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根本任务的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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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法学,()论国家根本任务的宪法地位陈玉山摘要国家根本任务乃是立宪者在新时期做出的重要宪法决定,它与宪法的其他根本性内容共同奠定了我国现行法秩序的基础。对于规范宪法学来说,对国家根本任务进行深度解读乃是完成中国宪法体系化作业的必要环节。为了避免对国家根本任务形成孤立化或绝对化的理解,实有必要将之纳入我国宪法的整体脉络中予以界定。与承载着宪法核心价值诉求的国家目的相比,国家根本任务具有手段性和从属性。在规范性质上,国家根本任务乃是我国宪法规范体系内部层次最高的公共利益规定,其与宪法总纲诸条款之间存在着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我国各国家机关在具体化和现实化国家根本任务方面承担着不同的宪法义务。国家根本

2、任务的客观法性质使其无法成为公民主张宪法权利的直接依据。关键词国家根本任务国家目的公共利益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序言一、引言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做如下重要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

3、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以上表述可概括为“国家根本任务”。作为修宪者在新时期所做出的重要宪法决定之一,它与宪法的其他根本内容共同奠定了我国现行宪法规范秩序的基础。如果我们将宪法视为“一种在正确观念引导下,需要不断更新的现时化的、渐趋稳定的行动纲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领”,那么,我们自然有理由将我国宪法序言之核心构成部分的国家根本任务规定视为这一行动纲领的内在必要组成部分。在规范宪法学看来,将国家根本任务置于宪法的整体价值脉络中予以分析和把握,乃是完成本国现行宪法的体系化作业的必要环节。本文力图通过对国家根本任务条款的深度解读,以增进规范宪法学对本国宪法的学理建构。全文的论证首先在两个脉络

4、中展开,其一是从纵向上梳理历史上我国历部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规定的演变状况,以期为本论题的教义式法律言说奠定一个意义清晰的起点;其二是从横向上理清国家根本任务与国家目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阐明国家根本任务在我国宪法中并非孤立性的最高价值诉求,它在价值序列上从属于国家目的,在规范内涵上与宪法总纲规定的公共利益诸条款之间存在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其次,从构成宪法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权利、权力以及公共利益相互作用关系的角度,在国家根本任务与国家权力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在法效力上的相互映射关系中,剖析其在宪法上的根本法地位。在展开本文之前,有必要预先对“国家根本任务”的宪法文本依据作一番简要交代。在我国宪法序

5、言中,规范性语句主要集中于第七至第十三自然段:第七段规定了“国家根本任务”,第八段规定了“阶级斗争”,第九段规定了“国家统一”问题,第十段规定爱国统一战线,第十一段规定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第十二段规定国际团结,即外交政策总方针。就内在逻辑脉络而言,诚如许崇德教授所言,“序言第十段、第十一段、第十二段的内容是实现我国根本任务和其他任务的三个保证条件。”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第八段与第九段亦发挥着同样的规范功能,即均可以视为是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条件或手段。故此,本文所论述的“国家根本任务”,在宪法文本依据的范围上,涵括了宪法序言从第七到第十二自然段的全部内容。二、国家根本任务的历史检视新中国成立以来

6、的历部宪法均选择在宪法序言里明确地表述国家根本任务。这种对国家根本任务抱有的强烈偏好是一个后发国家为了迅速摆脱贫穷落后状况而诉诸宪法展现民族振兴与国家富强意愿的自然表现。我国宪法的这种一以贯之的倾向体现了对宪法功能的理解与把握,宪法不仅是巩固新政权、维持新秩序的基本方略,在改革开放时期,它还承载着将国家根本任务宪法化,以凝聚社会各种力量振兴国家与民族的深切愿望。(一)我国历部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在中国宪法学的视界里,宪法主要是民族振兴之法的观念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均毫无例外地浸透着立宪者致力于国家发达与民族崛起的豪迈情怀。以下表格列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四部宪法关于国家

