产权流动就是资源配置。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已对商业银行办理部分投资银行业务提出了需求。另一面,中

6、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第 9 条中明确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开拓新的服务项目,适应现代化企业的多种需要。要不断改善金融服务的方式、手段,除了完成投资咨询、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代理和代付等业务外,还要在市场信息、企业改制上市、人员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可以说,国有银行开展部分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环境和市场需求已经具备,投资银行业务是可以进入并大有前途的业务领域。三、离岸金融业务! WTO 中有关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协议,推动了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活动跨越国界,由局部地区性的传统业务活动发展为全球性的、创新性的业务活动。面对着“狼来了”的

7、残酷事实,我们既要引进来,又要打出来:既要“防御”,又要“ 反攻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 相持”竞争的过程中稳住阵脚,乃至战胜对手。离岸金融业务正好是我们商业银行打出去的“杀手锏”。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建立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是推动我国银行跨国经营的有效途径。离岸金融业务是适应国际金融高度发展的需要,通过金融创新而迅速开展的一项新业务,它为国际金融活动开拓了新的空间,并带来了巨大的活力。我国金融改革就是要使我国金融活动与国际接轨,实现整个银行体系的现代化、国际化,因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重要的新业务领域,而建立我国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更是推动我国银行跨国经营的现实途径。四、银行、

8、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联手合作创新. 随着银行与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足以说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正力图搭建一个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通道,以拓展业务范围。央行日前明确表示,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创新和相互代理。凡是金融监管法规没有禁止的业务,金融机构均可办理,或报监管当局备案后办理。他还提出,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是否可以考虑成立短期资金公司,专门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据悉,有关部门已开始研究制定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办法。如今,积极支持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国内

9、金融业整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时应对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后的金融挑战已成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共识。旨在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等问题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也已正式建立。业内人士认为,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必将促进金融监管水平与效率的提高,从而为金融业在更高层次上的合作创新开拓出无比广阔的空间。然而客观上讲,国内银行界日前的创新很大程度上是在内在动力和外部竞争的驱使下,自发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会碰到大量政策上、法律上、技术上、环境上的限制因素,迫切需要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出面予以解决。因此,我们想谈谈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中面临的一些问题。金融创新环境

10、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整体发展,而目前我们的监管机构在政策上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支持和保护、在具体创新业务操作上对商业银行的指导和帮助以及在市场研发信息搜集和分析判断上对商业银行的支持和帮助还是相对较弱的。尤其在金融创新政策环境方面,监管机构应着力为商业银行铺平道路,当前需主要解决的问题有: 1、适度混(兼)业经营问题。我国入世在即,国外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混(兼)业经营的,进入国内后虽然是分别申请成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分业经营机构,但事实上是以一个利益主体与国内银行竞争,国内银行将有可能在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如果允许商业银行适度进行混(兼)业经营,特别是对已经取得商人

11、银行业务(即投资银行业务)经营许可的银行机构适度放开政策,会更有利于公平。2、风险投资机构、证券机构经营范围的合理界定问题。目前风险投资机构特别是各级政府成立的风险投资机构,风险高的不投,只投风险极低甚至完全没有风险的项目,这实现上是与商业银行争分一杯羮;由于现有的制度格局,商业银行根本无法与之竞争。证券机构通过向对公大客户许诺不切实际的过高回报,大挖银行客户。3、监管机构应对各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进行整合,规范商业银行间战略联盟的游戏规划,以使国内商业银行能以更强有力的姿态迎接入世后的挑战。4、西方商业银行的许多非核心业务特别是科技开发中的大部份非核心模块的开发都外包给社会来做,这可以最大限度

12、地节约成本费用并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我国商业银行各种非核心业务的外包特别是电子化外包的制度环境还亟待建设。5、对加大总体风险的恶性竞争监管机构应坚决制止。如部分中小银行在揽存方面的恶性竞争手段,部份银行在贷款利率上的超规定下浮,部份银行变相推出超过人行规定利率的高利率金融产品等。在业务制度方面,监管机构特别严厉的限制,会挫伤商业银行创新的积极性,制约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因为通常创新需先于制度、规定而出现,一些金融产品在相应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监管机构应设立一个金融创新快速反应机制,允许商业银行进行业务试点办理,然后在逐步完善有关管理规定。如,我国目前仅对证券公司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自营股票(A 股)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质押进行登记,即实践中只有上述股票质押才有法律效力,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则无相应的法规规定和登记机关。根据我国担保法 ,可用个人股票进行质押;但担保法同时规定:“股票出质的,须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现证券登记机关对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不予登记,个人股票质押无法生效。上述具体业务实践与现行业务制度规定相冲突或无据可依的情况,一方面不利于银行的规范化的操作与管理,另方面,商业银行在创新业务推出后,往往因无规可依,无据可查,只能自行探索,自行制定相应的规程,一定程度也限制了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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