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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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身伤害事故管理制度一、目的对公司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考核处罚,对相关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公司以外因工发生的其他人身伤害事故。三、职责分工(一)公司分管副总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检查。(二)各部门(车间)负责:1、人身伤害事故快报及人员救治初步处理;2、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或防范措施;4、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实施整改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人力资源部负责:

2、1、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质控部、总经办)及责任部门调查事故原因;2、组织召开分析会,审核确定事故分析报告,并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考核和处罚;4、工伤认定及因工或非因工待遇的核定;5、根据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组织员工进行教育培训;6、督促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意见或防范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四、工作流程(一)责任部门在事故发生或获悉事故发生的 24 小时内,将事故快报2报至人力资源部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对受伤害人员进行初步救治处理;(二)人力资源部在接到事故快报两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责任部门召开安全分析会,了解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

3、认定事故伤亡性质,制订防范措施,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三)责任部门填报“四不放过”登记表 ,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对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实施;(五)人力资源部将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六)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伤亡性质(因工或非因工) ,核定相关待遇,报请公司领导审批执行;(七)人力资源部将有关记录登记备案。流程图如下:责任部门 质控部 人力资源部召开安全分析会(了解经过,分析原因,认定性质,制订防范措施,提处理意见)四不放过登记表落实防范措施、整改意见及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五、

4、等级、性质分类事故快报核定待遇,报领导审批登记备案3(一)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伤亡人数及受伤的严重程度、部位、性质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多人伤亡五种。1、轻微伤:负伤后歇工 3 个工作日以上、低于 7 个工作日,未达到轻伤的伤害。2、轻伤:负伤后歇工 7 个工作日以上、低于 105 个工作日,未达到重伤的伤害。3、重伤:受伤后经过长时间医治、受伤致残、造成有后遗症达到重伤等级标准或休工天数超过 105 天者的事故。4、死亡:事故发生的当时死亡或抢救和较长时间医治无效的死亡事故。5、多人伤亡:指同时伤亡 3 人以上的事故。(二)根据事故性质可分为工伤或非因工伤亡两种。 工伤的认定按照国家和

5、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报告与处理(一)报告参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简称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下同)第六条执行。(二)考核及处罚1、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事故快报及“四不放过”登记表的,考核责任单位(次)5 分,隐瞒不报或有隐瞒情节的,按照应处罚金额的 10 倍给予处罚及相应的处分。2、轻微伤人身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 100 元/人次,间接责任者 50元/人次,凡属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即:1、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2、不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员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得到落实; 3、工作环境不安全,又不

6、采取措施;不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4、设备(容器)超过检修期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应追究有关领导及安全4员 100-150 元/人次。3、轻伤人身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 150 元/人次,间接责任者 100 元/人次,凡属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还应追究有关领导及安全员 150-200 元/人次。4、重伤人身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 500 元/人次,间接责任者 200 元/人次,凡属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还应追究有关领导及安全员 200-500 元/人次。5、死亡人身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 500-2000 元/人次,凡属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还应追究有关领导及安全员 500-2000 元/人次。6、发生多人伤亡人身事故,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研究决定考核与处罚。7、以上人身伤亡事故,除处以罚款外,还应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相关待遇人身事故伤亡待遇参照国家、省、市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八、工伤护理工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凭医院证明,可由他人进行护理。伤者亲属给予护理的,公司按照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付生活护理费。九、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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