7、根本任务的规定,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宪法序言关于民族关系、统一战线以及国家政策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为实现国家根本任务服务的,在广义上都属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范畴,但此表格仅对我国历部宪法序言关于国家根本任清华法学年第期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译文根据德文原文作了调整。另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孙中山曾指出:“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很显然,孙中山将良好的宪法视为实现国家富强的必要条件。参见孙中山全集(第卷),中华书局年版,第页。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我国历部宪法对国家根本任务的强烈偏好确实

8、也隐含着将宪法定性为实现国家根本任务之工具的危险。通过对国家根本任务的体系化解释以期在现行制度框架内消解这种危险也是本文写作的动机之一。务的集中表述予以列举。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部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直接规定四部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年宪法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年宪法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

9、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年宪法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年宪法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

10、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以上图表可见,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都采取了相似的方式,即均在宪法序言中以概括式的规范性语句比较集中地表述国家根本任务的内容,而且均在意识形态上十分强调国家

11、根本任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然而,通过对各自内容的透析,将会发现这四部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也存在着性质上的重要区别。(二)前三部宪法的问题与现行宪法的优势年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带有十分明显的过渡性与策略性。年月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次会议上,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

12、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与过渡性和策略性相适应,对包括国家根本任务之规定在内的宪法条款的修改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随意性。这在毛泽东的言论中得到充分的表露:“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提出来修改,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一次,随时可以修改。能过得去的,那就不要改了,如果没有意见,就付表决。”可以这样说,陈玉山:论国家根本任务的宪法地位前注,许崇德书,第页。同上,第页以下。年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直接受执政党基于对时局的政治判断而形成的政策的影响,在其酝酿与产生的过程中

13、就注定了它不是一个稳定与长远的国家发展纲要。对此,林来梵教授评价到:“我国年宪法乃是一部充满了自豪感和使命感的政策性宣言,其自豪感是在对历史的回顾中流露的,其使命感是在对未来的规划中迸发的。如此宪法观念诚然与立宪主义的规范使命南辕北辙。”如果说年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很难具备法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品格,那么年宪法与年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更是某种狂热的和极端错误的政治思想理念的产物。笔者认为这两部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既不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体现,更难说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政治意愿与政治选择。作为宪法上的一种根本性规定,其形成本身的合法性基础也是颇受质疑的。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国家根

14、本任务的法定化,必须依藉人民在掌握相关资讯的前提下进行深入、公开的讨论后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国家根本任务宪法化并不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更不是一个策略问题,它在本质上也不适合于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国家根本任务是建立在充分的政治讨论以及深刻的政治远见的基础上的。当然,对国家根本任务宪法化持完全否认的观点也不足取,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对国家根本任务作出规定,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来说,在宪法中以国家根本任务的形式合理地确定国家未来的发展纲要并非是多余之举。问题不在于是否规定,而在于如何规定才能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立宪主义的基本原理协调起来。国

15、家根本任务不仅仅因为被写在作为根本法与最高法的宪法里而具有神圣性与权威性,更为重要的是它本身就应当是国家理性的体现。如果将国家根本任务予以宪法化,就必须使其在理性上契合国家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定位于落实特定国家政策的工具与手段上,国家根本任务的稳定性与长期性乃是其作为宪法中的根本法应该具备的品格。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不仅与前三部宪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而且其本身在四次修宪中也不断地得到完善。现行宪法对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是基于对本国所处的历史相位作出的正确判断之上的,即“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种历史相位之下,所确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既不是短期内就能够实现的政策性目标,也不是无法预见到何时才能实现的十分宏大的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决定了国家根本任务的长期性与相对稳定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以及各项事业比较落后,国家根本任务确定的各项发展目标比较契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来说,均是值得在宪法上予以确认的价值目标。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目标,诸如市场经济、民主与法制等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价值诉求。这使得现行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人民的清华法学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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