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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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1.1 制定目的本操作指引由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业务三部张佃军起草。其目的系为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作参考之用。1.2 基本原则和要求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要始终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忠实守信的原则。律师办理交通事故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二。信守只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受任何单位及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勤勉尽责的原则。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应根据其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第三、律师在委托权限内依约

2、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1.3 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第二章 法律依据2.1 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为维护交通事故案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提高律师办理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水平,依据民法通则 、 交通安全法 、 交强险保险条例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解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操作指引,以供律师参考。第三章 受偿主体3.1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受偿主体。分几种情况

3、:如受害人已死亡,那么受偿主体为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或近亲属。如受害人未死亡,且伤残为四级之上司法实践中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此时,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如伤残等级四级之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此时也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主体。除此之外,受偿主体为受害人本人。第四章 赔偿主体4.1.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凡是符合其中一个标准的均应当为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加以判断。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4.1.2 机动车所有人驾

4、驶情况下发生事故:所有人为赔偿责任人。4.1.3 受雇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4.1.4 在车辆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通说认为公司员工或雇员主观上虽然属于擅自驾驶,但该车辆所有人仍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公司员工或雇员应当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如果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通说认为应当同被盗车辆发生交通发生交通事故适用同样的处理原则。但如果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的保管义务存在瑕疵,应由车辆所有人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1.5 被盗机动车辆肇事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抢劫、抢夺车辆处理也是如此。4.1.6 关于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只要出

6、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便完成了物权法规定的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必须办理机动车的登记过户,既非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亦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实际支配机动车辆的买受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交付的机动车存在质量瑕疵未及时告知买受人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也要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将机动车出卖给他人时,应当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据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会议认为,出卖人已经为出卖机动车辆交纳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

7、险的,即使没有办理保险关系的过户手续,在保险期限内亦不能免除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限额赔偿责任。4.1.7 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中明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4.1.8 出租或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情况下发生事故:按利益归属原则,一般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或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由于车辆自身原因发生事故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出租人在机动车辆管理或者对借用人、

8、承租人的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也要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41.9 车辆挂靠情况下的处理: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做法不一, 2005 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批复的精神,规定被挂靠人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相对比较合理,但实践中不易操作,鉴于挂靠经营的不法性以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1.10 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处理: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所

9、有人好意并无偿提供搭乘。通说认为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运行的实际支配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搭乘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所有人的赔偿责任。41.11 车辆在修理期间或委托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处理:由修理厂或受托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4.1.12 机动车承包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共同承包连带赔偿责任。4.1.13 公路客运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4.1.14 学习驾驶员在教练员的监护下驾驶,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部分责任。4.1.15 车辆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 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遵循下列规则:如果故障是

10、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故障是在运行中发生,因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车辆有明显故障因驾驶员没有发现,或者因其未能及时排除而致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有权向其请求赔偿。如果是构造、设计上的问题,驾驶人员无法发现或预料,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属于机动车的产品质量问题,受害人可以向车辆所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生产厂家请求赔偿,或者向两方当事人请求赔偿。4.1.16 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1)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

11、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2)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4.2.1 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须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承担责任。4.3.1 已经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地区,受害人请求其垫付抢救费的,应予支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

12、以交通事故责任人为被告予以追偿。第五章、 事实及责任承担5.1.1 事故事实的证据,须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交警部门不予认定,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5.1.2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

13、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5.1.3 关于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两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损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时,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单独侵权时,各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赔偿权利人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坚持对部分共同侵权人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干预,但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的诉讼侵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不

14、承担连带责任,并应当从判决总额中予以扣除,剩余部分由应当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5.1.4 关于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问题:潍坊中院意见: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行为直接结合的属于共同侵权,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数个行为间接结合的则为“多因一果” ,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所谓直接结合,就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如两车相撞致行人或其中一车上的乘客受伤的情形,均属直接结合,应由肇事车辆的赔

15、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赔偿义务人之间按过错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其构成要件:1、都表现为积极地加害行为,而且具有时空上的一致性2、损害结果是一个整体,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无法区分;3、行为和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中间媒介。所谓间接结合,是指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后果。如触电案件中,违章建筑本身并不会直接或必然导致受害人被电击身亡,却在事实上为受害人被电击这一损害结果的

16、发生创造了条件。最高院民一庭意见: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两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受到损害,因一机动车所有人已因该事故死亡,受害人(行人)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死者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另一机动车所有人赔偿其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因双方共同违章行驶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受到侵害,两机动车所有人均是致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受害人明确表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而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权利的,有人认为,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死者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仅起诉承担连带责任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 87 条的规定,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即使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他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判令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也有人认为,共同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侵权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但受害人仅起诉特定的侵权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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