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保安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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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物业保安工作涉及法律法规,民法刑法,民法基本知识,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一)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民事

2、权利主体的,民法上称之为“人”。民法上的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因此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因此通常所称“权利人”、“义务人”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成年人、未成年人特指自然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而且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许多民事法律关系类型、性质的划分,往往就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是民事主体参

3、与民事活动所达到的目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因种类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客体。因此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物权的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还可以是权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即给付。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

4、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基于出生这一事实,自然人当然取得主体资格。出生时间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胎儿利益的保护,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

5、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给予胎儿的一种特殊保护,并非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处的“法定继承”是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而非针对“胎儿”的法定继承。,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

6、,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发生移转,人身权消灭。需要指出的是,自然人死亡以后,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确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

7、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态,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

8、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因此他们可以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由于他们的智

9、力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影响,因此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必要和适当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独立进行。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

10、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要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特别程序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

11、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4)采用特别程序。,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

12、利益,避免其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利益受损。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了劳动,雇主事后不得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欠缺主张行为无效,拒绝支付报酬。,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依照该条规定,即使当事人成年且平时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仍然无效。这实际上强调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是有区别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这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

13、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的条件,(1)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下落不明;这种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满2年。2年的起算点是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如甲于1997年2月1日离家出走,杳无音讯。2年的起算点为2月2日,2年的最后截止日为1999年的2月1日。利害关系人从1999年的2月2日开始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如甲于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假如战争结束之日为X年的2月1日。2年的起算点为2月1日,2年的最后截止日为(X2)年的1月31日。利害关系人从(X2)年的2月1日开始可以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

14、: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提起申请时,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失踪的法律事实只能由法院通过特别程序确定,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宣告失踪的案件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由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自然人被宣告失

15、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故不发生继承问题,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财产代管人的指定没有固定顺序,亦非谁申请,谁是财产代管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财产代管人。,如甲被宣告失踪后,其妻子乙和父亲丙均主张对甲的财产的代管权,但其妻子乙在甲失踪前就与甲闹离婚,甲失踪后长期住在娘家。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应当由其父亲作为财产代管人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失踪人的诉讼

16、中,由财产代管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终止。,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设计不同,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而宣告死亡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相比,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而宣告死亡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的条件,(1)有失踪事实。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为4年,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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