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安全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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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安全奖惩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医疗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人员对医疗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有效预防、杜绝医疗差错、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工作稳定、有序、快速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侵权责任法和医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安全奖惩规定 ,具体如下:一、强化纠纷预防措施1、各科室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防医疗差错、纠纷及事故的发生。2、各科室加强专业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三基三严” 培训,加强新技术、

2、新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技术指南,严防技术事故的发生。3、各科室应加强医患沟通,提升服务质量,协调医患关系,严防责任事故的发生。4、各科室应提高及时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不良事件消灭在萌芽中。2、 规范纠纷处理流程1、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后,及时上报医务科,并及时查明原因,本着对医院和患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进行处理,争取在科室内部得到妥善处理。2、科室内不能调解的纠纷,由医务科进行调处,科室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科主任与当事医师全程陪同,积极协同医务科进行调处。3、医务

3、科不能调解的纠纷,将通过县医调处、医学鉴定、司法鉴定等途径处理。4、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由学术委员会召开医疗事故分析会,明确原因,分清责任,认定责任人,及时按照奖惩规定进行处理。三、惩罚1、出现医疗纠纷的科室,取消当年先进科室、先进科主任、先进护士长等评选资格(科室自行解决且医院无经济赔偿除外) 。2、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责任人明确的,给予责任人赔偿额 10%的罚款。责任人不明确的,赔偿额的 10%从效益工资中扣除。科主任负连带责任,给予赔偿额 2%的罚款。3、无明显过错但有责任,责任人明确的,给予责任人赔偿额 5%的罚款,责任人不明确的,赔偿额的 5%从科室效益工资中扣除。科主任负连带责任,

4、给予赔偿额 1%的罚款。4、无过错、无责任的赔偿额 1%从科室效益工资中扣除。5、科室自行解决的纠纷,医院出现经济赔偿的,赔偿额的 10%从科室效益工资内扣除,免于其他处罚。6、年度内出现 2 起(含 2 起)以上医疗纠纷者,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当事人或责任者取消当年晋升、竟聘资格,取消其他所有评先资格。7、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8、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频繁发生医疗纠纷(每年 2 起及以上) ,院委会对科主任实行诫勉。四、奖励对于年度内未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科室及个人,按科室医疗风险类别给予科室及个人一定数额的奖励。附:医疗风险类别经院委会研究,根据医疗风险类别,结合科室情况,将科室分为四类:类风险科室:骨科、妇产科(产房)类风险科室:其他外科科室、麻醉科、急诊科、ICU类风险科室:内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肛肠科类风险科室:中医、康复、皮肤、不孕症、医技等门诊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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